PPWR 的製造商(manufacturer),是指製造包裝或已包裝產品,或委託他人設計、製造,並以自有名稱或商標將其投放歐盟市場的自然人或法人(Regulation (EU) 2025/40 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款)。判斷關鍵是「誰的名稱或商標上市」,不是「誰在工廠裡做包裝」。台灣代工廠替歐洲品牌生產時,通常是供應商而不是製造商;但角色判錯,後面的符合性聲明(DoC)、技術文件與客戶溝通都會跟著錯。
本文重點
- PPWR 製造商以「自有名稱或商標上市」判定,不是實際生產包材的工廠(Art. 3(1)(13))。
- OEM/ODM 代工廠替歐洲品牌生產時,通常是供應商,仍須依 Art. 16 提供製造商需要的資料,不能拒絕(官方 FAQ X-4)。
- 進口商或經銷商以自有品牌上市,或對包裝做了影響合規的修改,會被視為製造商(Art. 21)。
- 製造商的法律責任不能用合約移轉給代工廠(Art. 15(1)、39(4);官方 FAQ X-1、X-9)。
- 同一家公司面對不同客戶可能是不同角色,要逐一客戶、逐一出貨情境判定。
PPWR 怎麼定義製造商?
PPWR 製造商的定義有兩個要件:製造或委託他人設計、製造包裝或已包裝產品,並以自有名稱或商標上市。歐盟執委會官方 FAQ 另外補充兩點:
- 包裝上即使還有其他商標,或公司只是從標準規格中挑選包裝,只要以自有名稱或商標上市,仍然是製造商(官方 FAQ II-6)。
- 名稱與商標分屬不同公司時,以實際決定包裝設計與規格的一方為準(官方 FAQ II-7)。
製造商也要和三個角色分清楚:
| 製造商不等於 | 原因 |
|---|---|
| 包材加工廠 | 印彩盒、做緩衝材的工廠,不會因為實際生產包材就成為製造商 |
| 進口商 | 進口商在 Art. 18 有自己的義務 |
| EPR 生產者(producer) | EPR 註冊與申報依 Art. 3(1)(15) 的另一套定義,兩者不能混用 |
代工廠、品牌商、進口商:四種情境怎麼判?
| 情境 | PPWR 角色 | 依據 |
|---|---|---|
| 台灣工廠以 OEM/ODM 方式替歐洲品牌生產,產品以品牌商名義在歐盟上市 | 品牌商是製造商;代工廠是供應商 | Art. 3(1)(13)、16、21 |
| 台灣公司以自有品牌將已包裝產品銷往歐盟 | 台灣公司是製造商;歐盟境內的進口商另有自己的義務 | Art. 3(1)(13)、18 |
| 歐盟進口商或經銷商以自有品牌上市,或對包裝做了影響合規的修改 | 該進口商或經銷商視為製造商 | Art. 21 |
| 沒有品牌的客製運輸包裝,例如客製外箱、棧板 | 下單並決定設計與規格的公司是製造商 | 官方 FAQ II-5、X-14 |
同一家公司可以同時是供應商和製造商:替 A 品牌代工時是供應商,以自有品牌外銷時是製造商。角色判定要逐一客戶、逐一出貨情境確認,不能整家公司只下一個結論。
代工廠是供應商,就不用管 PPWR 了嗎?
代工廠是供應商,仍然有 PPWR 義務。Art. 16(1) 要求供應商提供製造商證明合規所需的一切資訊與文件,包括 Annex VII 技術文件需要的內容;官方 FAQ X-4 也明確指出,供應商不能拒絕提供。
歐洲客戶最常向代工廠要的資料包括:
- 包裝組件與材料說明。
- 油墨、亮光漆、膠水與黏著劑的資訊。
- Art. 5(4) 重金屬證據:鉛、鎘、汞、六價鉻四項總和不超過 100 mg/kg,範圍涵蓋整個包裝單位,油墨、亮光漆、膠水與黏著劑都要算進去(官方 FAQ III-17)。
代工廠給的是供應商聲明(supplier declaration),性質是資訊與保證;DoC 則是製造商依 Art. 39 與 Annex VIII 出具、藉此承擔合規責任的法定文件。兩者的差別與技術文件要包含什麼,見 PPWR 符合性聲明書與技術文件。RoHS 報告能不能拿來當重金屬證據,見 PPWR 公開課全整理 第五堂。
PPWR 製造商的責任可以用合約轉給代工廠嗎?
PPWR 製造商的責任不能用合約轉移。製造商藉由出具 DoC 承擔合規責任,這項法律責任不能透過合約移轉(Art. 15(1)、39(4);官方 FAQ X-1、X-9)。合約可以約定誰提供哪些資料、誰負擔檢測費用、資料不實時如何求償,但不能讓法律上的製造商變成代工廠。
客戶如果要求代工廠以製造商名義簽 DoC,簽了也不會改變法律上誰是製造商,只會讓文件與實際角色不一致,日後主管機關查核時更難說明。
反過來看,品牌客戶一直向代工廠要資料也不是刁難。技術文件不能只由供應商保存,製造商與進口商必須自行保存(Art. 15(3)、18(7);官方 FAQ X-10),主管機關要求時須在 10 日內提供(Art. 15(10))。客戶手上沒有資料,就無從遵守。
代工廠現在可以先做哪三件事?
- 盤點角色:列出每個歐洲客戶與出貨情境,逐一確認自己是供應商還是製造商。
- 整理資料:把包裝組件、材料、油墨膠水與檢測資料整理成可以交給客戶的版本,避免每次被問都從頭找。
- 書面確認分工:和客戶確認哪一份是供應商聲明、哪一份是 DoC、技術文件由誰保存。
常見問題
代工廠可以拒絕提供 PPWR 資料給品牌客戶嗎?
不行。Art. 16(1) 要求供應商提供製造商證明合規所需的一切資訊與文件,官方 FAQ X-4 也明確指出供應商不能拒絕。可以談的是提供的範圍與方式,例如營業秘密如何保護。
包裝上同時有我們和客戶的商標,誰是製造商?
只要以自有名稱或商標上市,即使包裝上還有其他商標,仍是製造商(官方 FAQ II-6)。名稱與商標分屬不同公司時,以實際決定包裝設計與規格的一方為準(官方 FAQ II-7)。
PPWR 的製造商和 EPR 的生產者是同一家公司嗎?
不一定。製造商依 Art. 3(1)(13) 判定,負責技術文件與 DoC;生產者依 Art. 3(1)(15) 按每一個銷售國判定,負責 EPR 註冊、申報與繳費。同一票貨的兩條線,義務人可能是兩家公司,詳見 EPR 是什麼?歐盟 EPR 註冊指南。
歐盟進口商改了包裝,責任會變嗎?
會。進口商或經銷商以自有品牌上市,或對包裝做了影響合規的修改,就會被視為製造商,承擔製造商的義務(Art. 21)。
下一步:ZC 可以怎麼協助
ZC 的 PPWR 技術文件與符合性聲明服務 協助已經收到歐洲客戶文件要求的企業,釐清每個出貨情境的角色與義務,確認哪些文件該由自己提供、哪些應由客戶出具。業務、品保、包材採購都會接到客戶詢問的企業,可以參考 PPWR 課程:從包裝盤點到符合性聲明,讓各部門用同一套語言回應客戶。歡迎 預約諮詢。
延伸閱讀
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5/40 (PPWR) · European Commission: Packaging waste (PPWR guidance and FAQ).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