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適用對象
- 非歐盟集團的歐盟子公司
- 收到歐盟客戶 ESG 數據要求的供應商
- 需對照 IFRS S1/S2 與 ESRS 的上市公司
02 主要義務
- 雙重重大性評估
- 依 ESRS 揭露,或供應商自願性報告
- 價值鏈數據蒐集
- 確信準備
以上為重點摘要,實際義務以法規原文為準。
03 ZC 交付的成果
- 依修正後 CSRD 判定適用範圍
- 雙重重大性評估
- ESRS × IFRS × GRI 對照與差距分析
- 客戶問卷回覆文件包
CSRD
Omnibus I 之後,直接適用 CSRD 的企業減少,但歐盟客戶仍需要供應商提供數據。我們協助您揭露真正重要的內容,並以歐盟買家與投資人熟悉的格式呈現。
以上為重點摘要,實際義務以法規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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