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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盡職調查:歐洲客戶要的供應商資料,台灣企業該怎麼準備?

歐洲客戶的供應商問卷越來越長。本文整理 CBAM、PPWR、EUDR、電池法規、強迫勞動禁令、CSDDD 這 6 項法規要的資料,說明最常被退回的 5 個原因,以及哪些資料可以婉拒、哪些依法不能拒絕。

發布 2026年11月2日最後查核 2026年11月2日作者 ZC 熱蘭遮管理諮詢
供應鏈盡職調查:歐洲客戶要的供應商資料,台灣企業該怎麼準備?
本文目錄(6 節)
  1. 為什麼歐洲客戶的供應鏈盡職調查問卷越來越長?
  2. 法規延後了,客戶為什麼還在要供應商資料?
  3. 供應商資料最常被客戶退回的 5 個原因
  4. 哪些供應鏈盡職調查資料可以婉拒?哪些不能拒絕?
  5. 從哪裡開始?建立可重複使用的供應商資料
  6. 常見問題

本文重點

  • CBAM、PPWR、EUDR、電池法規等多項歐盟法規,都需要上游供應商提供資料,這是歐洲客戶問卷越來越長的原因。
  • 客戶在意的是資料能不能拿來用:有沒有證據、對應到哪個產品、什麼時候更新。
  • 有些資料要求可以婉拒,有些依法不能拒絕;先分清楚,再建立一套可以重複使用的產品資料。

歐洲客戶寄來一份供應商問卷,要原產地、材料成分、工廠碳排、上游供應商名單,最後還加一句:「下一季前沒有回覆,將無法列入合格供應商名單。」我們協助台灣企業處理供應鏈盡職調查需求時,很多案子都是從這樣一封信開始的。

真正的難題通常不是「要不要給」,而是「給出去的資料,客戶能不能用」。本文整理歐洲客戶為什麼要這些資料、最常被退回的原因,以及您公司可以從哪裡開始準備。

為什麼歐洲客戶的供應鏈盡職調查問卷越來越長?

多數歐盟法規的義務落在歐洲的進口商或品牌商身上,但他們需要的資料在台灣供應商手上。所以每一項新法規上路,問卷就會多出一段。

法規客戶通常會向您要的資料適用時間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鋼鐵、鋁、水泥、肥料、氫等產品的內含排放量與生產設施資料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進入正式期
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包裝材料、物質限制、可回收性等證明文件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
歐盟零毀林法規(EUDR)木材、紙、橡膠等商品的產地地理座標與合法性證明大中型企業 2026 年 12 月 30 日;微型與小型企業 2027 年 6 月 30 日
歐盟電池法規(EUBR)電池護照資料、原物料盡職調查資訊電池護照 2027 年 2 月 18 日;盡職調查義務 2027 年 8 月 18 日
強迫勞動產品禁令生產地點、上游供應鏈與勞動條件相關資訊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適用
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人權與環境風險相關資訊各國須於 2028 年 7 月 26 日前轉化,2029 年 7 月 26 日起適用

這些法規要的資料高度重疊:產品裡有什麼、從哪裡來、誰做的、排放多少、怎麼證明。客戶要的其實是同一套底層資料,只是每份問卷的格式不一樣。想掌握各法規的最新進度,可以使用 EU Regulatory Radar 歐盟法規雷達。

法規延後了,客戶為什麼還在要供應商資料?

2026 年歐盟透過 Omnibus 簡化方案(指令 (EU) 2026/470)修正了 CSDDD,把適用門檻提高到員工 5,000 人以上且全球營業額 15 億歐元以上,適用時間也延到 2029 年。很多台灣企業因此以為可以先放著。

實際上,CBAM 已經在執行,PPWR 已經適用,EUDR 也即將適用。歐洲客戶的採購流程是一次建好、所有供應商一起套用,不會因為其中一項法規延後就把問卷拿掉。銀行與大型買家也會把供應商資料列為往來條件。

提醒:法規延後改變的是「客戶本身的義務時間」,不一定改變「客戶對您的採購條件」。是否回覆、回覆到什麼程度,建議依您與客戶的合約和實際法規義務判斷。

供應商資料最常被客戶退回的 5 個原因

常見問題客戶看到的狀況比較好的做法
只有聲明,沒有證據一張蓋章的聲明書,沒有檢測報告或來源文件每項聲明都對應到可以提出的證據
範圍不清分不出是公司層級還是某個產品、某個料號的資料以產品或料號為單位整理
資料過舊檢測報告或排放數據是好幾年前的標註資料期間與下次更新時間
前後不一致給不同客戶的數字對不起來公司內部只維護一套版本
上游斷鏈二階、三階供應商的資料取不到把資料要求寫進對上游的採購規範

以包裝為例,客戶要的不只是聲明書,還有背後的技術文件。可以參考我們整理的 客戶要 PPWR 技術文件,至少要準備哪些內容。

哪些供應鏈盡職調查資料可以婉拒?哪些不能拒絕?

我們是中小企業,可以不回覆嗎?

要看客戶要資料的目的。修正後的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有一項保護:員工平均不超過 1,000 人的價值鏈企業,如果客戶是為了編製永續報告而要資料,超出自願性報告標準範圍的部分可以婉拒。

但這項保護只適用在永續報告。如果客戶要資料是為了履行產品法規的義務,就是另一回事。例如依 PPWR 第 16 條,包裝供應商必須向製造商提供證明包裝合規所需的資訊與文件;歐盟執委會的 PPWR 常見問題也明確表示,供應商不能拒絕提供。CBAM 與 EUDR 的資料若拿不到,客戶也無法完成申報或盡職調查聲明。

資料要求的目的可以婉拒嗎?
客戶編製 CSRD 永續報告(您公司員工平均 1,000 人以下)超出自願性標準的部分可以婉拒
客戶履行 PPWR、CBAM、EUDR、電池法規等產品法規義務原則上需要提供,否則客戶無法合法進口或銷售
客戶自己的採購條件或評分法律上沒有強制,但會影響能不能繼續合作

涉及商業機密,一定要全部公開嗎?

不需要。供應鏈透明不等於把所有資料公開,而是讓需要的對象拿到需要的資料。您可以先釐清客戶要資料的法規依據,只提供該法規需要的範圍,並以保密條款保護敏感資訊。

從哪裡開始?建立可重複使用的供應商資料

1. 盤點誰在要、要什麼

把手上所有客戶問卷集中起來,逐題標註背後的法規依據,分成「法規必要」和「客戶自己的要求」兩類。

2. 依產品與市場排優先順序

先處理營收占比高、或已經有法規適用時間的產品。例如含鋼鋁零件的產品先處理 CBAM,紙箱包材先處理 PPWR 與 EUDR。

3. 以料號為單位建一份資料清單

每個料號記錄材料、產地、上游供應商、對應證據與更新日期。一次整理好,就能回應不同客戶、不同法規的問卷。

4. 把資料要求往上游延伸

您需要的資料,很多其實在您的上游。把資料項目、證據要求和更新頻率寫進採購規範與供應商合約,下次客戶再來要,就不用從頭追。

PPWR 是很好的起點:包裝幾乎每家出口企業都會碰到,而且已經適用。從包裝開始建立資料流程,再延伸到其他法規,是我們常建議的做法。完整說明請見 PPWR 懶人包,碳排資料相關文章可參考 CBAM 專區。

常見問題

供應鏈盡職調查是什麼?

供應鏈盡職調查(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是企業找出、預防、減輕並說明自身營運與供應鏈中人權與環境風險的過程,國際上多以 OECD 的盡職調查指引為架構。對台灣供應商來說,最常見的形式是歐洲客戶寄來的供應商問卷與資料要求:產品裡有什麼、從哪裡來、誰做的、排放多少,以及用什麼證據證明。

台灣供應商需要遵守 CSDDD 嗎?

多數台灣供應商不是 CSDDD 的直接義務人。經 Omnibus 簡化方案(指令 (EU) 2026/470)修正後,CSDDD 只適用員工 5,000 人以上且全球營業額 15 億歐元以上的歐盟企業,非歐盟企業則看其在歐盟的營業額是否達到門檻,適用時間也延到 2029 年。但大型歐洲客戶會把盡職調查要求寫進採購條件與合約,所以台灣供應商仍會透過問卷間接受到影響。

歐洲客戶的供應商問卷一定要回覆嗎?

要看客戶要資料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履行 PPWR、CBAM、EUDR、電池法規等產品法規的義務,原則上需要提供,例如 PPWR 第 16 條要求包裝供應商提供證明合規所需的資訊與文件。如果是為了編製 CSRD 永續報告,員工平均不超過 1,000 人的企業,超出自願性報告標準的部分可以婉拒。客戶自己的採購條件或評分,法律上沒有強制,但會影響合作。

供應鏈盡職調查資料要準備哪些?

各法規要的資料高度重疊:材料與成分、原產地、上游供應商、排放數據,以及每一項聲明背後的證據。建議以料號為單位整理,每筆資料註明對應的產品、資料期間與下次更新時間,一套資料就能回應不同客戶、不同法規的問卷。

強迫勞動產品禁令什麼時候適用?會影響台灣供應商嗎?

歐盟強迫勞動產品禁令(Regulation (EU) 2024/3015)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適用,禁止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在歐盟市場上市或出口,不分產品是在歐盟還是第三國生產。歐洲客戶因此會向供應商要求生產地點、上游供應鏈與勞動條件的相關資訊。

ZC 如何協助您因應供應鏈盡職調查

ZC 由台灣人創辦,總部位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在台北設有服務據點,協助台灣企業因應歐盟法規。我們可以協助您拆解客戶問卷、對照法規依據、建立以產品為單位的合規資料,也可以擔任您公司面對歐洲客戶法規問題的固定窗口。

下一步:您考慮過這三種做法嗎?

  1. 01免費法規健檢

    回答幾個關於角色與產品的問題,先看出缺口在哪裡。免費,不需要先找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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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歐盟法規雷達用產品或 HS Code 查詢;免費註冊會員就能看完整結果並追蹤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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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3請 ZC 擔任您的歐盟法規窗口(Retainer)

    沒有內部法規團隊?由 ZC 處理客戶的合規要求、追蹤影響產品的法規,並定期向團隊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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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 企業內訓,把這個主題教給團隊 · 顧問專案,請 ZC 協助完成


法規來源 · 指令 (EU) 2026/470(Omnibus I,修正 CSRD 與 CSDDD) · 規則 (EU) 2023/956(CBAM) · 規則 (EU) 2025/40(PPWR),第 16 條 · 規則 (EU) 2023/1115(EUDR),經規則 (EU) 2025/2650 修正 · 規則 (EU) 2023/1542(電池法規) · 規則 (EU) 2024/3015(強迫勞動產品禁令).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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