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6 節)
本文重點
- CBAM、PPWR、EUDR、電池法規等多項歐盟法規,都需要上游供應商提供資料,這是歐洲客戶問卷越來越長的原因。
- 客戶在意的是資料能不能拿來用:有沒有證據、對應到哪個產品、什麼時候更新。
- 有些資料要求可以婉拒,有些依法不能拒絕;先分清楚,再建立一套可以重複使用的產品資料。
歐洲客戶寄來一份供應商問卷,要原產地、材料成分、工廠碳排、上游供應商名單,最後還加一句:「下一季前沒有回覆,將無法列入合格供應商名單。」我們協助台灣企業處理供應鏈盡職調查需求時,很多案子都是從這樣一封信開始的。
真正的難題通常不是「要不要給」,而是「給出去的資料,客戶能不能用」。本文整理歐洲客戶為什麼要這些資料、最常被退回的原因,以及您公司可以從哪裡開始準備。
為什麼歐洲客戶的供應鏈盡職調查問卷越來越長?
多數歐盟法規的義務落在歐洲的進口商或品牌商身上,但他們需要的資料在台灣供應商手上。所以每一項新法規上路,問卷就會多出一段。
| 法規 | 客戶通常會向您要的資料 | 適用時間 |
|---|---|---|
|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 鋼鐵、鋁、水泥、肥料、氫等產品的內含排放量與生產設施資料 |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進入正式期 |
| 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 | 包裝材料、物質限制、可回收性等證明文件 |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 |
| 歐盟零毀林法規(EUDR) | 木材、紙、橡膠等商品的產地地理座標與合法性證明 | 大中型企業 2026 年 12 月 30 日;微型與小型企業 2027 年 6 月 30 日 |
| 歐盟電池法規(EUBR) | 電池護照資料、原物料盡職調查資訊 | 電池護照 2027 年 2 月 18 日;盡職調查義務 2027 年 8 月 18 日 |
| 強迫勞動產品禁令 | 生產地點、上游供應鏈與勞動條件相關資訊 |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適用 |
| 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 | 人權與環境風險相關資訊 | 各國須於 2028 年 7 月 26 日前轉化,2029 年 7 月 26 日起適用 |
這些法規要的資料高度重疊:產品裡有什麼、從哪裡來、誰做的、排放多少、怎麼證明。客戶要的其實是同一套底層資料,只是每份問卷的格式不一樣。想掌握各法規的最新進度,可以使用 EU Regulatory Radar 歐盟法規雷達。
法規延後了,客戶為什麼還在要供應商資料?
2026 年歐盟透過 Omnibus 簡化方案(指令 (EU) 2026/470)修正了 CSDDD,把適用門檻提高到員工 5,000 人以上且全球營業額 15 億歐元以上,適用時間也延到 2029 年。很多台灣企業因此以為可以先放著。
實際上,CBAM 已經在執行,PPWR 已經適用,EUDR 也即將適用。歐洲客戶的採購流程是一次建好、所有供應商一起套用,不會因為其中一項法規延後就把問卷拿掉。銀行與大型買家也會把供應商資料列為往來條件。
提醒:法規延後改變的是「客戶本身的義務時間」,不一定改變「客戶對您的採購條件」。是否回覆、回覆到什麼程度,建議依您與客戶的合約和實際法規義務判斷。
供應商資料最常被客戶退回的 5 個原因
| 常見問題 | 客戶看到的狀況 | 比較好的做法 |
|---|---|---|
| 只有聲明,沒有證據 | 一張蓋章的聲明書,沒有檢測報告或來源文件 | 每項聲明都對應到可以提出的證據 |
| 範圍不清 | 分不出是公司層級還是某個產品、某個料號的資料 | 以產品或料號為單位整理 |
| 資料過舊 | 檢測報告或排放數據是好幾年前的 | 標註資料期間與下次更新時間 |
| 前後不一致 | 給不同客戶的數字對不起來 | 公司內部只維護一套版本 |
| 上游斷鏈 | 二階、三階供應商的資料取不到 | 把資料要求寫進對上游的採購規範 |
以包裝為例,客戶要的不只是聲明書,還有背後的技術文件。可以參考我們整理的 客戶要 PPWR 技術文件,至少要準備哪些內容。
哪些供應鏈盡職調查資料可以婉拒?哪些不能拒絕?
我們是中小企業,可以不回覆嗎?
要看客戶要資料的目的。修正後的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有一項保護:員工平均不超過 1,000 人的價值鏈企業,如果客戶是為了編製永續報告而要資料,超出自願性報告標準範圍的部分可以婉拒。
但這項保護只適用在永續報告。如果客戶要資料是為了履行產品法規的義務,就是另一回事。例如依 PPWR 第 16 條,包裝供應商必須向製造商提供證明包裝合規所需的資訊與文件;歐盟執委會的 PPWR 常見問題也明確表示,供應商不能拒絕提供。CBAM 與 EUDR 的資料若拿不到,客戶也無法完成申報或盡職調查聲明。
| 資料要求的目的 | 可以婉拒嗎? |
|---|---|
| 客戶編製 CSRD 永續報告(您公司員工平均 1,000 人以下) | 超出自願性標準的部分可以婉拒 |
| 客戶履行 PPWR、CBAM、EUDR、電池法規等產品法規義務 | 原則上需要提供,否則客戶無法合法進口或銷售 |
| 客戶自己的採購條件或評分 | 法律上沒有強制,但會影響能不能繼續合作 |
涉及商業機密,一定要全部公開嗎?
不需要。供應鏈透明不等於把所有資料公開,而是讓需要的對象拿到需要的資料。您可以先釐清客戶要資料的法規依據,只提供該法規需要的範圍,並以保密條款保護敏感資訊。
從哪裡開始?建立可重複使用的供應商資料
1. 盤點誰在要、要什麼
把手上所有客戶問卷集中起來,逐題標註背後的法規依據,分成「法規必要」和「客戶自己的要求」兩類。
2. 依產品與市場排優先順序
先處理營收占比高、或已經有法規適用時間的產品。例如含鋼鋁零件的產品先處理 CBAM,紙箱包材先處理 PPWR 與 EUDR。
3. 以料號為單位建一份資料清單
每個料號記錄材料、產地、上游供應商、對應證據與更新日期。一次整理好,就能回應不同客戶、不同法規的問卷。
4. 把資料要求往上游延伸
您需要的資料,很多其實在您的上游。把資料項目、證據要求和更新頻率寫進採購規範與供應商合約,下次客戶再來要,就不用從頭追。
PPWR 是很好的起點:包裝幾乎每家出口企業都會碰到,而且已經適用。從包裝開始建立資料流程,再延伸到其他法規,是我們常建議的做法。完整說明請見 PPWR 懶人包,碳排資料相關文章可參考 CBAM 專區。
常見問題
供應鏈盡職調查是什麼?
供應鏈盡職調查(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是企業找出、預防、減輕並說明自身營運與供應鏈中人權與環境風險的過程,國際上多以 OECD 的盡職調查指引為架構。對台灣供應商來說,最常見的形式是歐洲客戶寄來的供應商問卷與資料要求:產品裡有什麼、從哪裡來、誰做的、排放多少,以及用什麼證據證明。
台灣供應商需要遵守 CSDDD 嗎?
多數台灣供應商不是 CSDDD 的直接義務人。經 Omnibus 簡化方案(指令 (EU) 2026/470)修正後,CSDDD 只適用員工 5,000 人以上且全球營業額 15 億歐元以上的歐盟企業,非歐盟企業則看其在歐盟的營業額是否達到門檻,適用時間也延到 2029 年。但大型歐洲客戶會把盡職調查要求寫進採購條件與合約,所以台灣供應商仍會透過問卷間接受到影響。
歐洲客戶的供應商問卷一定要回覆嗎?
要看客戶要資料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履行 PPWR、CBAM、EUDR、電池法規等產品法規的義務,原則上需要提供,例如 PPWR 第 16 條要求包裝供應商提供證明合規所需的資訊與文件。如果是為了編製 CSRD 永續報告,員工平均不超過 1,000 人的企業,超出自願性報告標準的部分可以婉拒。客戶自己的採購條件或評分,法律上沒有強制,但會影響合作。
供應鏈盡職調查資料要準備哪些?
各法規要的資料高度重疊:材料與成分、原產地、上游供應商、排放數據,以及每一項聲明背後的證據。建議以料號為單位整理,每筆資料註明對應的產品、資料期間與下次更新時間,一套資料就能回應不同客戶、不同法規的問卷。
強迫勞動產品禁令什麼時候適用?會影響台灣供應商嗎?
歐盟強迫勞動產品禁令(Regulation (EU) 2024/3015)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適用,禁止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在歐盟市場上市或出口,不分產品是在歐盟還是第三國生產。歐洲客戶因此會向供應商要求生產地點、上游供應鏈與勞動條件的相關資訊。
ZC 如何協助您因應供應鏈盡職調查
ZC 由台灣人創辦,總部位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在台北設有服務據點,協助台灣企業因應歐盟法規。我們可以協助您拆解客戶問卷、對照法規依據、建立以產品為單位的合規資料,也可以擔任您公司面對歐洲客戶法規問題的固定窗口。
下一步:您考慮過這三種做法嗎?
法規來源 · 指令 (EU) 2026/470(Omnibus I,修正 CSRD 與 CSDDD) · 規則 (EU) 2023/956(CBAM) · 規則 (EU) 2025/40(PPWR),第 16 條 · 規則 (EU) 2023/1115(EUDR),經規則 (EU) 2025/2650 修正 · 規則 (EU) 2023/1542(電池法規) · 規則 (EU) 2024/3015(強迫勞動產品禁令).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