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8 節)
《歐盟人工智慧法》Regulation (EU) 2024/1689(以下簡稱 AI Act,台灣也常稱「歐盟 AI 法」或「人工智能法案」)於 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採分階段適用。2026 年 7 月 24 日,歐盟在公報刊登 Digital Omnibus on AI,也就是 Regulation (EU) 2026/1744,把高風險 AI 的適用日往後延,並修改了十多項條文。本文整理 AI Act 的風險架構、修法後的新時程,以及台灣企業最該先看的幾個變化。
本文重點
- AI Act 依風險分四級:禁止、高風險、透明度義務、其他。義務多寡取決於 AI 的用途,不是技術本身。
- Omnibus 之後,Annex III 所列用途的高風險規則自 2027 年 12 月 2 日適用;產品內建、屬 Annex I 產品法規範圍的高風險 AI 自 2028 年 8 月 2 日適用。
- 不是每件事都延後:AI 素養與禁止行為 2025 年已適用,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 2026 年 8 月 2 日已適用,新的兩項禁止行為 2026 年 12 月 2 日適用。
- 只要 AI 系統的輸出在歐盟使用,即使提供者設在台灣,也在 AI Act 的適用範圍內(第 2 條第 1 項 (c) 款)。
一、AI Act 跟台灣企業有關嗎?
AI Act 第 2 條第 1 項列出的適用對象,不以是否設在歐盟為準。以下幾種台灣企業都在範圍內:
- 把 AI 系統以自己名義投放歐盟市場的提供者 (provider),不論設在哪裡;
- AI 系統的輸出在歐盟被使用的第三國提供者與使用者;
- 把 AI 系統與自家產品一起、以自己名義或商標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製造商;
- 在歐盟設有子公司、在營運中使用 AI 的企業,子公司本身就是使用者 (deployer)。
很多台灣企業接觸 AI Act 的第一個訊號,跟其他歐盟法規一樣,是歐洲客戶寄來的問卷:產品有沒有用到 AI、屬於哪個風險等級、能不能提供技術文件。
二、AI Act 的四級風險怎麼分?
AI Act 不管 AI 用了什麼模型或演算法,而是看「用在哪裡」。
| 風險等級 | 主要條文 | 代表例子 | 結果 |
|---|---|---|---|
| 禁止 | 第 5 條 | 操縱行為、社會評分、在職場與教育機構推論情緒(醫療或安全原因除外) | 不得投放、不得使用 |
| 高風險 | 第 6 條、附件 I、附件 III | 產品安全元件;招募、派工與績效評估;信用評分;教育評量 | 須符合第三章全套要求 |
| 透明度義務 | 第 50 條 | 聊天機器人、生成式 AI、深偽內容 | 告知、標記、揭露 |
| 其他 | 第 4 條、第 95 條 | 多數企業內部工具 | AI 素養;可自願遵循行為準則 |
另外,通用目的 AI 模型 (GPAI) 的提供者有自己的一章(第五章)。台灣企業多半是「使用」這些模型,而不是提供者,這部分會在系列後段說明。
高風險有兩條路徑,這是後面幾篇的基礎:
- 附件 I 路徑(第 6 條第 1 項):AI 是產品的安全元件,或本身就是產品,而且該產品依附件 I 所列的歐盟產品法規須經第三方符合性評鑑。例如醫療器材、玩具、升降機、無線電設備。
- 附件 III 路徑(第 6 條第 2 項):AI 用在附件 III 列出的八個領域,例如生物辨識、關鍵基礎設施、教育、就業與勞動者管理、基本服務的取得、執法、移民與司法。
三、Digital Omnibus 改了什麼?
Regulation (EU) 2026/1744 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刊登公報、7 月 27 日生效。跟台灣企業最相關的變化如下:
| 變化 | 條文 | 白話說明 |
|---|---|---|
| 高風險適用日延後並分開 | 第 113 條第 3 項 (c) 款 | 附件 III 用途:2027 年 12 月 2 日;附件 I 產品:2028 年 8 月 2 日 |
| 新增兩項禁止行為 | 第 5 條第 1 項 (ba)(bb) 款 | 未經同意生成可識別個人的私密影像,以及生成兒少性剝削材料,2026 年 12 月 2 日起禁止 |
| 生成式 AI 標記寬限 | 第 111 條第 4 項 | 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上市的系統,第 50 條第 2 項標記義務寬限到 2026 年 12 月 2 日 |
| AI 素養改寫 | 第 4 條 | 從「確保足夠程度」改為「採取措施支持發展」,並明訂不要求保證特定程度 |
| 機械移到附件 I 第 B 節 | 附件 I、第 2 條第 2 項 | 機械產品內建的高風險 AI 改由機械法規承接要求 |
| 安全元件的定義收窄 | 第 3 條第 14 款、第 6 條第 1a 至 1c 項 | 只做品管、效能最佳化、使用者輔助等非安全用途的 AI,不算安全元件 |
| 供應鏈書面約定納入罰則 | 第 25 條第 4 項、第 99 條第 4 項 (da) 款 | 高風險 AI 提供者與其 AI、模型、工具供應商之間的書面約定,違反可罰 |
| 小型中型市值企業 (SMC) | 第 3 條、第 99 條第 6a 項 | 新增 SMC 定義,罰鍰上限取金額與比例較低者 |
這次延後,跟您有關嗎?
延後的只有「高風險」這一塊。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您現在就有已經適用的義務:
- 官網、App 或客服有聊天機器人
- 行銷素材、產品圖或影片用生成式 AI 製作
- 歐洲子公司的員工每天在用 AI 工具
新的禁止行為與生成式 AI 標記寬限,都在 2026 年 12 月 2 日到期。
四、AI Act 各項義務什麼時候適用?
以下依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版本)整理。
| 日期 | 適用內容 | 條文 |
|---|---|---|
| 2024 年 8 月 1 日 | AI Act 生效 | 第 113 條 |
| 2025 年 2 月 2 日 | 第一章(含定義、AI 素養)、第二章禁止行為 | 第 113 條第 3 項 (a) 款 |
| 2025 年 8 月 2 日 | 公告機構、GPAI 模型義務、治理、罰則 | 第 113 條第 3 項 (b) 款 |
| 2026 年 7 月 27 日 | Omnibus 生效;第 102 至 110 條(修正其他產品法規)適用 | 第 113 條第 3 項 (d) 款 |
| 2026 年 8 月 2 日 | 一般適用日,含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 | 第 113 條 |
| 2026 年 12 月 2 日 | 兩項新禁止行為;既有生成式 AI 系統的標記寬限到期 | 第 113 條第 3 項 (a) 款、第 111 條第 4 項 |
| 2027 年 8 月 2 日 | 2025 年 8 月 2 日前已上市的 GPAI 模型須符合規定;各國至少一個 AI 監理沙盒運作 | 第 111 條第 3 項、第 57 條第 1 項 |
| 2027 年 12 月 2 日 | 附件 III 高風險 AI 適用第三章第 1 至 3 節 | 第 113 條第 3 項 (c) 款 (i) 目 |
| 2028 年 8 月 2 日 | 附件 I 高風險 AI 適用第三章第 1 至 3 節 | 第 113 條第 3 項 (c) 款 (ii) 目 |
| 2030 年 8 月 2 日 | 供公部門使用的既有高風險 AI 須符合規定 | 第 111 條第 2 項 |
有一個常被忽略的過渡規則:在高風險規則適用日之前已投放市場的高風險 AI,只有在適用日之後設計有重大變更時,才適用 AI Act(第 111 條第 2 項,公部門使用者例外)。這代表「什麼時候上市」與「之後怎麼改版」都會影響義務範圍,產品路線圖要一起看。
五、延後了,可以先等等嗎?
不建議。原因有三個:
- 延後的是適用日,不是義務內容。 高風險系統要做風險管理、資料治理、技術文件、紀錄保存、人為監督、準確性與資安,這些要從設計階段做起,不是上市前補文件就好。
- 客戶會比主管機關先到。 歐洲品牌商與系統整合商要在自己的適用日前完成合規,會往上游要資訊。Omnibus 把供應鏈書面約定納入罰則,這股壓力只會更早出現。
- 已經適用的義務不會延。 第 50 條透明度、AI 素養與禁止行為都已經在適用中。
先盤點,再決定要不要急
同一家公司裡,有的 AI 屬於透明度義務、有的可能是高風險、有的什麼都不用做。哪些先處理、哪些可以排到 2027 年,要看用途與您在供應鏈的角色。
附件 III 高風險:2027 年 12 月 2 日;附件 I 產品:2028 年 8 月 2 日。
六、本系列會談什麼?
| 篇次 | 主題 |
|---|---|
| 第二篇 | 生成式 AI 行銷素材與客服機器人: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 |
| 第三篇 | 您是提供者還是使用者?AI Act 角色判定 |
| 第四篇 | 機械內建 AI:移到附件 I 第 B 節之後怎麼走 |
| 第五篇 | AI 品檢、效能最佳化算高風險嗎?產品內建 AI 的判斷 |
| 第六篇 | 歐洲客戶來要 AI 文件:第 25 條第 4 項供應鏈書面約定 |
| 第七篇 | 售後服務用 AI 排工程師班,可能就是高風險 AI |
| 第八篇 | 歐洲子公司用 AI 篩履歷:使用者的義務 |
| 第九篇 | 「我們不是高風險」:第 6 條第 3 項的例外與證據 |
| 第十篇 | AI 素養義務改了什麼 |
常見問題
AI Act 是什麼?
AI Act 是歐盟《人工智慧法》Regulation (EU) 2024/1689,是以歐盟規則形式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的 AI 跨產業法律。它依用途把 AI 分為禁止、高風險、透明度義務與其他四級,規範提供者、使用者、進口商、經銷商與產品製造商的義務,最高罰鍰為 3,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7%(取較高者)。
Digital Omnibus 是不是把 AI Act 整個延後了?
不是。延後的是第三章第 1 至 3 節(高風險分類、要求與各方義務)。禁止行為、AI 素養、GPAI 模型與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都照原時程,另外還新增了兩項 2026 年 12 月 2 日適用的禁止行為。
我們只在台灣開發 AI,賣給歐洲客戶使用,也要遵守嗎?
要。以自己名義把 AI 系統投放歐盟市場的提供者,不論設在哪裡都適用(第 2 條第 1 項 (a) 款);AI 輸出在歐盟使用的第三國提供者也一樣(同項 (c) 款)。
執委會有官方工具可以自己查嗎?
有。執委會的 AI Act Service Desk 提供條文瀏覽器 (AI Act Explorer)、合規檢查工具 (Compliance Checker,測試版) 與常見問題。官方工具適合初步了解;個別產品的角色與風險判定,仍要看實際用途與供應鏈安排。
下一篇預告
第二篇:用 AI 做行銷素材、客服機器人要標示嗎?AI Act 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
需要協助?
ZC Zeelandia Consulting 在阿姆斯特丹設有實體據點,可協助企業盤點 AI 使用情形、確認 AI Act 適用性與角色,並排定 2027 年前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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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法規雷達:AI Act 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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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OJ L 2026/1744, 24.7.2026:EUR-Lex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EUR-Lex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AI Act Explorer、Compliance Checker: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1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產品之適用情形,請依實際事實與最新公報內容判斷。
下一步:您考慮過這三種做法嗎?
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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