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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鍵字、HS Code、主題與產業,查詢 232 部影響台灣企業的歐盟法規,看摘要、合規要求與重要日期。

法規主題下一個里程碑狀態
Aarhus Convention
奧胡斯公約決定
Council Decision 2005/370/EC

本法旨在代表歐洲共同體批准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之關於環境事項中取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制定及司法救濟之公約(奧胡斯公約)。該公約旨在賦予公眾權利並對締約方及公共當局施加義務,涉及環境事項中之資訊取得、公眾參與及司法救濟。提升公眾取得資訊之管道及公眾於決策程序中之廣泛參與,以及司法救濟途徑,係確保公眾環保意識及推動環保法規更佳實行與執行之必要工具。

ESG與治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AFIR
替代燃料基礎設施規章
Regulation (EU) 2023/1804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替代燃料基礎設施之強制部署標準,特別針對道路運輸、鐵路、船舶及飛機等運輸模式,以確保充足之電力充電站、氫能加氣站、液化甲烷加氣站及岸電供電設施之部署,藉此實現運輸部門碳中和目標並促進替代燃料市場發展。本法規適用於所有歐盟成員國,建立全國性強制目標、用戶資訊要求及國家政策框架之制定與報告機制。

能源與氣候2027.12.31 重型電動車充電設施部署50%現行有效
AFIR Data
AFIR 數據格式規章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671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2023/1804規則第20條,擴大替代燃料基礎設施營運商與所有人應提供之靜態資料及動態資料類型。規範對象涵蓋公開可及的充電點及加油點營運商,要求其提供包括營運商資訊、地理位置、車輛相容性、付款方式、充電功率、氫氣狀態、營運狀態、可用性及即時價格等全面性資訊,以促進替代燃料基礎設施使用者作出知情決策,並透過歐洲共同存取點確保資訊跨歐盟統一與可比性。

資安與數據2026.12.31 歐盟共同存取點建立完成期限現行有效
Air Quality (Old)
空氣品質指令 (舊)
Directive 2008/50/EC

本法旨在建立環境空氣質量評估與管理的統一標準,透過定義空氣質量目標值、限值及長期目標,保護人類健康與生態環境。規範涵蓋硫二氧化物、氮氧化物、微細懸浮粒子、臭氧等多種污染物的測量、評估與監測程序,並要求各會員國建立空氣質量改善計畫與短期行動方案,以達成污染物濃度管制目標。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已廢止
Air Quality Recast
空氣品質指令 (重製)
Directive (EU) 2024/2881

本法旨在建立環境空氣品質評估與管理之統一框架,以達成零污染目標,使歐盟內空氣品質逐步改善至對人體健康、自然生態系及生物多樣性不再構成危害之水準。本法規定限值、目標值、平均暴露減量義務、平均暴露濃度目標、臨界水準、警示閾值、告知閾值及長期目標等空氣品質標準,並規範監測方法、評估準則、資訊提供與跨境污染合作等要求。

能源與氣候2026.12.12 成員國領土內區域與平均暴露領域之建立現行有效
Airport Noise
機場噪音限制規章
Regulation (EU) No 598/2014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機場噪音相關營運限制之統一規則與程序。藉由採納「平衡方法」(Balanced Approach),在減少噪音源、土地利用規劃、降噪操作程序及營運限制等四大措施間進行綜合評估,以改善機場周邊噪音環境,保護居民健康,同時維持航空運輸網路效率。本法適用於年民航飛行架次超過5萬架次之機場,並針對固定翼民航機訂定適用範圍。廢止並取代2002/30/EC指令。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Animal By-products
動物副產品規章
Regulation (EC) No 1069/2009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動物副產品及衍生產品之公共衛生及動物衛生規則,以防止及最小化源自該等產品之公共及動物衛生風險,特別保護食品及飼料鏈之安全。本法規範動物副產品與衍生產品之收集、運輸、處理、加工、貯存、市場流通、使用及廢棄之各階段,並設置三級風險分類制度,規定各類產品之許可使用途徑及處理方式。本法同時廢止並取代第(EC)1774/2002號法規。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Animal By-products Impl.
動物副產品實施規章
Regulation (EU) No 142/2011

本法旨在實施第(EC)第1069/2009號法規所訂定之動物副產品及衍生產品之公共衛生與動物衛生規則,並實施第97/78/EC號指令關於邊境檢查站檢驗豁免之規定。本法規定了動物副產品之收集、運輸、處理、加工、貯存、追溯及處置之詳細操作要求,並規範了焚化、堆肥、厭氧消化等處置方式之技術標準,以及特定衍生產品(如寵物食品、有機肥料、生物柴油)之製造與市場流通條件,目的在於維持歐盟內公共衛生與動物衛生之高度保護。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Antitrust Damages
競爭法損害賠償指令
Directive 2014/104/EU

本法旨在建立損害賠償訴訟規則,確保任何因營運商或營運商協會違反競爭法而遭受損害之自然人或法人得有效行使全額補償之權利。本指令設定協調競爭當局執法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機制,並規範證據揭露、損害賠償額度計算、過度轉嫁之抗辯、共同侵權人連帶責任、寬恕計畫保護及和解程序等重要事項,以確保歐盟內部市場競爭有效且一致之適用,並保護受害人之補償權。

ESG與治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Aviation ETS
航空業納入 ETS
Directive 2008/101/EC

本法旨在將民用航空活動納入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藉由修正2003/87/EC指令,以達成航空部門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目標。本指令自2012年1月1日起對所有往返歐盟機場之航班適用排放額度制度,包括免費配置、拍賣及特殊準備金等機制,並建立航空營運商與各成員國之間的行政管理框架。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已廢止
Battery Amendment
電池指令修正 (舊)
Directive 2013/56/EU

本法旨在修正指令2006/66/EC,擴大對電池與蓄電池中鎘與汞含量之禁用規範。具體措施包括:禁止在無線電動工具用之便攜式電池與蓄電池中使用鎘(至2016年12月31日止維持豁免),禁止低於0.0005%汞含量之鈕扣電池(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建立製造商註冊程序之統一要求,並調整歐盟委員會之授權與執行權力以符合里斯本條約規範。本指令涵蓋電池與蓄電池之設計、標籤、回收效率計算、廢棄電池與蓄電池之拆卸要求等面向。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Battery Due Diligence Delay
電池盡職調查延期
Regulation (EU) 2025/1561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2023/1542電池法規,關於經濟營運商電池盡職調查政策之義務。該修正案將電池盡職調查義務適用日期自2025年8月18日延後至2027年8月18日,同時將指引發布期限自2025年2月18日延後至2026年7月26日。此舉為經濟營運商提供足夠時間以分析並調整供應鏈,並為符合性評估機構提供充足時間完成指定程序,以確保內部市場有效運作,同時防止及減少電池與廢電池對環境之不利影響,並維持人體健康之高度保護。

供應鏈管理2027.08.18 電池盡職調查義務適用現行有效
Battery Recycling Eff.
電池回收效率計算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606

本法旨在建立廢電池回收效率率與材料回收率之計算與驗證方法論及文件格式,適用於鉛酸電池、鋰基電池、鎳鎘電池及其他電池等各類廢電池。規定廢棄電池回收營運商應達成特定之回收效率及鈷、銅、鉛、鋰、鎳等目標物質之回收率,並建立調和的計算框架以涵蓋電池在歐盟市場的全生命週期管理。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Battery Regulation
電池規章
Regulation (EU) 2023/1542

本法旨在建立電池與廢電池的調和性規範架構,以實現永續性、安全性與循環經濟目標。規範涵蓋電池的永續性要求(含碳足跡與回收內容宣告)、安全性要求、標籤與資訊要求,以及廢電池的管理、回收與生產者責任。適用於所有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或投入使用之電池類別,包括攜帶式電池、啟動照明點火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電動車電池及工業用電池。並規定經營者須執行電池盡職調查,以識別與防止原物料供應鏈中之社會及環保風險。

循環經濟2027.02.18 QR code、電池護照、可移除性(Art. 11、13、77)現行有效
Birds Directive
野鳥保育指令
Directive 2009/147/EC

本法旨在保護歐洲領土內自然發生之野生鳥類物種。本指令涵蓋所有在野生狀態下自然發生於歐盟成員國領土內之鳥類物種的保護、管理及控制,以及對該等物種之開發利用規則。本指令適用於鳥類、其蛋、巢及棲地。旨在維持鳥類物種族群數量於符合生態、科學及文化需求之水準,同時兼顧經濟及休閒需求。保護措施應針對人類活動所造成之各項因素,特別是棲地破壞與污染、人為捕獲與殺害及相關貿易。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Building Data
建築能效模板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1328

本法旨在建立共同範本,以規範會員國將其國家建築物能源性能資料庫資訊轉移至歐盟建築物庫存觀測站之程序、格式與技術細節。該規範涵蓋能源績效證書、建築物檢驗、翻修護照、智慧就緒指標及建築物能源消耗資訊的統計報告,確保在結構化且標準化的方式下進行資訊傳輸,並保護個人資料之隱私。

能源與氣候2027.03.15 首次資訊轉移期限現行有效
Car Labelling
車輛燃油標籤指令
Directive 1999/94/EC

本法旨在確保關於新乘用車燃油經濟性與二氧化碳排放量之消費者資訊在歐盟境內可供購買者或承租人取得,俾利消費者做出明智選擇。本指令適用於所有在歐盟銷售或租賃之新乘用車,要求營運商於銷售地點附加燃油經濟標籤、編製燃油經濟指南、展示銷售地點海報,並在所有宣傳文獻中揭露官方燃油消耗量及二氧化碳排放資料,以促進消費者選擇低碳排放車型。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arbon Storage
永久儲碳認定規章
Regulation (EU) 2024/2620

本法旨在建立溫室氣體永久化學結合於產品之要件與標準。本法規補充歐盟排放交易指令(2003/87/EC),規定二氧化碳經過主動控制之利用程序轉化並永久化學結合於產品中,且在正常使用及生命週期結束後之正常活動下,至少數百年內不得進入大氣之條件。特別針對礦物碳酸鹽建築產品(如混凝土、磚瓦、骨料等)進行認可,並建立產品清單及定期審查機制,以配合技術發展與創新進展。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arbon Storage Obligation
油氣碳封存義務
Regulation (EU) 2025/1477

本法旨在補充2024/1735規則,訂定授權油氣生產營運商之識別規則、貢獻計算方法及報告義務,以支持歐盟2030年二氧化碳地質封存容量目標達成。該規則針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從事天然氣及原油生產之授權持有人,按其生產比例分配5,000萬噸年度二氧化碳注入容量之目標,同時訂定610千公噸油當量及占歐盟總生產5%以下之排除門檻,俾確保行政負擔合理及資源配置公平。

能源與氣候2030.12.31 授權貢獻義務終止日期現行有效
Carcinogens Amendment
致癌物指令修正
Directive (EU) 2019/130

本法旨在修正第2004/37/EC號指令,加強對勞工免受職業暴露於致癌物或致突變物之危害的保護。法規通過建立職業暴露限值、皮膚標記及過渡措施,涵蓋礦物油、柴油引擎廢氣排放、三氯乙烯、4,4'-亞甲基二苯胺、環氧氯丙烷、溴化乙烯及其他致癌或致突變物質,並要求各成員國於指定期限內轉換為國內法規。該指令適用於歐盟各成員國及經濟區國家。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arcinogens Directive
職場致癌物指令
Directive 2004/37/EC

本法旨在保護勞工免於在工作場所暴露於致癌物質或突變原所引起的危害。本指令訂定特定最低要求事項,包括接觸限值,規範在歐盟內對所有勞工的最低保護水準。本指令適用於所有工作活動中可能或實際暴露於致癌物質或突變原的勞工,並要求僱主進行風險評估、實施預防措施、進行健康監測,以及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與資訊訓練。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BAM
碳邊境調整機制
Regulation (EU) 2023/956

本法旨在建立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針對進口至聯盟關稅領土之特定商品的內含溫室氣體排放量課徵相應成本,以防止碳洩漏風險、減少全球碳排放,並支持巴黎協議目標。該機制透過確保進口商品與國內產品承擔等值碳成本,逐步取代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下現行的免費配額制度。

能源與氣候2027.02.01 開始購買 2026 年度 CBAM 憑證現行有效
CBAM Registry
CBAM 登記處規則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4/3210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登記簿的技術基礎設施與運作程序。本法規定標準化且安全的電子資料庫,用於管理CBAM憑證、申報單、授權申報人申請、營運商登記及驗證報告,並確保資料保護、機構互通性及系統安全。該登記簿應支持歐盟執委會進行風險分析及規避監測,並與現行海關系統(包括EORI、監測系統、關稅風險管理系統)相互連結。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BAM Simplification
CBAM 簡化與強化
Regulation (EU) 2025/2083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EU) 2023/956規則,以簡化及強化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主要目的為減輕進口商合規負擔,同時確保至少99%進口商品之碳排放量仍受CBAM管轄。法規引入單一質量基準門檻(50公噸淨重)之最小化豁免制度,適用於鋼鐵、鋁、肥料及水泥等四個部門。電力及氫氣進口不適用此豁免規定。法規規範授權CBAM申報人、業者及認證驗證人之義務,並強化海關當局與主管機關對質量門檻遵循情況之監控機制。同時,法規調整碳價抵減、憑證購銷、預扣金額及罰則等相關規定,以確保機制之有效性與環境完整性。

能源與氣候2027.05.31 2026 全年度的 CBAM 正式申報與憑證最終清繳截止日(須附第三方查證報告)。現行有效
CCS Directive
碳封存指令
Directive 2009/31/EC

本法旨在建立二氧化碳地質封存之法律框架,以確保環保安全地進行永久性地下地質封存,藉此貢獻氣候變遷防制之目標。本指令規定營運商應取得探勘許可及儲存許可,建立監測計畫、財務擔保機制,並制定糾正措施。本指令適用於會員國領土、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棚內之二氧化碳地質封存活動,但不適用於意圖儲存總量低於100公噸用於研究、開發或測試之活動。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ertifHy
CertifHy 認證決議
Decision (EU) 2024/3180

本法旨在認可CertifHy自願認證計畫,作為驗證非生物來源再生燃料符合歐盟指令2018/2001規定要求的合格機制。該計畫涵蓋所有類型非生物來源再生燃料的永續性與溫室氣體排放節省標準,具全球地理覆蓋範圍及完整供應鏈監管能力。CertifHy計畫已獲歐盟執委會評估認可,符合可靠性、透明度與獨立審計標準,並遵循委任規則(EU)2023/1184及2023/1185規定之方法論要求。該認可自2024年12月2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1日。

能源與氣候2029.12.21 認可有效期至現行有效
Chemicals Reallocation
化學品科學工作分配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2457

本法旨在透過重新分配科學與技術任務至相應的歐盟機構,強化歐盟化學品領域機構間的合作,以落實一物一評估方法。本規定修正食品安全規則(EC) No 178/2002、歐洲環境機構規則(EC) No 401/2009、醫療器械規則(EU) 2017/745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規則(EU) 2019/1021,重新分配現有科學技術工作予歐洲化學品機構,並建立統一的評估方法論、資料交換格式及受控詞彙,以提升跨歐盟法規之化學品安全評估的一致性、效率與透明度。

化學品管理2030.12.31 鄰苯二甲酸鹽指南首次更新現行有效
Clean Vehicles
清潔車輛採購指令
Directive (EU) 2019/1161

本法旨在推動歐盟清潔及低排放道路運輸車輛之公共採購,以支持低碳排運動之轉型。修正指令2009/33/EC,要求成員國確保採購當局與採購實體在採購特定道路運輸車輛時應考量終身能源與環境影響,包括能源消耗及CO2與污染物排放。本法設定清潔輕型車與清潔重型車之最低採購目標,適用於2021年8月2日後發布招標之公開採購合約,涵蓋購買、租賃、出租及分期購買等方式,以及特定公共運輸服務合約。

能源與氣候2027.12.31 執委會檢討期限現行有效
CLP
CLP 規章
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本法旨在確保化學物質與混合物的分類、標籤及包裝得以統一調和,以維護人類健康和環保,同時促進物質、混合物及特定製品的自由流通。本法規建立危害分類標準、標籤要求、包裝規範,並設置物質分類與標籤清冊制度。適用於歐盟境內供應的所有物質與混合物,除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的物質、非隔離中間體及受控科研用途外。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LP Amendment
CLP 修訂 (2024)
Regulation (EU) 2024/2865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化學物質分類、標籤及包裝規則(EC)第1272/2008號,以因應全球化、技術發展及電子商務等新銷售方式之挑戰。主要目標包括:(1)要求聯盟內應有一營運商確保物質或混合物符合法規要求,以加強網路銷售之管制;(2)調整多成分物質之分類評估規則,使其與混合物評估方法一致;(3)擴展危害分類之新類別(內分泌干擾物、持久生物富積等)為調和分類對象;(4)建立數位標籤制度並放寬摺疊標籤使用;(5)規範加油站及加注站之化學品供應;(6)強化廣告及線上銷售標籤資訊揭露;(7)提升緊急衛生回應資訊之通知制度;(8)促進非動物測試方法之發展與應用。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LP ATP
CLP 調和分類更新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1222

本法旨在修正第(EC)1272/2008號規則附件六第3部分表3,以調和特定物質之分類及標籤。本法根據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風險評估委員會2023年之意見,新增或更新包括2-乙基己酸丙烷-1,2-二醇單酯、N-1-萘胺、臭氧、一氧化二氮、鋇酸鹽等共計31種物質之調和分類及標籤標準,以確保人體健康及環境之保護。

化學品管理2027.02.01 調和分類及標籤實施期限現行有效
CO2 Flexibilities
車輛碳排彈性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1214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2019/631法規,為2025至2027年間新增一次性彈性措施,允許汽車製造商在此三年期間以平均排放量計算方式達成二氧化碳排放績效標準之合規要求,同時維持既有之排放量減量目標。本法適用於新型乘用車及新型輕型商用車之製造商及營運商。

能源與氣候2027.12.31 池協議申報截止期限現行有效
CO2 Standards Cars
客車 CO2 排放標準
Regulation (EU) 2019/631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新型乘用車及輕型商用車之CO2排放性能標準,藉由設定2020年、2025年及2030年之fleet-wide目標及製造商特定排放目標,促進道路運輸部門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同時確保歐盟內部市場正常運作,並支持零排放及低排放車輛之市場部署。本規則取代Regulation (EC) No 443/2009及Regulation (EU) No 510/2011,自2020年1月1日起適用。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ommon Charger
通用充電器指令
Directive (EU) 2022/2380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2014/53/EU指令,以統一歐盟成員國關於無線電設備市場供應之相關法規。該修正案建立特定無線電設備類別之統一充電介面及充電通訊協議標準,要求相關設備配備USB Type-C充電座及USB電源傳輸協議。法規涵蓋手機、平板、數位相機、耳機、遊戲機、喇叭、電子書閱讀器、鍵盤、滑鼠、便攜導航系統、耳塞及筆記型電腦等設備。目標在於改善消費者便利性、減少電子廢棄物、避免市場分割,並推動循環經濟。營運商應提供未隨附充電設備之購買選項,並以指定圖符及標籤標示充電設備資訊。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ommon Data Platform
化學品通用數據平台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2455

本法旨在建立化學物質共同資訊平台,確保化學資料易於查找、可取得、可相互操作及可重複使用,並設立化學物質監測預警機制。通過ECHA管理的共同資料平台,整合聯盟各機構及成員國所持有的化學資料,以提升環境和人類健康保護水準、促進內部市場化學物質交易、增進公眾對科學決策之信任,並減少動物實驗。

化學品管理2027.01.02 早期預警系統建立現行有效
Conflict Minerals
衝突礦產規章
Regulation (EU) 2017/821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供應鏈盡職調查制度,控制來自衝突地區及高風險地區的錫、鉭、鎢及黃金礦物與金屬的貿易,防止武裝團體及安全部隊透過該等礦物交易獲得資金,以保護人權並促進負責任採購。適用於進口年度量達規定閾值之歐盟進口商,其應遵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第三方查核及資訊揭露等義務。

供應鏈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onsumer Rights Dir.
消費者權利指令
Directive 2011/83/EU

本法旨在通過達成高度消費者保護水平,藉由近似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與行政規定的某些方面,促進內部市場正常運作,對消費者與營運商之間所締結契約進行規範。本指令建立距離銷售契約與非營業場所契約的標準規則,包括預先契約資訊需求、撤銷權、交付規則與支付費用限制,並廢止先前關於營業場所外契約與距離契約的指令。

消費者保護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ORSIA MRV
航空 CORSIA 監測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927

本法旨在補充歐盟排放交易系統指令(2003/87/EC),針對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採納之碳抵銷與減量方案(CORSIA)訂定航空排放監測、報告及驗證之規則。本法適用於符合條件之航空營運商,涵蓋歐盟內及往來海外領土之國際航班,規範合格燃料使用、排放單位註銷及相關資料向ICAO秘書處之傳送。本法廢止並取代委託規則(EU)2019/1603,以配合CORSIA標準與做法第二版之要求。

能源與氣候2028.04.30 2024-2026期間排放單位註銷報告提交期限現行有效
Cosmetics Regulation
化妝品規章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本法旨在建立化粧品產品之安全與市場流通規則,確保所有歐盟市場之化粧品符合人類健康保護標準。本規則協調各成員國化粧品相關法律,建立統一之物質限制、安全評估、標示要求與市場監督機制,包括禁用物質清單、致癌致突變物質(CMR)之限制、動物試驗禁令、奈米材料管制及產品責任人之明確責任制。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CRA
網路韌性法案
Regulation (EU) 2024/2847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範圍內具有數位元素產品之水平性網路安全要求,確保產品於設計、開發與生產階段符合本質網路安全要求,並規範製造商在產品支援期間內之脆弱性管理義務,以提升內部市場產品網路安全水準並保護消費者與組織安全。本法適用於在歐盟市場上販售之所有具有數位元素之軟體及硬體產品,包含其遠端資料處理解決方案,惟醫療器材、車輛及航空產品等已受其他聯盟法規管制者除外。

資安與數據2027.12.11 完整實施現行有效
CRCF
碳移除認證框架
Regulation (EU) 2024/3012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自願性碳移除、碳農業及碳儲存產品認證框架,以促進並鼓勵部署高品質碳移除及土壤排放減量活動,作為全面減排的補充措施,以達成歐盟根據巴黎協議承諾的2050年氣候中立目標。本框架針對永久碳移除、碳農業及產品碳儲存活動訂定品質標準、驗證認證規則、認證計畫運作與認可機制、認證單位之簽發與使用規則,並建立聯盟登記冊確保透明度及可追溯性,同時避免重複計算與洗綠行為。本法適用於歐盟內執行之活動,不適用於指令2003/87/EC規範之排放,惟生物燃料、生物液體及生物質燃料之CO2捕集與儲存且符合指令(EU)2018/2001永續性標準者除外。

能源與氣候2027.12.27 第一次報告提交期限現行有效
CRMA
關鍵原物料法案
Regulation (EU) 2024/1252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內確保關鍵原材料安全、有韌性和永續供應的框架。通過建立戰略性原材料清單、設置產能基準、指定戰略項目、簡化許可程序、強化監測與風險評估、推動循環經濟及永續性措施,以降低供應中斷風險、保護內部市場運作,並支持綠色與數位轉型及國防航太產業發展。

供應鏈管理2026.11.24 採礦廢棄物資料庫建立現行有效
CSRD Directive
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
Directive (EU) 2022/2464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企業永續資訊揭露之統一架構。要求大型企業、上市中小企業及在歐盟境內具重大業務之第三國企業,依據歐洲永續報告標準(ESRS)於年度管理報告中揭露環境、社會、治理(ESG)資訊。核心制度包含:雙重重大性評估原則(同時考量財務重大性與衝擊重大性)、強制第三方有限確信查核、以iXBRL格式進行數位標記,以及涵蓋供應鏈之價值鏈資訊揭露義務。本法廢止並取代 Directive 2014/95/EU(NFRD),適用企業數量由原約11,700家擴大至原預計約50,000家(經 Dir (EU) 2026/470 Omnibus I 修訂後,縮減至員工逾1,000人且年淨營業額逾4.5億歐元之企業)。

ESG與治理2027.01.01 修訂版 ESRS 強制適用(Del. Reg. (EU) 2026/1563,2027 財年起)現行有效
Data Act
數據法案
Regulation (EU) 2023/2854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調和資料存取與使用之統一規則,確保消費者與企業能公平取得與使用連接產品或相關服務產生之資料。本法涵蓋產品資料與相關服務資料之存取權利、資料交換者間之公平交易條款、資料轉換服務提供者之義務,以及公共部門於例外需要情況下之資料取得權。本法並禁止第三國不當政府機構對歐盟境內非個人資料之存取與轉移,並促進資料空間之互通性與智能合約規範。

資安與數據2027.01.12 資料交換費用逐步廢除現行有效
DGA
資料治理法
Regulation (EU) 2022/868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資料治理框架,以促進公共部門持有之受保護資料在內部市場內的再利用,建立資料中介服務供應商之通知與監督機制,建立自願登記資料利他組織之制度,並設立歐洲資料創新委員會。本法規範對象涵蓋公共部門資料再利用之條件、商業機密及智慧財產權保護、資料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要求、資料利他活動之規範,以及跨境資料移轉之安全保障。

資安與數據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Drinking Water Radiation
飲水輻射指令
Directive 2013/51/Euratom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共同體對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的衛生防護要求,制定氡、三氫及指示劑量之參數值,並規定放射性物質之監測、分析頻率及方法,確保一般公眾免於飲用水中放射性污染之危害。本指令適用於供人類飲用之水,包括自配水網路、油罐車或瓶裝容器供應之水,以及食品生產事業用水,但天然礦泉水及藥品用水除外。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AA (European Accessibility Act)
歐洲無障礙法案
Directive (EU) 2019/882

本法旨在透過建立統一的無障礙可及性要求,消除和預防產品與服務自由流通的障礙,促進歐盟內部市場的正常運作。該指令涵蓋消費者用途之電腦硬體系統、自助服務終端機、電子通訊服務、視聽媒體服務、客運運輸服務、消費者銀行服務、電子書及電子商務服務等,要求營運商確保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符合無障礙可及性基本要求,以便身心障礙人士能夠平等參與社會。

產品合規2030.06.28 微型企業豁免檢視期限現行有效
Ecodesign (Commercial Refrigeration)
商用冰箱生態設計規章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2024

本法旨在針對具有直接銷售功能之冷藏電器建立生態設計要求,以減少其能源耗用及環境影響。規範適用於超市冷藏櫃、飲料冷卻器、冰淇淋冷凍櫃、義大利冰淇淋展示櫃及冷藏自動販賣機等設備。通過設定能源效率指數上限、資源效率要求及資訊要求,預期將於2030年實現每年約48 TWh之能源節省,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約1億公噸。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codesign (Computers)
電腦生態設計規章
Regulation (EU) No 617/2013

本法旨在實施指令2009/125/EC,為電腦與電腦伺服器建立生態設計要求。該法規針對桌上型電腦、整合型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桌上型瘦用戶端、工作站、行動工作站、小型伺服器及電腦伺服器等產品,訂定年度總耗電量(ETEC)、睡眠模式、待機模式、最低功率狀態及內部電源供應效率等基本要求,以減少能源消耗並保護環境。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codesign (Dishwashers)
洗碗機生態設計規章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2022

本法旨在依據歐盟2009/125/EC指令制定家用洗碗機之生態設計要求。規範對象為電力驅動之家用洗碗機,包含內置式洗碗機,針對能源效率、用水效率、功能性能、低功率模式、資源效率及資訊揭露等面向設定最低標準。預期於2030年達成年度電力節省2.1 TWh、溫室氣體排放減少0.7百萬噸CO2等值,以及節水1,600萬立方公尺之目標,同時支持循環經濟發展。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codesign (Displays)
電子顯示器生態設計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2021

本法旨在根據歐盟2009/125/EC指令建立電子顯示器之生態設計需求。本法規適用於電視機、電腦監視器及數位看板等電子顯示器之能效限制、待機模式功耗限制、材料效率及維修可及性等要求,藉由設定能效指標限值、禁止規避測試之軟體機制、要求生態設計原則(包括易於維修、零件可得性)及循環經濟相關措施(如塑膠標示、無鹵素阻燃劑、鎘警示標誌等),以減少電子顯示器之能源消耗約39 TWh/年(至2030年),並支持資源循環利用。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codesign (EPS)
外部電源供應器生態設計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1782

本法旨在針對外部電源供應器建立生態設計要求,以達成能源效率標準並減少環保影響。本法規規範額定輸出功率不超過250瓦特之外部電源供應器之市場投放與服務,包括無負荷條件功率消耗與平均主動效率之要求,並廢止先前之規定(EC)278/2009。預期至2030年可年度節省能源4.3太瓦時,相當於減少14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codesign (Light Sources)
光源生態設計規章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2020

本法旨在確立照明產品與獨立控制裝置之生態設計要求,以提升能源效率、減少環保影響。本法規涵蓋光源與獨立控制裝置之市場投放,訂定強制性能耗、功能與資訊揭露規範,並廢止先前三項照明產品規範(EC第244/2009號、EC第245/2009號及EU第1194/2012號規範)以統一管制架構。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codesign (Motors)
馬達生態設計規章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1781

本法旨在為電動馬達及變速驅動器建立生態設計要求,以透過提升能源效率降低歐盟內此類產品之能耗與溫室氣體排放。本法規適用於額定功率0.12至1000 kW之三相感應式馬達及相應之變速驅動器,包含整合於其他產品內者,並規定營運商應提供產品資訊、進行盡職調查及遵守最低效率標準,自2021年7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codesign (Refrigerators)
冰箱生態設計規章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2019

本法旨在為電動冰箱等冷凍食品儲存電器之生態設計制定強制性能效要求,以降低其能源消耗並減少環境影響。本法規適用於容積超過10公升且不超過1,500公升之電網供電冷凍電器,規範其能效指數、功能性能、資源效率及資訊揭露等要求,藉由設定逐步提高之效率標準,預計在2030年達成10 TWh之年度能源節約。本法廢止並取代第643/2009號法規,並應配合技術進展定期檢視。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codesign (Servers)
伺服器生態設計規章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424

本法旨在建立伺服器與線上資料儲存產品之生態設計要求,以減少能源消耗並提高資源效率。該法規適用於在歐盟市場上市之伺服器與線上資料儲存產品,明確排除嵌入式應用伺服器、小型伺服器、超過四個處理器套接字之伺服器、伺服器設備、大型伺服器、完全容錯伺服器、網路伺服器、小型資料儲存產品及大型資料儲存產品。主要環保目標為能源使用、可修復性、可重複使用性、可升級性與可回收性,預期於2030年前節省約9 TWh年度能源消耗。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codesign (Transformers)
變壓器生態設計規章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1783

本法旨在修正2014年歐盟548號規則,針對小型、中型及大型電力變壓器訂定生態設計要求。規範內容包括最小能源效率標準、負載損失與空載損失的最大允許值,以及變壓器放上市場或投入服務時應遵循的合規程序。本修正案主要強化第二階段效率要求(Tier 2),並為特定安裝情況提供規管救濟措施,同時禁止製造商設計能自動調整性能以改善測試參數的產品。適用範圍涵蓋額定功率1 kVA以上用於50 Hz電力傳輸與配電網路或工業應用的變壓器。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codesign (Washing Machines)
洗衣機生態設計規章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2023

本法旨在依據指令2009/125/EC之規定,為家用洗衣機及家用洗衣烘乾機建立生態設計要求,以減少能源及水資源消耗,並促進資源效率與循環經濟目標。法規涵蓋電源供應之自動洗衣機及洗衣烘乾機之設計要求,包括能源效率、洗滌效能、漂洗有效性、運作時長及水資源消耗等指標,並規定資源效率要求如零件供應、可維修性及可回收性,同時廢止並取代前置規則(EU)1015/2010。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codesign (Welding)
焊接生態設計規章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1784

本法旨在根據第2009/125/EC指令制定焊接設備之生態設計要求。該規則適用於電力主電源驅動之焊接設備,涵蓋手動金屬弧焊、屏蔽金屬弧焊、自屏蔽藥心焊、藥心弧焊、金屬惰性氣體焊、鎢惰性氣體焊及電漿弧切割等製程。規則建立能源效率要求、資源效率要求(包括備用零件供應、維修資訊取得、拆卸可回收性等)及資訊揭露要求,預期至2030年將實現年度能源節約1.09太瓦時,減少CO2排放約0.27百萬噸。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DC Criteria
內分泌干擾物標準
Regulation (EU) 2017/2100

本法旨在根據生物殺蟲劑規則(EU) No 528/2012,為內分泌干擾物質的科學特性制定判定標準。本法建立了識別對人類健康和非目標生物造成內分泌干擾特性之物質的科學準則,包括基於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化學物質安全計畫之定義,並應用證據權重評估方法。本法適用於所有歐盟成員國,以改善生物殺蟲劑產品在聯盟內的自由流通,同時確保人類健康、動物健康及環境之高度保護。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ED
能源效率指令 (重製)
Directive (EU) 2023/1791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共同能源效率推進框架,確保歐盟2030年能源效率目標達成。規範內容涵蓋能源效率優先原則、成員國國家貢獻指標、公部門領導角色、公共採購要求、能源效率義務制度、替代政策措施、建築翻修標準、區域供熱冷卻系統、能源審計、智慧計量、數據中心永續指標,以及弱勢客戶保護等措施,以期達成2050年氣候中立目標,並確保能源轉型具包容性與公平性。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ED (Old)
能源效率指令 (舊)
Directive 2012/27/EU

本法旨在於歐盟內建立能源效率推廣的共同框架,以達成2020年能源消費減少20%的目標,並為2020年後進一步之能源效率改善奠定基礎。本指令規定移除能源市場障礙、克服市場失靈之措施,並為2020年設定指示性國家能源效率目標。涵蓋能源使用端、能源供給、傳輸與配送等全面領域,包含建築物翻新、公共機構典範角色、能源服務市場、計量與帳單透明度、能源稽核及管理系統等重點。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已廢止
EED Amendment
能源效率修正 (舊)
Directive (EU) 2018/2002

本法旨在修正2012/27/EU能源效率指令,以達成歐盟2030年能源效率目標至少32.5%之約束力目標。本法建立共同框架,規定會員國應透過能源效率義務制度或替代政策措施,於2021年至2030年間每年達成最少0.8%之最終能源消費節省率,並強制實施遠程讀取計量系統、透明計費資訊揭露及對能源貧困家戶之保護措施,以移除能源市場障礙、達成能源效率優先原則,並貢獻巴黎協定之氣候目標。

能源與氣候2027.01.01 燃氣電力計量表遠程可讀性改造或更換現行有效
EIA
環境影響評估指令
Directive 2011/92/EU

本法旨在建立公眾與私人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之統一架構,規範成員國應於計畫實施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以確保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之計畫於取得發展同意前均應接受評估程序。本法涵蓋計畫之環境影響識別、描述及評估,包括人類、動物、植物、土壤、水、空氣、氣候及景觀等因素,並規定公眾參與、跨境諮詢及司法救濟之程序。

ESG與治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LD
環境責任指令
Directive 2004/35/EC

本法旨在建立環境責任框架,基於汙染者付費原則,預防並補救環境損害。對造成環境損害或構成環境損害迫在眉睫威脅之營運商規定財務責任,以促使營運商採取措施開發實踐,將環保損害風險最小化。適用於保護物種及自然棲地損害、水域損害及土地損害。規範包括預防措施、補救措施及成本回收機制,同時涵蓋主管機關職權、利害關係人請求權及審查程序。

ESG與治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MC
電磁相容指令
Directive 2014/30/EU

本法旨在協調各成員國關於電磁相容性之法律規定,以確保內部市場正常運作,要求設備符合適當之電磁相容性標準。本法規範應用於經銷之設備(包括器具及固定裝置),規定製造商、進口商及經銷商之義務,建立合規評估程序、CE標誌規則,以及公告合格評定機構制度。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mployment Equality
就業平等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2000/78/EC

本法旨在建立一般性框架,禁止基於宗教或信念、身心障礙、年齡或性傾向的直接及間接歧視行為,並適用於僱用及職業領域。各成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僱用及職業機會之平等待遇原則得以實施,包括對身心障礙者之合理便利措施、年齡差別待遇之正當化、積極行動措施、司法救濟程序及防止報復性對待等規定,惟本法不適用於基於國籍之差別待遇、社會保障制度、軍隊或北愛爾蘭特定情況。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nergy Labelling
能效標籤框架規章
Regulation (EU) 2017/1369

本法旨在建立能源標籤統一框架,規定能源相關產品之標籤、產品資訊揭露及補充資訊提供,以使消費者得以比較產品能源效率並作出更有效率之選擇。本法適用於置於聯盟市場或投入使用之能源相關產品,但二手產品(自第三國進口者除外)及運輸工具不在適用範圍。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nergy Union Governance
能源聯盟治理規章
Regulation (EU) 2018/1999

本法旨在建立能源聯盟與氣候行動之治理機制,藉由整合國家能源與氣候計畫、長期策略、定期進展報告及監測制度,確保各會員國與歐盟集體達成2030年及長期能源與氣候目標,包括溫室氣體減排、再生能源及能源效率等,並促進各會員國間之區域合作與透明治理。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nv Accounts Update
環境經濟帳更新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1131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環境經濟帳戶規則,將氣候變遷減緩投資及環境目的分類納入統計報告框架。修正內容涵蓋環境保護支出帳戶、環境商品及服務部門、環保補貼及類似移轉等三項附件,以配合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於2024年2月背書之環境目的分類,俾各成員國蒐集並按部門別揭露氣候變遷減緩相關資料,以支持歐盟2050年氣候中立目標之達成。

ESG與治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nv Crime (Old)
環境犯罪指令 (舊)
Directive 2008/99/EC

本法旨在透過刑事法律措施強化環境保護。要求各成員國將特定環境侵害行為確立為刑事犯罪,包括向空氣、土壤或水體排放有害物質、廢棄物管理、危險物質運作、核材料處理及野生動物保護等違法行為。本法適用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反行為,並規定對自然人及法人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各成員國應建立有效、相稱且具有嚇阻力之刑事罰則。

ESG與治理持續適用已廢止
Environmental Accounts
環境經濟帳規章
Regulation (EU) 2024/3024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第691/2011號規則,引入新的環境經濟帳戶模組(森林帳戶、環境補助及類似轉移帳戶、生態系統帳戶),以建立完整的歐洲環境經濟帳戶體系。該規則涵蓋資料蒐集、編製、傳輸與評估,用於支持歐盟環境政策實施監測、氣候中立目標追蹤,以及國際環保承諾之落實。

ESG與治理2026.12.27 豁免申請期限(森林、環境補助、生態系統帳戶模組現行有效
Environmental Crime
環境犯罪指令 (新)
Directive (EU) 2024/1203

本法旨在建立環境犯罪之最低刑事規範,透過調和成員國對環保違法行為之刑事定罪與懲罰,強化環境保護。本指令涵蓋污染排放、危害物質製造與販售、廢棄物非法處理、非法捕撈、物種保護違反、侵入性外來物種管制、臭氧層物質與溫室氣體排放等違法行為,並規定自然人與法人之刑事責任與配套懲罰機制,包括環境復復義務、罰款、許可證撤銷及公示等措施。

ESG與治理2027.05.21 建立並公布國家環保犯罪防治策略現行有效
Environmental Noise
環境噪音指令
Directive 2002/49/EC

本法旨在建立環境噪音評估與管理之共同方法,藉由噪音地圖製作、資訊公開與行動計畫之採納,逐步避免、防止或減少環境噪音對人體健康與生活品質之危害,並為歐盟未來降低主要噪音源(特別是道路與鐵路運輸、航空器、戶外及工業設備)之措施奠定基礎。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PBD (Old)
建築能效指令 (舊)
Directive 2010/31/EU

本法旨在通過建立建築物能源績效的共同框架,促進歐盟內建築物能源績效的改善。本指令規定建築物能源性能計算方法、新建築物和現有建築物翻新的最低能源績效要求、能源績效證書、供暖和空調系統定期檢查、獨立控制系統之建立,以及接近零能源建築的國家計畫,以降低歐盟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已廢止
EPBD Amendment
建築能效修正 (舊)
Directive (EU) 2018/844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建築物能源效率指令(Directive 2010/31/EU)及能源效率指令(Directive 2012/27/EU),以支持歐盟2050年實現高度能源效率與零碳建築庫存之目標。本法規定會員國應建立長期翻修策略,訂定明確的里程碑與可測量進展指標,以達成2030年、2040年及2050年之減碳目標;強化建築物技術系統之檢查制度;引入智慧準備度指標以評估建築物數位化能力;規定新建築物及翻修建築物之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要求;並完善能源效率融資機制之連結。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已廢止
EPBD Recast
建築能效指令 (重製)
Directive (EU) 2024/1275

本法旨在改善建築物能源性能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實現2050年零碳排建築存量目標。本指令建立建築物能源性能計算之共同框架、新建築與既有建築之最低能源性能要求、零排放建築定義、太陽能部署、建築翻新護照、智慧建築評級、能源性能證書、系統檢查及獨立控制制度。涵蓋範圍包括所有會員國新建與既有建築之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技術建築系統要求、永續流動基礎設施及建築數據管理。

能源與氣候2026.12.31 國家建築翻新計畫首份定版現行有效
EQS Directive
水質環境標準指令
Directive 2008/105/EC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表面水體的環境品質標準,以達成良好化學狀態。規範對象為優先物質及特定污染物,訂定年均值環境品質標準及最大允許濃度,並要求成員國建立排放、排放及損失清冊,以監測優先物質的濃度、進行長期趨勢分析,並協調跨界污染之管理措施。本法同時廢止五項前期指令,整合化學污染防治之法規框架。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已廢止
ESPR
永續產品生態設計規章
Regulation (EU) 2024/1781

本法旨在建立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要求之框架,以改善產品環境永續性,使永續產品成為市場常態,並確保符合要求之產品在內部市場自由流通。本法規同時建立數位產品護照制度、強制性綠色公共採購要求,以及防止未售出消費產品被銷毀之框架。該法涵蓋所有置於市場或投入使用之實物商品,包括組件與中間產品,但不適用於食品、飼料、醫藥品、活體植物動物、車輛等經特定法規規管之產品。

循環經濟2027.03.02 未售出消費品揭露格式實施規則適用,揭露義務自 2025 財務年度起(Impl. Reg. (EU) 2026/2)現行有效
ESR
責任分擔規章
Regulation (EU) 2018/842

本法旨在確立歐盟各成員國於2021年至2030年期間應履行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對標2005年基準線達成30%整體減排目標,涵蓋能源、工業製程、農業及廢棄物等非歐盟碳交易系統部門,藉以實踐巴黎協議承諾並推動氣候行動。本法並規定年度排放配額之決定機制、靈活性工具、合規檢查及安全準備金等措施。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SR Amendment
ESR 修正案
Regulation (EU) 2023/857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法規,以落實歐洲氣候法(Regulation EU 2021/1119)及《巴黎協定》之目標。該法調整會員國於2021至2030年間之最低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貢獻,將減量目標從相較2005年排放水準減少30%提升至減少40%。透過設定年度排放配額、借貸與銀行機制、排放配額轉移彈性、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LULUCF)之彈性運用,以及強化糾正行動機制,確保會員國達成其年度排放配額之義務,並促進公正與包容之能源轉型。本法同時修正治理法規(Regulation EU 2018/1999),要求會員國提高資訊透露程度。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TS 2 Cap
ETS 2027 配額決定
Commission Decision (EU) 2024/2951

本法旨在根據歐盟排放交易制度(EU ETS)第IVa章之規定,確定2027年度建築物、道路運輸及其他部門應發行之碳配額總量。依據第2003/87/EC指令第30c(1)條,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1月1日前應公布該年度碳配額數量,本決定確定2027年碳配額總數為1,036,288,784單位,係基於2024年排放限制並應用5.10%之線性降減係數計算而得。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TS MRR
ETS 監測規章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8/2066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下溫室氣體排放之監測、報告及驗證規則。規範對象為執行附件一所列活動之營運商與航空營運商,要求其建立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監測計畫,採用階層化方法論監測排放量,並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經驗證之年度排放報告。本規則自2021年1月1日起適用,廢止並取代第(EU) 2012/601規則,惟後者之規定對2021年前發生之排放仍繼續適用。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TS Registry
ETS 登記處修正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1253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委員會授權規則(EU) 2019/1122,完善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的聯盟登錄簿運作機制。主要內容包括:設置海運營運商帳戶排除狀態以應對海運活動的周期性變化、建立生物質能源排除機制、創設國家主管機關帳戶用於2025年歷史排放數據與2026年驗證排放數據之報告、實施帳戶阻止機制以確保排放額度交付合規、調整航空業額度配置程序、規範過往排放額度的返還機制、延長交易反轉申請期限,並強化聯盟登錄簿的資訊披露功能。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U AI Act
人工智慧法案
Regulation (EU) 2024/1689

本法旨在建立人工智慧系統在歐盟內開發、上市、投入使用和使用的統一法律框架。透過確立風險基礎方法,禁止特定不可接受的人工智慧實踐行為,對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設定強制性要求,並對某些人工智慧系統規定透明義務,以保護健康、安全、基本人權、民主制度、法治和環保,同時支持創新和促進值得信賴的人工智慧發展。本法適用於在歐盟境內上市或使用的人工智慧系統,無論提供者是否設在歐盟內。

資安與數據2027.12.02 附件 III 高風險 AI 系統義務適用(Reg. (EU) 2026/1744)現行有效
EU Charter
基本權利憲章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本法旨在確立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作為歐盟及其成員國實施歐盟法律時應遵循之基本人權與自由之規範。該憲章重申並強化對人類尊嚴、自由、平等與團結等普遍價值之保護,涵蓋尊嚴、自由、平等、團結、公民權利及司法救濟等六大範疇,並規定其解釋與適用之通則。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U Ecolabel
環保標章規章
Regulation (EC) No 66/2010

本法旨在建立並實施自願性歐盟生態標籤制度,以推廣具有減少環境衝擊特性之產品,並提供消費者準確、科學實證之環境資訊。本法適用於供應於歐盟市場之所有商品與服務,但不包括人用與動物用醫療用品及醫療器材。本法規定產品須符合特定環境標準,由各成員國指定之主管機關負責認證與監督,並對違規行為設定相應罰則。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U ETS
排放交易指令
Directive 2003/87/EC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內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交易制度,以促進成本有效且經濟效率的溫室氣體排放減少。該制度適用於附件一所列活動產生之排放及附件二所列溫室氣體,目標為協助歐盟及其成員國達成京都議定書之減排承諾,即於2008-2012年期間相較1990年減少8%之排放量。本指令並修正理事會96/61/EC指令相關環境管制要求。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EUDR
毀林規章
Regulation (EU) 2023/1115

本法旨在透過管制與森林砍伐及森林退化相關聯之商品與產品,以減少歐盟對全球森林砍伐之貢獻,進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與生物多樣性喪失。本法適用於含有或以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膠、大豆及木材等相關商品製成之相關產品,要求營運商與貿易商在上市或出口前進行盡職調查,確保相關產品符合不砍伐森林、依當地法令生產等條件,並應由本法廢止之前歐盟第995/2010規則所涵蓋之產品起適用。

生物多樣性2026.12.30 大型及中型企業適用(Reg. (EU) 2025/2650 延後後)現行有效
Euro 5/6
Euro 5/6 排放規章
Regulation (EC) No 715/2007

本法旨在建立輕型乘用車與商用車(Euro 5及Euro 6)型式認證之共同技術要求,並規定車輛排放限值、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系統、燃料消耗量測定,以及獨立營運商對車輛維修保養資訊之無差別存取權。本法適用於參考質量不超過2,610公斤之M1、M2、N1及N2類車輛,旨在調和各成員國排放標準,確保內部市場自由流動並達成高度環保目標。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已廢止
Euro 7
七期排放規章
Regulation (EU) 2024/1257

本法旨在建立統一之歐盟排放型認可制度,規範機動車輛及引擎之CO2排放、污染物排放、燃料消耗及電池耐久性,涵蓋M1、M2、M3、N1、N2、N3類別車輛與O3、O4類別拖車,以及C1、C2、C3等級輪胎。該法統合併廢止前之歐盟第715/2007號及595/2009號法規,建立Euro 7排放標準,並規定車輛於其整體使用壽命期間應符合排放限值及耐久性要求。

能源與氣候2026.11.29 M1及N1類別新型車輛現行有效
European Climate Law
歐洲氣候法
Regulation (EU) 2021/1119

本法旨在建立實現氣候中立之法律框架,設定歐盟於2050年前達成氣候中立目標,並於2030年前實現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1990年水平減少至少55%。該規範涵蓋歐盟法律規範之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及移除,並規定成員國與歐盟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達成集體氣候中立目標,同時考量公平性、團結互助及成本效益性原則。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F-Gases
氟氣規章
Regulation (EU) 2024/573

本法旨在規範氟化溫室氣體之含有、使用、回收、回用及銷毀,並對其生產、進口、出口及市場供應設定條件,以實現歐盟氣候目標並遵守《蒙特婁議定書》下之《吉佳修正案》國際義務。本法規範對象包括附件一、二、三所列之氟化化合物及含有該等物質之產品與設備,並建立氫氟碳化物放市量之配額制度,以實現逐步減量至2050年零排放之目標。

能源與氣候2027.03.12 洩漏檢查制度(美國列表設備現行有效
Finland ETS
芬蘭 ETS 擴展
Decision (EU) 2025/737

本法旨在核准芬蘭單邊擴展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的適用範圍,將建築物、道路運輸及其他部門的排放交易機制延伸至未列入指令2003/87/EC附件III之額外產業部門。該決定授權芬蘭對水運、農林漁業固定燃燒及農林地非道路機械等三項新增部門納入排放交易體系,基於2016-2018年平均排放量1,179,206公噸二氧化碳發行配額。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Fisheries Conservation
漁業保育規章
Regulation (EU) 2019/1241

本法旨在透過技術措施之規定以保護漁業資源並保護海洋生態系統。本法規範聯盟漁船及第三國漁船在聯盟海域以及聯盟漁船在特定國際海域之漁業活動,規定禁止使用特定漁具、設置最低保護標準(含網目大小及最小保護參考尺寸)、建立區域技術措施、保護敏感物種及海洋棲息地、減少廢棄漁獲等內容,以達成共同漁業政策之目標。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Fisheries Sanctions
漁業制裁修正案
Regulation (EU) 2025/2077

本法旨在修正第(EU) 1026/2012號規則,強化歐盟對允許非永續漁業行為之第三國的管制措施。本法規定義失敗合作之具體情形、釐清最佳科學建議之內涵、擴大對漁業管理措施的認定範圍(包括監控措施),並強化歐盟委員會與相關國家溝通協商之程序。本法同時要求歐盟評估與問題國家的貿易關係時應參考歷史進口數據,以準確了解實際進口模式。該法規適用於所有歐盟成員國,並對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框架內的情況亦有規範。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Food Information
食品資訊規章
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

本法旨在建立食品資訊提供予消費者之統一規範,確保消費者享有充分、準確且易於理解之食品標籤資訊,俾得作出知情選擇並安全使用食品。本法規定強制性食品資訊內容(包含食品名稱、成分表、淨量、保存期限及營養聲明等),並規範資訊之顯示方式、易讀性及呈現原則,同時廢止並取代前期指令,確保食品標籤制度之現代化與市場一致性。

消費者保護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Forced Labour Ban
強迫勞動產品禁令
Regulation (EU) 2024/3015

本法旨在禁止強制勞動製造之商品進入聯盟市場及出口,藉此改善內部市場運作並對抗強制勞動。本法規定營運商不得在聯盟市場上販售或提供強制勞動製造之商品,亦不得出口此類商品。本法適用於所有商品類型及供應鏈各階段,涵蓋提取、採收、生產及製造等過程,但不包括已到達終端使用者之商品之撤回。

勞工人權2027.12.14 本法規全面適用現行有效
Free Flow of Data
非個資流通規章
Regulation (EU) 2018/1807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內非個人資料自由流動之法律框架。透過禁止資料在地化要求(除非基於公共安全理由且符合比例原則),確保資料處理服務跨境提供之自由,並促進內部市場競爭。規定包括:資料在地化要求之禁止與通知義務、主管機關取得資料之權利、職業用戶之資料可攜性要求,以及營運商、服務提供者與公共部門應遵循之透明度義務。

資安與數據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FuelEU Maritime
海運燃料規章
Regulation (EU) 2023/1805

本法旨在建立統一的歐盟規則,對進出歐盟港口或停泊於歐盟港口的5000總噸位以上船舶,設定可再生與低碳燃料的使用要求,以及岸電連接義務。透過限制船舶能源使用的溫室氣體強度,並鼓勵採用可再生和低碳燃料及替代能源,確保2050年前歐盟達成氣候中立目標,同時維持海運競爭力並避免內市場扭曲。

能源與氣候2033.12.31 可再生燃料非生物來源乘數獎勵結束現行有效
FuelEU Verifiers
海運燃料驗證規章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192

本法旨在建立海運再生能源與低碳燃料規範(EU 2023/1805)下驗證人員的認可程序與要求。本規範規定驗證人員之認可、國家認可機構之職責、監督機制、行政措施以及資訊交換程序。核心目標係確保獨立、具能力之第三方驗證人員有效監控船舶之燃料使用、溫室氣體排放與合規情況,建構透明、非歧視性之監測報告驗證制度。

ESG與治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Gender Equality
性別平等重製指令
Directive 2006/54/EC

本法旨在確保男性與女性在就業及職業事項中之機會平等與待遇平等原則之實施。本指令包含關於平等薪酬、職業社會保障計畫中之平等待遇、就業及職業培訓與晉升之平等待遇,以及工作條件之規定。並訂定適當程序確保該等實施更為有效,包括救濟手段、證明責任規則、平等機構之設置、社會對話機制,以及違反規定之罰則。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Gender Goods & Services
性別平等服務指令
Directive 2004/113/EC

本法旨在建立一個框架,禁止在商品及服務的取得與提供過程中基於性別的歧視,以實現男女間的平等待遇原則。本指令涵蓋所有向公眾提供且在私人及家庭生活範圍外之商品及服務營運商,但不適用於媒體內容、廣告、教育及就業相關事項。指令禁止直接及間接歧視、騷擾及性騷擾,並規定保險及相關金融服務應採用無差別保費制度。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General Food Law
食品安全總法
Regulation (EC) No 178/2002

本法旨在建立歐洲食品安全總局,制定食品與飼料安全的一般原則與要求,確保消費者健康保護與內部市場運作。涵蓋食品與飼料生產、加工、運銷全階段,並建立風險分析制度、可追溯性要求、快速預警系統及危機管理機制,確保僅安全食品與飼料得以上市流通。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Geo-blocking
地緣阻擋規章
Regulation (EU) 2018/302

本法旨在透過防止地域封鎖及其他基於消費者國籍、居住地或營運地之歧視行為,以促進歐盟內部市場之正常運作。本法規適用於營運商與消費者之跨境交易,涵蓋商品銷售及服務提供,並進一步闡明指令2006/123/EC第20條之情形。禁止營運商透過技術措施或其他方式封鎖或限制線上介面之存取;禁止未經明確同意而進行介面重定向;禁止在販售商品、提供電子化服務及其他服務時基於顧客特徵而差別待遇;禁止在支付交易時基於國籍、居住地或營運地而差別對待。

消費者保護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GMO Traceability
GMO 追溯標籤規章
Regulation (EC) No 1830/2003

本法旨在建立基因改造生物及其衍生食品與飼料產品之可追溯性與標示框架。本法規適用於歐盟市場上所有階段之基因改造生物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及基因改造飼料。主要目標為促進準確標示、環境監測、消費者知情選擇權與風險管理措施之實施。本法規修正2001/18/EC指令並補充2002/178/EC規則之要求。營運商應建立書面資訊傳遞機制,記錄基因改造生物之唯一識別碼與生產來源,並維持五年交易記錄。產品標籤須明確標示含有基因改造生物,惟意外或技術上不可避免之微量基因改造生物得豁免標示與追溯要求。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GPSR
一般產品安全規章
Regulation (EU) 2023/988

本法旨在透過規範消費者產品安全,改善內部市場運作並提供高度消費者保護。建立一般產品安全要求、經濟營運商與線上平台業者之義務,設置安全門戶快速警示系統,並建立市場監督機制,以確保消費者免於危險產品之傷害。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Greenwashing Directive
賦權消費者指令 (反漂綠)
Directive (EU) 2024/825

本法旨在透過修正指令2005/29/EC及2011/83/EU,強化消費者對綠色轉型之賦權,禁止誤導性商業行為(包括漂綠、虛偽環保聲明、早期淘汰商法)並加強消費者知情權。規範內容包括環保聲明透明性、永續標籤認證、產品耐久性與可修復性資訊披露、軟體更新通知義務,及調和性標籤與告示之設計要求,以促進消費者做出永續購買決策。

消費者保護2031.09.27 執委會提交報告日期現行有效
Groundwater Directive
地下水保護指令
Directive 2006/118/EC

本法旨在根據指令2000/60/EC第17條(1)及(2)之規定,制定防止及控制地下水污染之具體措施。本法規涵蓋地下水化學狀態之良好性評估準則、污染物濃度顯著持續上升趨勢之辨識與逆轉起點之定義。其目的為保護地下水免受污染與惡化,確保供人類飲用水源及與地下水相依存之生態系統之品質,並防止所有地下水體之狀態惡化。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Habitats Directive
棲地指令
Directive 92/43/EEC

本法旨在透過保護自然生境與野生動植物,維護歐盟領土內之生物多樣性。本指令建立特殊保護區網絡(Natura 2000),確保歐盟共同利益之自然生境類型及野生物種維持良好保護狀況。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HDV CO2
重型車 CO2 標準
Regulation (EU) 2019/1242

本法旨在為新型重型車輛設定二氧化碳排放性能標準,確保歐盟境內新型重型車隊的特定二氧化碳排放量相較基準排放量自2025年報告期起減少15%,自2030年報告期起減少30%(除非經2022年檢討決議另定)。本法適用於符合第2條所列特徵之N2及N3類重型車輛,包括剛性貨車及牽引車。藉由設定排放目標、超量排放罰款機制、零低排放車輛激勵措施及監測資料驗證程序,推動運輸業脫碳,貢獻歐盟2030年溫室氣體減排承諾及巴黎協定目標。

能源與氣候2030.06.30 排放偏差報告程序實施:第一批次自2020年起現行有效
Human Rights Sanctions
人權制裁規章
Regulation (EU) 2020/1998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針對嚴重人權侵犯與虐待行為之整合制裁框架。規定對負責、提供支援或參與人權侵犯之自然人、法人、實體及機構實施資金凍結及經濟資源禁用措施,涵蓋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刑訊逼供、奴役、法外處死、強制失蹤、任意逮捕及拘留等嚴重違法行為。適用於聯盟領土內及聯盟成員國國籍之自然人與法人。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IED 2.0
工業排放指令修正
Directive (EU) 2024/1785

本法旨在修正2010/75/EU工業排放指令及1999/31/EC廢棄物掩埋指令,以加強對大型工業設施及牲畜飼養活動的污染控制。本指令擴大適用範圍至豬隻和家禽飼養場、礦物採掘、電池製造等活動,強化最佳可行技術(BAT)的應用要求,建立環境管理系統,規範排放限值設定程序,促進創新技術發展,並要求營運者提出2030-2050年產業轉型計畫,以達成2050年氣候中立目標及循環經濟目標。

化學品管理2027.07.01 環境管理系統建置現行有效
IMERA
單一市場緊急與韌性法案
Regulation (EU) 2024/2747

本法旨在建立內部市場應急與韌性框架,透過統一協調機制應對危機對內部市場之衝擊,包括保障商品、服務及人員(包括勞工)之自由流動,確保危機相關商品與服務之供應充足,以及防止成員國採取不協調措施而產生跨境限制。本法規定內部市場監視模式與內部市場應急模式之啟動條件、應急因應措施、公共採購規則、資訊交換機制,並建立內部市場應急與韌性委員會以協調各方應對。

供應鏈管理2029.11.29 之後每5年現行有效
Invasive Species
外來入侵種規章
Regulation (EU) No 1143/2014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境內入侵性外來物種的預防、最小化及減輕管理制度。規範涵蓋對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服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外來物種,透過建立聯盟清單、實施入境檢查、執行風險評估、建立監測系統、進行早期偵測與快速根除,以及管理廣泛分布之入侵性物種等措施,防止此類物種在歐盟內的引入與傳播,以保護生態環境、人類健康與經濟利益。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ITS Directive Revision
智慧交通系統指令修訂
Directive (EU) 2023/2661

本法旨在修正2010/40/EU指令,強化歐盟智慧運輸系統(ITS)之協調部署與互通性,涵蓋四大優先領域:(一)資訊與行動ITS服務;(二)旅運、運輸與交通管理ITS服務;(三)道路安全與保安ITS服務;(四)合作、連結與自動化移動ITS服務。本指令要求會員國確保特定資料類型之可用性與可取得性,透過全國接取點(NAP)提供數位機器可讀格式之資訊,並部署必要之ITS應用程式與服務,同時納入資料保護、技術中立性、跨境互通等核心原則。

資安與數據2026.12.31 靜態交通規則(綜合網)現行有效
Lab Animals
實驗動物保護指令
Directive 2010/63/EU

本法旨在建立科學用途動物使用之保護措施。本指令針對培育、供應與使用動物進行科學程序之營運商規定替代、減少與精進(3R原則)之要求;規範動物來源、飼養、照護與安樂死方式;建立營運商授權制度、動物福祉督導機制與專案評估程序;明定程序嚴重度分級制度;並規定成員國應進行檢查監督,確保對動物之傷害限於最小必要程度,同時禁止造成長期嚴重痛苦之程序。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Labour Statistics
勞動力統計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2001

本法旨在為歐盟2019/1700號法規之實施訂定規則,具體規定勞動力領域中關於工作組織與工作時間安排以及工作場所事故與工作相關健康問題之八年期變數的描述。該法規建立統一的資料蒐集框架,以促進歐洲統計系統對就業、工作條件及職業安全衛生情況之完整掌握。

ESG與治理2027.01.01 工作組織與工作時間安排詳細主題資料蒐集現行有效
Landfill Amendment
掩埋指令修正
Directive (EU) 2018/850

本法旨在支持歐盟邁向循環經濟並落實第2008/98/EC號指令之要求,特別是第4條及第12條之規定,通過逐步減少廢棄物進入掩埋場,尤其是適合回收或其他復原之廢棄物,並透過廢棄物和掩埋場之嚴格營運及技術要求,採取措施、程序及指引以防止或盡可能減少掩埋廢棄物對環境(特別是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空氣污染)及全球環境(包括溫室效應)之負面影響,以及由此產生之人類健康風險。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Landfill Directive
垃圾掩埋指令
Directive 1999/31/EC

本法旨在建立廢棄物掩埋處置制度之統一技術規範與標準,以保護環境與人類健康。本指令規範掩埋場位置、設計、運營與關閉程序,限制可進行掩埋之廢棄物類別,建立分類掩埋場(危害性廢棄物、非危害性廢棄物、惰性廢棄物)之要求,並逐步減少可生物分解廢棄物之掩埋量。適用對象涵蓋歐盟境內所有廢棄物掩埋設施之營運商與主管機關。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Late Payment
延遲付款規章 (提案)
Proposal COM(2023) 533
ESG與治理持續適用提案中
Law Enforcement Data
執法資料保護指令
Directive (EU) 2016/680

本法旨在保護自然人個人資料處理之基本權利,規範歐盟各主管機關為預防、偵查、發現或起訴刑事犯罪或執行刑罰而進行之個人資料處理活動,並確保個人資料在歐盟內安全流通。本指令適用於自動化或其他方式處理個人資料之活動,惟不適用於歐盟機構或超越歐盟法律範疇之活動。

資安與數據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List of Waste
廢棄物清單決議
Commission Decision 2000/532/EC

本法旨在建立一份統一的歐洲廢棄物分類目錄,整合第94/3/EC決定所定之廢棄物清單與第94/904/EC決定所定之危害廢棄物清單。本決定依據第75/442/EEC指令第1(a)條及第91/689/EEC指令第1(4)條之授權制定,透過統一分類系統提高廢棄物管理之透明度,並簡化既有規定。廢棄物之分類以六位數編碼系統完整界定,標有星號(*)之廢棄物列為危害廢棄物,應受第91/689/EEC指令之規範。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已廢止
LoW Amendment
廢棄物清單修正 (電池)
Commission Delegated Decision (EU) 2025/934

本法旨在修正決議案2000/532/EC,針對電池相關廢棄物更新廢棄物清單。鑑於鋰基電池、鈉基電池及鎳基電池等新型電池化學成分的出現,以及電池製造及回收程序的發展,本法規定需更新廢棄物分類代碼,以反映規定(EU)2023/1542引入的新增或修正之術語。該修正涵蓋電池製造廢棄物、廢棄電池及其分選物,旨在改善廢棄物溪流的識別與分類、支持電池相關廢棄物的分選、回收及報告工作,並確保廢棄物管理在不危害人類健康與環境下進行。

循環經濟2026.11.09 新增及修正廢棄物代碼之全面實施現行有效
LULUCF Amendment
LULUCF 修正案
Regulation (EU) 2023/839

本法旨在修正並擴展歐盟2018/841與2018/1999規則,以提高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LULUCF)部門的溫室氣體減排雄心。本法為2021至2025年期間建立成員國排放承諾,為2026至2030年期間設定310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聯盟淨移除目標,並為各成員國設定具約束力的淨溫室氣體移除目標。本法簡化會計規則、引進柔性機制、設置糾正行動機制,並強化監測與報告要求,以支持歐盟達成氣候中立目標並履行巴黎協定承諾。

能源與氣候2027.03.15 2021-2025年期間合規報告提交現行有效
LULUCF Soils
LULUCF 土壤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2043

本法旨在建立有關氣候變遷長期影響及有機土壤遺留效應之證據提交的結構、技術細節及程序。依據歐盟第2018/841號規則,本法規定成員國得以乾旱指數或其他科學認可之指標證明氣候變遷對管理土地造成之超額排放或碳吸收減少,以及對有機土壤比例異常高之成員國提交過往管理措施遺留效應之證據。成員國須提交地理明確化之受影響區域認定、管理努力說明、排放量與碳吸收差異分析等驗證性資訊,以獲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補償。

能源與氣候2026.11.30 受影響區域認定現行有效
LVD
低電壓指令
Directive 2014/35/EU

本法旨在調和歐盟各成員國關於電氣設備上市之法律規定,確保特定電壓限制範圍內設計使用之電氣設備達到安全目標,保護人員、家畜及財產之健康安全,同時保證內部市場正常運作。本法適用於額定電壓在交流電50至1000伏、直流電75至1500伏之電氣設備,並涵蓋製造商、進口商及流通商等經濟營運商之義務規範。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Maritime ETS
海運納入 ETS
Regulation (EU) 2023/957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船舶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報告及查證法規(EU 2015/757),以納入海運活動至歐盟排放交易系統,擴大監測範圍至甲烷及一氧化二氮排放,並將適用對象延伸至400總噸以上之小型普通貨船及離岸船舶,以達成巴黎協定目標並支持歐盟2030年減碳55%之承諾。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Market Surveillance
市場監管規章
Regulation (EU) 2019/1020

本法旨在強化歐盟內部市場商品的市場監督與合規性管理。規範涵蓋所列和諧化聯盟法律涵蓋之製造產品(食品、飼料、藥物等除外),確保僅符合安全與公共利益要求之產品進入市場。建立營運商責任、市場監督機構權限、跨境協作機制,並規範進入聯盟市場產品之檢驗程序。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Marketing Framework
產品行銷共同架構
Decision No 768/2008/EC

本法旨在建立產品行銷之共同框架,規範歐盟內商品上市之條件,透過統一的基本原則、合格評定程序、CE標誌規則及市場監督機制,確保公共利益(健康安全、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並維持公平競爭。本決議廢止並取代第93/465/EEC號決議,為歐盟現有與未來產品協調立法提供參考範本。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MDR
醫療器材規章
Regulation (EU) 2017/745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醫療器材之統一規管框架。規範醫療器材在內部市場之上市、提供及使用,確保高度健康與安全保護。涵蓋器材設計、製造、臨床評估、符合性評估、市場監督、警戒系統及追溯機制。適用於所有醫療器材(除體外診斷器材外),包括活動植入器材、配件及相關系統。建立歐盟醫療器材資料庫(Eudamed)以提升透明度與資訊流通效率。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Mercury Reg
水銀規章
Regulation (EU) 2017/852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內汞及汞化合物之貿易、製造與使用之措施及條件,透過禁止汞及汞添加產品之出口進口、限制汞在製造流程中之使用、規範手工及小規模採金業、管制牙科汞合金、及建立汞廢棄物妥善管理義務等方式,確保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高度保護,俾與2013年米那馬塔汞公約相符。

化學品管理2028.01.01 乙基或甲基酯生產禁止現行有效
Microplastics Release
微塑膠洩漏防制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2365

本法旨在防止塑膠粒粒損失以減少微塑膠汙染。規範涵蓋整個塑膠粒粒供應鏈的所有階段,包括生產、主料配製、化合、轉換、加工、配銷、運輸、儲存、包裝及清潔等作業。適用對象為年度處理5公噸以上塑膠粒粒之經濟營運商、進行清潔作業之經營者、歐盟及非歐盟運輸營運商,以及從事海運貨櫃運輸之託運人、船舶營運商及船長。規定應建立風險管理計畫、實施設備與程序、進行員工訓練、定期內部評估及認證,並透過通知、自聲明或證書方式向主管機關報告。核心目標為實現零塑膠粒粒損失。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Mining Waste
採礦廢棄物指令
Directive 2006/21/EC

本法旨在規範採掘業廢棄物的管理,通過規定預防措施、許可程序、廢棄物特性評估、設施營運及監測要求等,以防止或盡可能減少採掘業廢棄物管理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不利影響。本法適用於陸域採掘業(包括採礦、採石和採集),但不適用於離岸作業及某些特定廢棄物流。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Misleading Advertising
誤導性廣告指令
Directive 2006/114/EC

本法旨在保護營運商免受誤導性廣告之侵害,並建立比較廣告之許可條件。本指令規範歐盟內誤導廣告與非法比較廣告之定義、認定基準,以及成員國應採取之執行措施,以確保內部市場順利運作及消費者與營運商權益之保護。

消費者保護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MRV Maritime
海運 MRV 規章
Regulation (EU) 2015/757

本法旨在建立海事運輸二氧化碳排放之監測、報告及查證系統。規範對象為船舶總噸位5,000以上,在歐盟成員國港口進出或於港口內進行航海活動之船舶。營運商應按月曆年監測並報告CO2排放量及相關資訊,採用四種監測方法之一。經認可查證人確認後,營運商需向歐盟執委會及旗國主管機關提交年度排放報告。該系統作為分階段減少海事運輸溫室氣體排放承諾之首要步驟,最終目標為促進航海運輸部門成本有效方式之CO2排放減量。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MSFD
海洋策略框架指令
Directive 2008/56/EC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海洋環境保護政策之框架,要求各成員國於2020年前針對其海洋水域採取必要措施,以達成及維持良好環境狀況。透過制定海洋策略,包括初步評估、良好環境狀況之確定、環境目標設定、監測計畫之建立,以及措施計畫之執行,以保護並保全海洋環境,防止其惡化,並於可行範圍內恢復已受損害之海洋生態系統。適用範圍涵蓋波羅的海、東北大西洋、地中海及黑海等四大海洋區域。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Nature Restoration Law
自然復育法
Regulation (EU) 2024/1991

本法旨在通過建立生態系統復原的法律框架,確保在2030年前恢復至少20%的陸地和海洋面積,至2050年完成所有需要復原的生態系統之復原,以達成生物多樣性復興、氣候變遷減緩與適應、土地降解中立等聯盟目標。本法規定會員國應採取有效的面積基礎復原措施,針對受保護生境類型、農業生態系統、森林生態系統、城市生態系統、河流自然連通性及授粉昆蟲等制定具體恢復目標與期限。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NEC
國家排放減量指令
Directive (EU) 2016/2284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國家減少人為大氣污染物排放之承諾機制,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氨及細懸浮微粒等五種主要污染物,以達成改善空氣品質、保護人類健康與環境之長期目標。會員國應制訂、採納並實施國家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訂定排放清冊及預測資料,監測並回報污染物排放及其環境影響,以符合自2020年至2029年及2030年以後之排放減少承諾。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NIS 2
NIS 2 資安指令
Directive (EU) 2022/2555

本法旨在在聯盟內達成高度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之共同水準,通過建立聯合監管框架、強制性風險管理措施、事件通報義務及監督執法機制,以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及重要服務提供者之網路系統。本指令適用於識別為必要實體及重要實體之企業與公共管理單位,涵蓋能源、運輸、銀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健康、飲用水、廢水、數位基礎設施、資通訊服務管理及公共行政等11個高度關鍵部門,以及郵政快遞、廢棄物管理、化學品、食品、製造、數位提供商及研究等次要部門。

資安與數據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Nitrates Directive
硝酸鹽指令
Directive 91/676/EEC

本法旨在透過農業硝酸鹽污染源之控制與減少,保護水資源免受污染,並防止進一步污染。成員國應識別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之水體,在易受污染之區域(脆弱區域)內建立並執行行動方案,包括良好農業實踐規範、肥料施用限制、家畜糞肥儲存設施規定,以及水質監測措施。本指令涵蓋地表水、地下水、淡水及沿海水域,並規定成員國應向委員會提交定期報告以評估執行成效。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Novel Foods
新型食品規章
Regulation (EU) 2015/2283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新穎食品之安全評估與授權程序,確保新穎食品之安全性,並維護內部市場之有效運作。規範適用於在歐盟市場放置之所有新穎食品,包括自第三國進口者。新穎食品應納入聯盟名單後始得在市場上流通,並應符合營養價值、成分及標示等要求。本法設有特別程序以便利來自第三國、具有傳統食用歷史之食品上市,並建立資料保護機制以鼓勵業界創新發展。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NRMM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章
Regulation (EU) 2016/1628

本法旨在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內燃發動機之氣態及顆粒狀污染物排放限制與型式認可之協調規則。規範適用於安裝或擬安裝於非道路移動機械之內燃發動機,包括手持式、固定速度及可變速度等各類發動機。規定排放限值分階段(階段V)實施,涵蓋設計、製造、檢測、市場監督及符合性驗證等全程管理要求。並廢止1997年指令97/68/EC,統一歐盟法律框架以改善空氣品質。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Nutrition Claims
食品營養聲明規章
Regulation (EC) No 1924/2006

本法旨在協調歐盟成員國關於食品營養聲稱及健康聲稱之規定,以確保內部市場有效運作並提供高度消費者保護。本法規適用於在商業傳播中所有營養及健康聲稱,包括食品標籤、呈現及廣告,並建立營養聲稱與健康聲稱之一般原則與特定條件。本法涵蓋營養素配置標準之設立、聲稱之科學實質認證、健康聲稱之授權程序,及建立歐盟統一登錄。

消費者保護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NZIA
淨零工業法
Regulation (EU) 2024/1735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淨零技術製造生態系統的措施框架,通過簡化許可程序、支持製造能力擴展、推動供應鏈多元化、提升技能培訓及創新,以確保歐盟對淨零技術的安全且永續供應,並達成2030年與2050年氣候中立目標。本法規範對象包括可再生能源、電池、氫氣、碳捕獲與儲存等核心淨零技術之製造項目,同時涵蓋跨境基礎設施、公共採購準則及人才培養機制。

產業政策2028.06.30 歐盟委員會首次評估報告現行有效
NZIA Components
淨零技術組件規章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1463

本法旨在修正規則(EU) 2024/1735,以確認淨零技術之次級分類範圍及主要用於該技術生產之特定零部件清單。該修正案係基於歐盟執委會對淨零技術供應鏈進行之方法論分析而制定,涵蓋太陽能、風力、電池儲能、熱泵、地熱、氫燃料、生質能、碳捕集、電網、運輸、核分裂、其他再生能源、工業脫碳技術及二氧化碳運輸與利用等技術領域。修正案新增「最終產品」欄位以提升附件可讀性與理解度。該規則對所有成員國具直接適用力。

產業政策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Offshore MRV
離岸船舶監測規章
Regulation (EU) 2024/3214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法規2015/757號,以納入海外船舶之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規則,並調和可再生燃料、回收碳燃料及合成低碳燃料之零評級規定。本法規定海外船舶應涵蓋之類型達31種,包括錨處理拖船、海洋供應船、鑽井船、浮動儲油卸油平台等,監測範圍包括從最後靠岸港至會員國管轄港口、以及會員國管轄港口至下一靠岸港之航程期間之排放。本法並明確建立零評級燃料之排放係數決定方式,以確保歐盟排放交易系統各部門之一致性。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Omnibus Directive
現代化消費者保護指令
Directive (EU) 2019/2161

本法旨在強化歐盟消費者保護法規之執行效能與現代化。藉由修正指令93/13/EEC、98/6/EC、2005/29/EC及2011/83/EU,建立更有效、相稱且具嚇阻力之罰款制度,引入至少達營業額4%之罰鍰上限;規範線上搜尋排名透明度、線上市集資訊揭露、消費者評論真實性驗證、虛假轉售門票之禁止;擴大數位服務與個人資料交換契約之保護範圍;強化不公平商業行為之救濟機制;並針對廣告標示、價格標示、雙重品質商品等進行現代化調整。

消費者保護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Omnibus I Directive / CSRD/CSDDD Omnibus
歐盟企業永續報告與盡職調查修正指令
Directive (EU) 2026/470

本指令為歐盟「簡化與競爭力」議程的核心立法之一,旨在大幅削減企業永續報告(CSRD)與企業永續盡職調查(CSDDD)的行政負擔,同時維持歐洲綠色政綱的政策目標。主要變更包括: 大幅縮小CSRD強制報告義務的適用範圍(僅限淨營業額逾4.5億歐元且員工逾1,000人之企業) 為供應鏈中小型企業新增「受保護企業」機制,限制報告企業索取資訊的範圍 修正CSDDD,提高適用門檻(員工5,000人以上、全球淨營業額逾15億歐元) 延後CSDDD實施日期至2029年7月26日 廢除CSDDD氣候轉型計畫強制義務及統一聯盟層級民事責任制度 引入自願性永續報告標準(Voluntary Standards)

ESG與治理2027.03.19 Articles 1–3(轉置期限現行有效
Ozone Regulation
臭氧層破壞物質規章 (重製)
Regulation (EU) 2024/590

本法旨在規範臭氧層破壞物質之生產、進口、出口、上市、貯存及後續供應,以及其使用、回收、回用、回收再利用及銷毀,並規範含有臭氧層破壞物質或其運作依賴此類物質之產品及設備之進出口、上市及使用。本法確保歐盟遵守1987年蒙特婁議定書之義務,以保護平流層臭氧、維護人體健康及生態系統,並減緩氣候變暖。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ackaging Amendment
包裝指令修正 (舊)
Directive (EU) 2018/852

本法旨在修正第94/62/EC號指令,加強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管理制度。核心目標為推動循環經濟轉型,提升包裝廢棄物回收率,強化可重複使用包裝之推廣,建立分類回收目標(包括塑膠、木材、黑色金屬、鋁、玻璃、紙張與紙板等材料),同時規範擴展生產者責任制度、廢棄物輸出管控、品質數據回報等具體措施。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ackaging Directive
包裝廢棄物指令 (舊)
Directive 94/62/EC

本法旨在協調成員國關於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管理的措施,以防止或減少其對環境的影響並提供高度環保保護,同時確保內部市場正常運作。本法優先著重於預防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其次為包裝重複使用、回收及其他回收形式,進而減少最終廢棄處置。本法適用於歐盟市場上所有類型之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無論其使用場景為工業、商業、辦公、零售、服務或家庭等各級。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ay Transparency
薪資透明指令
Directive (EU) 2023/970

本法旨在強化歐盟同工同酬原則之應用,特別是針對男性與女性在相同工作或具等同價值工作中之薪酬透明度與執行機制。通過建立薪酬透明義務、明確同工同酬概念之定義、加強救濟機制及執法工具,以消除性別薪酬差距並確保所有勞工享有平等待遇。本指令適用於公私部門雇主及所有具僱傭關係之勞工,包括申職者。

勞工人權2028.01.31 年度統計資訊提交(Eurostat)現行有效
PCB Disposal
PCB 處置指令
Directive 96/59/EC

本法旨在近似調和各會員國對多氯聯苯及多氯三聯苯(PCB/PCT)之受控處置、含PCB設備之除污或處置,以及使用過PCB之處置相關法律,以期全面消除該等物質。本法規定會員國應建立含PCB設備之清冊、要求設備持有人進行清冊申報、禁止PCB分離與重複使用、要求營運商取得許可證、規定設備標示與除污條件,並訂定2010年12月31日為已盤點設備之最後處置期限。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EFC
PEFC 認證決議
Decision (EU) 2024/3181

本法旨在認可森林認證認可計畫(PEFC)自願性認證方案,作為證明生質燃料符合指令(EU)2018/2001所定永續性與溫室氣體減量標準之有效工具。該方案涵蓋森林生質燃料及林業相關產業廢棄物與殘餘物之生質燃料,具全球地理涵蓋範圍,並涵蓋整個森林供應鏈。經歐盟執委會評估,該方案充分符合第29(6)及(7)條永續性準則、第29(10)條溫室氣體減量要求,並適用符合第30(1)及(2)條之質量平衡方法論,同時符合第2022/996及2022/2448號實施規則之規定。

生物多樣性2029.12.21 適用截止日期現行有效
Pesticides Use
農藥永續使用指令
Directive 2009/128/EC

本法旨在建立歐洲社區架構以達成農藥永續利用,通過減少農藥使用對人體健康與環境之風險與影響,並推動整合型蟲害防治與替代方法之發展應用。本指令適用於植物保護產品,規範專業營運商、銷售商與顧問之訓練認證、農藥銷售、資訊揭露、施藥設備檢查、空中噴施管制、水體保護、特定區域風險降低與農藥處理等面向。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FOA Exemption
PFOA 豁免延長
Regulation (EU) 2025/1399

本法旨在修正規則(EU)2019/1021附件I中關於全氟辛酸(PFOA)、其鹽類及PFOA相關化合物之規定。主要目的在於延長已安裝消防系統內用於液體燃料蒸氣抑制及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消防泡沫之豁免期限至2025年12月3日,並設定特定的非故意微量污染物(UTC)限值。對於已安裝系統內之消防泡沫及濃縮液,PFOA或其鹽類之UTC限值設定為1 mg/kg,PFOA相關化合物之UTC限值為10 mg/kg,有效期至2028年8月3日;對於經清潔後安裝之無氟消防泡沫,PFOA及其相關化合物之總合UTC限值為10 mg/kg。另外釐清消防泡沫之定義,並允許在豁免期限屆滿前已投入使用之產品繼續使用。

化學品管理2028.08.03 已安裝系統內消防泡沫之UTC限值適用終止現行有效
PFOS Amendment
PFOS 修正案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718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第2019/1021號法規關於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衍生物之規定。主要目標為調整PFOS之非故意微量污染物(UTC)限值,使其與全氟辛酸(PFOA)及其相關化合物之限值相符;修改PFOS物質定義為涵蓋其鹽類及PFOS相關化合物;刪除PFOS作為非裝飾性硬鉻(VI)電鍍雾化抑制劑之豁免(已為替代物所取代);並刪除關於分析方法之技術性備註。該修正案實施《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遠距離越界空氣污染公約附議定書》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規制承諾。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IC
PIC 規章
Regulation (EU) No 649/2012

本法旨在實施鹿特丹公約(先行知會程序公約),規管危害性化學物質的出口與進口,保護人類健康與環境免受危害。本法規範化學物質(包括農藥及工業化學物質)之進出口通知程序、禁用或嚴格限制化學物質之管制、化學物質之標示與包裝,並建立歐盟與成員國間的協調機制,以及與第三國間的資訊交換程序。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IC Amendment
PIC 清單更新
Regulation (EU) 2024/3199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第649/2012號規則,進一步規範危害化學物質及農藥之輸出入控制。本規則主要增列五十三種禁用農藥及工業化學物質至第I號附件第1部份與第2部份之化學物質清單,並依據鹿特丹公約及斯德哥爾摩公約之最新決議,新增特布竄斯於第3部份,調整多氯聯苯登載方式,新增六氟磺酸及相關化合物至第V號附件第A部份。禁用物質包括苯氟靈、苯噻菌靈、克螨特、二甲基嘧啶、二吡嗎啉、滅草伏、梅蒂姆、加保利、S-異丙甲草胺及三氟磺隆甲基等多項農藥活性物質,以及六溴鄰苯二甲酸二己酯、已批准後撤銷之物質等工業化學品,規範物質之出口進口程序,保護人類健康與環境。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lastic Bags
塑膠袋減量指令
Directive (EU) 2015/720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1994年第62/EC號指令,針對輕量級塑膠購物袋的消費進行規範與減量。其主要目的為防止因塑膠袋濫用而產生的環境污染及海洋生態威脅。本法規定成員國應採取措施達成輕量級塑膠袋消費的持續減少,並明確定義「塑膠」、「塑膠購物袋」、「輕量級塑膠購物袋」及「可生物降解購物袋」等術語。成員國得透過國家減量目標、經濟工具(如定價、稅費)或行銷限制措施達成此目標。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LD
新產品責任指令
Directive (EU) 2024/2853

本法旨在規範營運商對缺陷產品造成之損害的無過失責任,以及對受害自然人的損害賠償。該指令適用於2026年12月9日之後置於市場或投入服務的所有動產,包括軟體、數位製造檔案及相關服務,以維護內部市場正常運作並確保對消費者及自然人的高度保護。法規廢止並取代1985年理事會指令85/374/EEC,以因應人工智慧、循環經濟商業模式及新興全球供應鏈等新技術發展帶來的法律不確定性。

消費者保護2026.12.09 完整遵循期限現行有效
PLD (Old)
產品責任指令 (舊)
Council Directive 85/374/EEC

本法旨在統一歐盟成員國關於不良產品責任之法律規定,建立製造商無過失責任制度,以保護消費者免受缺陷產品對健康及財產之損害。本指令規範工業製造之動產(不含初級農產品及獵物),要求製造商、進口商及聲稱自身為生產者之人就缺陷產品所致損害負連帶責任,並設定賠償責任期限、損害賠償範圍及免責條款。

消費者保護持續適用已廢止
PLD Amendment
產品責任修正 (舊)
Directive 1999/34/EC

本法旨在修正理事會指令85/374/EEC,將初級農產品納入產品責任指令的適用範圍。該指令擴大了缺陷產品的民事責任制度,使農產品製造人須對其產品造成之損害負無過失責任,以提升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性之信心,促進內部市場統一之產品責任規則,並達成高度消費者保護標準。

消費者保護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OPs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規章
Regulation (EU) 2019/1021

本法旨在保護人體健康與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之危害,透過禁止、逐步淘汰或限制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特性之物質的製造、上市及使用,並建立廢棄物管理規定,以符合歐盟對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長程跨境大氣污染公約(POPs議定書)之國際義務。本規則涵蓋禁止物質(附件I)、限制物質(附件II)、排放減少物質(附件III)及廢棄物管理(附件IV)。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osted Workers
派遣勞工修正指令
Directive (EU) 2018/957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指令96/71/EC關於勞工派遣相關規定,以保護被派遣勞工之權益並確保服務提供自由與勞工保護之平衡。主要增強被派遣勞工之工作條件保護,包括薪資、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帶薪年假、健康安全、住宿條件及差旅費補償等事項,並對派遣期間超過12個月或18個月之情形規定更高保護標準。同時強化打擊派遣勞工相關詐欺及濫用行為之措施,包括加強成員國主管機關間之協調與資訊交換。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PE
個人防護裝備規章
Regulation (EU) 2016/425

本法旨在調和各成員國有關個人防護裝備(PPE)設計與製造之衛生安全要求,排除貿易障礙,並建立PPE在歐盟市場之自由流通。本法規定適用於新進入歐盟市場之PPE,包括由歐盟境內製造商製造之新PPE或自第三國進口之PPE(無論新舊)。本法採用新方式原則,對PPE設定本質衛生安全要求,具體技術細節由歐洲標準委員會(CEN)及歐洲電工標準委員會(Cenelec)訂定,與協調標準之符合可推定符合本法要求。本法並廢止89/686/EEC指令。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PPWR
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40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之統一規制框架,涵蓋包裝全生命週期之永續要求,包括物質成分限制、可回收性設計、回收內容物最低百分比、再使用系統、廢棄物預防及分類收集等規定,以提升循環經濟、減少環境污染並確保內部市場運作暢通。本法廢止Directive 94/62/EC,適用於所有置於聯盟市場之包裝及包裝廢棄物,不論材料類型。

循環經濟2028.02.12 可堆肥性要求、銷售包裝空白空間最小化(Art. 9、24(4))現行有效
Pregnant Workers
懷孕勞工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92/85/EEC

本法旨在實施措施以促進懷孕勞工及產後不久或正在哺乳之勞工在工作中的安全衛生改善。本指令作為第89/391/EEC指令第16(1)條意義下的第十項個別指令,對懷孕勞工、產後勞工及哺乳勞工建立特定保護措施,包括危害評估、工作條件調整、夜間工作禁止、產假權利及解僱禁止等,並規定薪資及津貼之維持,以保障該等勞工之健康安全權益。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acial Equality
種族平等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2000/43/EC

本法旨在建立打擊基於種族或族裔原因之歧視的法律框架,確保在歐盟各成員國中貫徹平等對待原則。該指令適用於公私部門所有人員,涵蓋就業、職業培訓、社會保護、醫療、社會優惠、教育及商品與服務供給等領域。禁止基於種族或族裔原因的直接及間接歧視、騷擾及歧視性指示。成員國應建立促進平等對待的獨立機構,提供受害人司法救濟,並採取有效且具嚇阻力的制裁措施。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已廢止
Radiation Safety
電離輻射安全指令
Directive 2013/59/Euratom

本法旨在建立針對電離輻射照射危害的基本安全標準,保護職業人員、公眾及患者之健康。規範範圍涵蓋計畫、既有及緊急照射情況,包括放射性物質之製造、生產、加工、搬運、棄置、使用、儲存、運輸及進出口,以及發射電離輻射之電器設備之操作,並納入天然輻射源之管制、室內氡氣照射防護、建築材料之伽瑪輻射參考水準,以及高活度密封源之控制管理。本法廢止並取代指令89/618/Euratom、90/641/Euratom、96/29/Euratom、97/43/Euratom及2003/122/Euratom。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EACH
REACH 規章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本法旨在確保人體健康及環境之高度保護,同時促進化學物質之自由流通與內部市場之正常運作。該法規制定了物質之登記、評估、授權及限制之統一規則,並建立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以統籌相關技術、科學及行政事務。其適用範圍涵蓋在歐盟領域內製造、進口或上市之化學物質及其製劑,以及含有該等物質之製品。本法以預警原則為基礎,規定製造商、進口商及下游使用者應負責確保其所製造、進口或使用之物質不致對人體健康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EACH (CMR)
CMR 物質限制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8/675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化學物質登記、評估、授權及限制規則(REACH)第XVII附件之附錄,以更新致癌性、致突變性及生殖毒性物質(CMR物質)之分類。本法修正第28至30條項之內容,使其對應第1272/2008號規則第VI附件第3部分之最新分類清單,並納入甲醛作為第1B類致癌物質,同時新增十多種物質至各相關附錄中,以確保化學物質限制規定與最新科學進展相符。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EACH (NPE)
NPE 限制 (REACH)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6/26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化學品法規(REACH)附件XVII,針對非離子型酚聚氧乙烯醚(NPE)在紡織品中的使用進行限制。本法禁止在市場上販售含有NPE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一以上之紡織品,該等紡織品可於正常使用生命週期內以水洗滌。本限制措施以保護水生環境及水中生物免受NPE降解產物之危害為目標,並規定業者須於2021年2月3日前完成轉換並達成合規要求。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EACH Data Sharing
REACH 數據共享規章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6/9

本法旨在就依據歐盟REACH法規(EC 1907/2006)進行化學物質登記時所須之資訊共享與聯合提交資料進行規範。本法訂定資料共享協議當事人之具體義務與責任,其中包括透明化之成本項目化、公平合理之成本分配機制、年度成本記錄維持義務,俾使資訊共享制度得以有效運作,並特別保護中小企業之利益。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EACH Fees
REACH 規費規章
Regulation (EC) No 340/2008

本法旨在建立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依據REACH法規(EC 1907/2006)收取之規費與收費之金額結構及支付規則。該法規定登記、更新、授權申請、上訴及其他化學物質相關服務之費用標準,並考量中小企業減費措施,確保機構營運資金充足以執行化學品登記、評估、授權及限制等各項工作。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EACH Fees Update
REACH 規費更新
Regulation (EU) 2025/2067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執行規則(EC)第340/2008號,以調整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根據REACH法規(EC 1907/2006)所徵收之費用與收費。主要內容包括根據2021年至2023年平均通貨膨脹率(累積19.5%)調整標準費用,惟中小企業豁免此調整;改革中小企業身份認定程序,由事後驗證改為事前驗證,並引入行政性收費;確立中小企業認定有效期限為三年;調整上訴費用架構;更新收費附表(附件I至VIII)以反映新的費用水準。本修正案係為增進ECHA融資永續性的一系列措施之一。

化學品管理2027.02.05 中小企業身份認定新程序(第13條修正)現行有效
REACH Test Methods
REACH 測試方法規章
Regulation (EC) No 440/2008

本法旨在建立根據REACH法規(EC第1907/2006號)進行物質測試的共同測試方法。本法規將先前指令67/548/EEC附錄V所列之測試方法納入本法規中,涵蓋物理化學性質、毒性及生態毒性測試方法。本法規適用於歐盟化學品的註冊、評估、授權及限制等制度,確保物質內在性質資訊之一致性。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ED
無線設備指令
Directive 2014/53/EU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無線電設備在市場上提供及使用的規制框架,確保無線電設備符合健康與安全、電磁相容性及有效利用無線頻譜的基本要求,同時保障內部市場正常運作。本指令取代1999/5/EC指令,擴大適用於所有意圖發送或接收無線電波以進行無線電通信或無線電測位之電氣或電子產品。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ED Delegated Act (Cybersecurity)
無線設備指令授權法案 (資安)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30

本法旨在補充指令2014/53/EU,針對無線電設備制定網路保護、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及詐欺防護的基本要求。本規則適用於能夠透過網際網路通訊的無線電設備、供兒童照護使用的無線電設備、玩具類無線電設備及穿戴式無線電設備,以確保此類設備在歐盟市場流通時具備適當的網路安全防護能力。

資安與數據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ED II
再生能源指令 II
Directive (EU) 2018/2001

本法旨在建立可再生能源推廣之共同框架,為歐盟2030年能源結構中可再生能源設定至少32%之具有約束力目標。本指令規定電力部門可再生能源之財政支持規則、自我消費、供熱供冷部門及運輸部門可再生能源使用規範、成員國間及第三國區域合作機制、能源來源擔保制度、行政程序、資訊與培訓要求,並確立生物燃料、生物液體及生物質燃料之永續性及溫室氣體減排標準。

能源與氣候2026.12.01 自我消費者可能課費期限現行有效
RED III
再生能源指令 III
Directive (EU) 2023/2413

本法旨在推動歐盟再生能源之利用,修正指令2018/2001、規則2018/1999及指令98/70/EC,以達成2050年氣候中立及2030年溫室氣體減排至少55%之目標。主要內容包括將再生能源整體目標提升至42.5%(努力達成45%)、建立可再生加速區域、簡化行政許可程序、強化生質能源永續性標準、推動電動車與儲能整合、加強跨境合作機制,及擴大非生物質再生燃料之應用範圍。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EDcert-EU
REDcert-EU 認證決議
Decision (EU) 2024/3194

本法旨在認可REDcert-EU自願性認證方案,作為證明生物燃料、生物液體、生物質燃料、非生物來源再生燃料及回收碳燃料符合歐盟再生能源指令(EU)2018/2001永續性及溫室氣體排放減少標準的方法。該方案涵蓋生物質燃料的永續性與溫室氣體排放標準、非生物來源再生燃料的生產規則、準確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以及經營者向聯盟資料庫輸入資訊的義務。本決定廢止並取代(EU)2022/605決定,並自2024年12月21日至2029年12月21日生效。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eFuelEU Aviation
永續航空燃料規章
Regulation (EU) 2023/2405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統一的可持續航空燃料(SAF)供應與使用框架,以維持航空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同時促進SAF之漸進式應用,達成歐盟2030年及2050年氣候目標。規範範圍涵蓋年客運量超過80萬人次或貨運量超過10萬公噸之歐盟機場、年商業飛行次數達500班以上之航空營運商,以及在歐盟機場供應航空燃料之燃料供應商。

能源與氣候2027.01.01 執委會首次報告現行有效
Renewables Auction
再生能源拍賣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1176

本法旨在規範再生能源競價拍賣中之資格預審與評選標準。本法適用於歐盟 2024/1735 規程第 26 條所定之再生能源技術部署拍賣,涵蓋太陽能、風能、熱泵、地熱、氫能、生質氣及永續替代燃料等技術。法規明確規定營運商應符合之強制性資格預審準則(責任商業行為、網路安全及資料安全、完成能力),以及自願性評選準則(供應鏈韌性、環境永續性貢獻、創新、能源系統整合),並要求各成員國建立透明、客觀、非歧視性之評估方法及監督機制,以確保競價過程公平且拍賣目標能達成。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ight to Repair (R2R)
維修權指令
Directive (EU) 2024/1799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共通規則以促進消費者購買商品之維修,強化內部市場正常運作,同時提供高度之消費者與環境保護。本指令適用於商品缺陷發生或顯露於賣方責任外之維修情況。指令規定營運商應提供歐洲維修資訊表、製造商應履行維修義務、建置歐洲線上維修平台、擴展賣方責任期間等措施,以鼓勵循環經濟並減少可行商品之過早棄置。

循環經濟2027.07.31 歐洲線上維修平台之共通線上介面開發現行有效
RIS Revision
內河航運資訊服務指令修訂
Directive (EU) 2025/2482

本法旨在修正第2005/44/EC號指令,建立歐盟內陸河道統一的河流資訊服務(RIS)框架,以支持內陸水運安全、效率及永續發展,並促進與其他運輸模式的介接。本修正案聚焦泛歐交通網(TEN-T)範圍內的內陸河道和內陸港,建立歐洲RIS環境作為資訊交換主要平台,涵蓋電子導航圖、電子船舶報告、船長通知、船舶追蹤及航道監測等技術規範,並強化個人資料保護與網路安全措施。

資安與數據2029.01.02 成員國制訂國內法律措施現行有效
RMAP Recognition
RMAP 同等性認定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25/2071

本法旨在根據歐盟2017/821規則第8條第3款,對負責任礦物倡議組織所有之「負責任礦物保障流程」供應鏈盡職調查方案予以認可,確立其與該規則之等效性。該方案適用於歐盟礦物進口商中之冶煉廠與精煉廠營運商,使其能透過有效實施該方案而符合供應鏈盡職調查義務,特別是針對來自衝突區域與高風險地區之錫、鉭、鎢及黃金相關礦物之透明度與確定性要求。

供應鏈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oHS (Phthalates)
RoHS 修正 (4項塑化劑)
Directive (EU) 2015/863

本法旨在修正2011/65/EU指令之附件二,擴增受限物質清單,新增四項高關注物質(DEHP、BBP、DBP、DIBP)之使用限制,以保護人體健康與環境,並確保電機電子設備之廢棄物進行環境合理之回收及處置。本修正指令規範電機電子設備內禁用物質之最高濃度值,並針對醫療裝置及監控儀器設定過渡期。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oHS 2
RoHS 2 指令
Directive 2011/65/EU

本法旨在規範電機電子設備中某些有害物質之使用限制,以保護人體健康與環境,包括廢棄電機電子設備之環保回收與處理。本法適用於第一類至第十一類電機電子設備,並規定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及經銷商之義務,以確保市場上流通之設備符合限制物質之最高濃度值要求。

化學品管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RoHS Amendment
RoHS 修正 (豁免調整)
Directive (EU) 2017/2102

本法旨在修正2011年電氣及電子設備有害物質限用指令,以促進循環經濟並便利二級市場營運商進行維修、零件替換、翻新及再利用等業務。修正內容包括排除特定產品類別(如管風琴、特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不適用該指令之規範、明確規定再利用零件豁免條件、調整豁免有效期限、簡化豁免延期申請程序等。修正規範涵蓋醫療器材、診斷裝置、工業監控儀器及其他電氣電子設備,以確保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之高度安全水準,同時減少市場營運商之不必要行政負擔。

化學品管理2027.07.22 再利用零件豁免(工業監控儀器類現行有效
RoHS Revision (2025)
RoHS 指令修訂 (2025)
Directive (EU) 2025/2456

本法旨在修正指令2011/65/EU,將科學與技術任務重新分配至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以實現「一物質、一評估」之方針。該修正涉及豁免申請程序、受限物質清單之審查程序,以及建立風險評估委員會與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之角色,藉以簡化程序、提升科學品質之一致性、增進透明度,並減輕利害關係人之行政負擔。適用範圍包括電氣電子設備受限物質之評估與管制。

化學品管理2027.08.13 豁免申請確認時限現行有效
SAF Allocation
SAF 獎勵計算規章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723

本法旨在補充2003/87/EC指令,建立歐盟航空排放交易系統中適格航空燃料與化石煤油價差的年度計算方法及碳權配置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為鼓勵商業航空運營商使用適格航空燃料進行低碳轉型,保留2,000萬份碳權以補助適格航空燃料與化石煤油間的價差,並規範營運商申請程序、燃料價格決定機制及碳權分配方式。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Sanctions Penalties
制裁違規刑責指令
Directive (EU) 2024/1226

本法旨在建立針對歐盟限制性措施違反行為的最低刑事犯罪定義與懲罰規則。本指令規定成員國應確保對故意違反歐盟限制性措施的禁止規定或義務之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包括凍結資金、經濟資源、禁止交易商品及服務、提供財務或非財務服務、規避限制性措施及未遵守報告義務等行為。本指令適用於自然人與法人,並建立涵蓋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的完整刑事框架,以有效對抗違反歐盟限制性措施之犯罪活動。

ESG與治理2030.05.20 實效評估現行有效
SBP
SBP 認證決議
Decision (EU) 2024/3191

本法旨在認可「永續生物質計畫」自願性認證體系,作為證明生物質燃料符合歐盟再生能源指令(EU 2018/2001)永續性與溫室氣體減排要求之工具。該體系涵蓋森林及非森林木質纖維素材料、林業及農業相關產業加工殘餘物,以及農業用地之木質農業殘餘物所製生物質燃料。本決定廢止並取代2022/1657號實施決定,擴大對農業殘餘物之認證範圍,適用期限至2029年12月21日。

生物多樣性2029.12.21 適用期限屆滿日期現行有效
SCCs
標準合約條款
Decision (EU) 2021/914

本法旨在建立標準契約條款以確保個人資料向第三國轉移時符合歐盟資料保護規則之要求。本決議針對資料輸出人及資料輸入人之間之個人資料跨境轉移,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可執行之資料主體權利及有效的法律救濟。標準契約條款適用於控制者對控制者、控制者對處理者、處理者對處理者及處理者對控制者等四種轉移情景,並涵蓋子處理者之參與。

資安與數據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SEA
環境評估計畫指令
Directive 2001/42/EC

本法旨在對特定計畫及方案的環境影響進行戰略性環境評估,藉由確保環境考量整合於計畫及方案的準備與通過程序中,達到高度環保保護並促進永續發展。本指令涵蓋農業、林業、漁業、能源、工業、運輸、廢棄物管理、水資源管理、電信、觀光、都市及鄉村計畫或土地使用等領域之計畫與方案,以及對野生物及自然棲地保育具重大影響之計畫與方案。

ESG與治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Seveso Format
Seveso III 通報格式
Decision (EU) 2025/113

本法旨在建立成員國關於《危險物質重大事故防制指令2012/18/EU》實施情況之通報資訊格式。歐盟執委會制訂統一報告表單,俾使成員國得以標準化方式提供安全報告、應急計畫、安全措施、檢查及罰鍰等實施資訊,以提升工業事故防制之有效性及資訊公開之完整性。本決議廢止並取代2014/896/EU決議,適用於2023年至2026年期間之報告週期。

勞工人權2026.12.31 前一決議2014/896/EU廢止生效日期現行有效
Ship Recycling
船舶回收規章
Regulation (EU) No 1257/2013

本法旨在防止、減少及消除船舶拆解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主要內容包括:規範船舶危險物質之控制與盤點、建立歐洲船舶拆解設施清單、規定船舶拆解計畫之審批程序、建立船舶檢驗與證書制度、訂定第三國船舶拆解設施之納入標準,以及強化成員國監督與執行機制。本規則適用於懸掛成員國旗幟之船舶,並對靠泊成員國港口之第三國船舶亦設立要求。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Ship Recycling List
拆船設施清單
Decision (EU) 2025/322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執委會實施決定(EU) 2016/2323,更新歐洲船舶回收設施清單,以因應授權設施的更新、名稱變更、經營者異動及最大尺寸規格調整。本決定涵蓋比利時、丹麥、法國、荷蘭、愛沙尼亞、土耳其及英國等地之船舶回收設施的新增、移除或資訊更新,確保船舶所有人僅在清單內設施進行回收作業,以符合歐盟1257/2013船舶回收規則之規定。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Ship-Source Pollution
船舶污染處罰指令
Directive (EU) 2024/3101

本法旨在將Marpol 73/78國際公約之重要修正納入歐盟法,並確保任何公司或其他法律或自然人對非法污染物排放承擔有效、適度與具嚇阻力之行政罰責任,以提升海事安全並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本指令修正Directive 2005/35/EC,擴大適用範圍至Marpol 73/78之Annex I至VI(包括油類、有毒液體物質、有害物質、污水、垃圾及排氣洗滌系統殘留物),並建立統一之行政罰處制度,強化對船源污染違規行為之有效執法與跨境合作機制。

能源與氣候2027.07.06 轉置期限現行有效
Social Climate Fund
社會氣候基金規章
Regulation (EU) 2023/955

本法旨在建立社會氣候基金,透過向會員國提供資金支持,以應對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築物與道路運輸部門的歐盟碳交易制度所造成之社會影響。該基金為2026年至2032年間設立,以協助脆弱家庭、脆弱微型企業及脆弱運輸使用者,透過臨時直接所得支持及能源效率投資、建築物供暖與冷卻去碳化、零低排放交通運輸等措施與投資,實現公正且包容之氣候轉型。

ESG與治理2029.03.15 中期審查截止現行有效
Sulphur Directive
燃料硫含量指令
Directive (EU) 2016/802

本法旨在藉由限制特定液態燃料之硫含量,以減少硫二氧化物排放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危害。本指令規定重油、汽油、海洋汽油及海洋柴油等燃料在歐盟領土、領海、專屬經濟區及污染防制區內之最高硫含量限制,特別針對船舶使用之海洋燃料設定分階段實施期程,以達成歐盟空氣品質與減少酸雨之環保目標。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SUP
一次性塑膠指令
Directive (EU) 2019/904

本法旨在預防及減少特定塑膠製品、氧化可降解塑膠製品及含塑膠漁具對環境(尤其是水生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影響,並促進向循環經濟過渡,包括創新及可持續商業模式、產品和材料的發展。指令適用範圍涵蓋附件所列之單次使用塑膠製品、氧化可降解塑膠製品及含塑膠漁具,要求會員國採取消費減量、市場禁令、產品設計要求、標示、擴大製造商責任及分類回收等措施。

循環經濟2029.12.31 飲料瓶回收90%目標現行有效
Sweden ETS
瑞典 ETS 擴展
Decision (EU) 2025/318

本法旨在核准瑞典根據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第三階段指令第30j條之規定,單方面將建築物、道路運輸及其他部門的排放交易系統適用範圍擴展至新增部門。該決定授權瑞典納入鐵路運輸、內河及休閒船運、非道路運輸及農林漁業等四個新增部門,預期基礎排放量為1,680,358公噸二氧化碳當量(2016-2018年平均值)。該擴展旨在實現更均一的碳定價、降低行政負擔,並提升環境完整性及排放監測報告之可靠性。

能源與氣候2027.01.01 追加額度發放現行有效
Taxonomy Climate DA
氣候授權法案
Regulation (EU) 2021/2139

本法旨在確立技術篩選標準,以確定經濟活動何時構成對氣候變遷減緩或氣候變遷適應的重大貢獻,並確定該等經濟活動是否對其他環境目標不造成重大傷害。本規則補充歐盟2020/852號法規,涵蓋林業、環境保護、製造、能源、運輸、水資源及廢棄物管理、建築與房地產、資訊通訊及專業服務等九大類經濟活動,透過量化閾值、相對改進、定性績效要求、程序或實踐基準等方式訂定永續投資之環境可持續性條件。

永續金融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Taxonomy Complementary DA
補充氣候授權法案
Regulation (EU) 2022/1214

本法旨在修正委員會授權規則(EU)2021/2139及(EU)2021/2178,為化石氣體與核能發電活動建立技術篩選標準,俾使金融市場投資者得以識別符合嚴格條件之氣體及核能相關活動,以支持歐盟會員國能源系統向氣候中立過渡,惟該等修正不強制任何投資,而係旨在協助識別需進行者。

永續金融2045.12.31 核能新電廠建設許可發行期限現行有效
Textile Labelling
紡織標籤規章
Regulation (EU) No 1007/2011

本法旨在建立紡織纖維名稱之調和規定,以及紡織製品纖維成分之相關標示與標籤要求。規範對象為歐盟市場上之紡織製品,目的在消除成員國間之歧異性規定,確保消費者獲得正確且一致之資訊,並促進紡織品在內部市場之自由流通。本規定涵蓋紡織纖維名稱之使用、標籤標示要求、含動物性非紡織成分製品之標示、二元及三元纖維混合物之定量分析方法,以及市場監督規定。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Tobacco Directive
菸草產品指令
Directive 2014/40/EU

本法旨在統一歐盟各成員國關於菸草及相關產品製造、包裝及銷售的規定,藉由建立共同的成分報告義務、排放上限、標籤警告、可追溯性及安全特性要求,以及針對電子菸及草本吸菸產品的規範,在維持高度健康保護基礎上促進內部市場順暢運作,並履行歐盟在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下的義務。本法廢止2001/37/EC指令,範圍涵蓋菸草產品、電子菸、草本吸菸產品及新型菸草產品之製造、成分、排放、標籤、包裝、跨境遠距銷售及追蹤追溯。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Toy Safety (General)
玩具安全指令 (一般)
Directive 2009/48/EC

本法旨在建立玩具安全統一規範,確保進入歐盟市場之玩具符合安全要求,保護兒童健康及安全。規範涵蓋玩具物理機械性、易燃性、化學性、電氣性、衛生及放射性等基本安全要求,並明確營運商(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之義務,建立符合性評估程序、CE標誌制度及市場監督機制。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已廢止
Toy Safety (Old)
玩具安全指令 (舊)
Directive 2009/48/EC

本法旨在規範玩具產品之安全性,確保歐盟市場上之玩具符合基本安全要求,保護兒童健康與安全。適用於所有為14歲以下兒童設計或意圖供其使用之產品,涵蓋物理與機械性能、易燃性、化學性質、電氣性能、衛生及放射性等安全要件。本指令訂定製造商、進口商及經銷商之責任,建立CE標誌認證制度、符合性聲明程序,並規範市場監督機制與風險應對程序。

產品合規持續適用已廢止
Toy Safety Regulation
玩具安全規章 (2025)
Regulation (EU) 2025/2509

本法旨在確保玩具安全,保護14歲以下兒童免受玩具危害,包括物理、機械、化學、電氣、易燃性及衛生等風險。本法規定了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合規評估程序、CE標誌要求及數位產品護照制度,並廢止2009年第48/EC指令,以建立統一的歐盟內部市場運作機制,確保符合規定的玩具得以自由流通,同時加強對危害化學物質的管制,特別針對致癌、誘變、生殖毒性物質、內分泌干擾物及呼吸道致敏物質等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禁止。

產品合規2030.08.01 數位產品護照系統完全應用現行有效
Transparent Working
透明工作條件指令
Directive (EU) 2019/1152

本法旨在透過促進工作條件之透明性與可預測性,同時維持勞動市場適應力,進而改善工作條件。本指令建立最低限度要求,適用於歐盟所有具有僱傭契約或僱傭關係之勞工,包括傳統及非傳統形式之就業(如零時契約、隨時在線勞工、平台勞工等)。核心規定包括:雇主應以書面形式提供關於僱傭關係基本面之資訊;規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保障平行就業權利;確保工作模式不確定之勞工獲得最低可預測性;禁止不合理之隨時待命契約;促進轉職至更穩定之就業形式;確保強制培訓免費且計入工時;建立對抗報復措施之保護機制;以及設置求償救濟途徑。

勞工人權2027.08.01 歐盟委員會評估審查現行有效
Tyre Labelling
輪胎標籤規章
Regulation (EU) 2020/740

本法旨在建立輪胎標籤標準化資訊架構,藉由揭示燃油效率、濕地抓地力、外部滾動噪音、雪地及冰面抓地力等參數,使消費者做出知情選擇,以提升道路運輸安全性、健康保護及經濟環保效率。本法適用於C1類、C2類及C3類輪胎,並規定營運商、經銷商、車輛供應商與代管服務提供者之標籤製作、展示與資訊揭露義務。

能源與氣候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UCPD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Directive 2005/29/EC

本法旨在透過調和歐盟成員國關於不公平商業對消費者行為之法規,建立內部市場之適當運作並達成高度消費者保護。本指令禁止針對消費者之不公平商業行為,包括具誤導性及侵略性之行為,並規範營運商應履行之職業勤懇義務,以及保護消費者免受經濟利益損害之機制。

消費者保護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UWWTD (Old)
都市廢水處理 (舊)
Council Directive 91/271/EEC

本法旨在保護環境免受都市廢水不足處理之不利影響。本指令涉及都市廢水之收集、處理及排放,以及特定工業部門廢水之處理及排放。成員國應確保所有城市聚落均配備廢水收集系統,並在規定期限內對進入收集系統之廢水進行二級處理或同等處理。污泥應盡可能再利用,且應逐步停止將污泥傾倒至地表水域。成員國應監測處理廠、受納水域及污泥處理情況,並建立國家實施方案向歐盟委員會提交。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已廢止
UWWTD Recast
都市廢水指令 (重製)
Directive (EU) 2024/3019

本法旨在建立城市污水收集、處理與排放之規範,以保護環境與公眾衛生。該指令涵蓋1,000人口當量以上聚落之污水收集系統、二級至四級污水處理要求、整合城市污水管理計畫、微污染物之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度、能源中立目標、跨境污水合作機制、公眾資訊透明化及環衛設施使用權保障。透過逐步性要求與靈活實施期限,促進循環經濟轉型並達成2050年氣候中立目標。

循環經濟2027.01.02 微污染物監測方法學現行有效
ViDA
數位時代增值稅指令
Directive (EU) 2024/xxx (ViDA)

提案階段。推動歐盟境內 VAT 申報的即時數位化 (Real-time reporting)。

ESG與治理持續適用提案中
Waste Framework Amendment
廢棄物指令修正
Directive (EU) 2018/849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廢棄物管理相關指令,包括報廢車輛、電池及蓄電池和廢棄電機電子設備指令,藉由簡化小型企業許可與登記要求、改善資料報告品質與一致性、建立單一廢棄物資料入口、強化廢棄物階級制度之應用、推動循環經濟轉型,以保護環境、保護人體健康及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本法涉及歐盟層級廢棄物法規之統一性實施。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Water Reuse
水再利用規章
Regulation (EU) 2020/741

本法旨在確保再生水安全用於農業灌溉,訂定最低限度之水質與監測要求,規範風險管理措施。適用於經都市廢水處理廠處理後進一步處理之再生水,用於農業灌溉之情形。本法藉由調和歐盟內部水質標準,保護環境與人畜健康,促進循環經濟,應對水資源短缺與氣候變遷,並確保農業產品內部市場流通無虞。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WEEE
電子廢棄物指令
Directive 2012/19/EU

本法旨在通過防止或減少廢棄電機電子設備(WEEE)的生成和管理所造成的不利影響,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並藉由減少整體資源使用影響和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來促進永續發展。本指令適用於電機電子設備(EEE)之生產者、分銷商及消費者,建立廢棄電機電子設備之分類收集、處理、回收及回收目標制度,並規定營運商之環保責任。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WEEE Amendment 2024
WEEE 指令修正案 (光電)
Directive (EU) 2024/884

本法旨在修正第2012/19/EU號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回應歐盟法院關於該指令第13條第1款對2005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13日間上市之光伏面板及特定開放範圍電機電子設備具有不當溯及既往效力之判決。本修正案調整製造商對廢棄物責任承擔之時間起點,確保法律確定性原則,並納入對光伏面板與開放範圍設備之特定收集與標記規定,同時要求歐盟委員會於2026年前評估該指令之進一步修正需求,特別關注污染者付費原則之執行與不當溯及既往效力之防止。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WFD
水架構指令
Directive 2000/60/EC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水資源政策框架,針對內陸表面水體、過渡水體、沿岸水體及地下水訂定保護措施。指令目標係防止水體狀態進一步惡化、保護及改善水生生態系統、促進永續水資源使用、逐步減少地下水污染,並對危害物質採取漸進式減量或逐步淘汰措施,達成良好水體狀態目標。

生物多樣性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WFD
廢棄物框架指令
Directive 2008/98/EC

本法旨在通過建立廢棄物防止、收集、運輸、回收及處置之規範性措施,保護環境及人類健康,並降低資源使用之不利影響,以及提升資源利用效率。該指令廢止並取代2006/12/EC指令、91/689/EEC指令及75/439/EEC指令,建立統一的歐盟廢棄物管理法律框架,涵蓋廢棄物定義、危險廢棄物分類、生產者延伸責任、廢棄物階層制、循環社會目標,以及成員國廢棄物管理計畫與廢棄物防止計畫之制定義務。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WFD (Textiles)
紡織與食品廢棄物修正案
Directive (EU) 2025/1892

本法旨在通過修正2008/98/EC廢棄物指令,强化歐盟食品廢棄物和紡織品、相關紡織品及鞋類產品的廢棄物管理制度。針對食品廢棄物,設定2030年前具約束力的減量目標:加工製造階段減少10%,零售、餐飲服務及家庭階段人均減少30%。針對紡織品,建立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度,要求營運商負責紡織品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再利用及回收,推動循環經濟並減少快速時尚的負面影響。

循環經濟2027.04.17 生產者登記格式實施現行有效
WFD Amendment
廢棄物指令修正
Directive (EU) 2018/851

本法旨在透過修正廢棄物指令2008/98/EC,改善歐盟廢棄物管理,轉向循環經濟模式,強化資源效率利用,促進廢棄物預防、再利用與回收,並設定具體量化目標以達成環境保護與人類健康之目標。本修正指令涵蓋廢棄物定義澄清、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最低要求、廢棄物分類收集、製成品設計改進、食品廢棄物減量、海洋垃圾防制及相關監測報告機制等主要事項。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Whistleblower
吹哨者保護指令
Directive (EU) 2019/1937

本法旨在透過建立通用最低保護標準,強化歐盟特定政策領域的執法,保護舉報歐盟法律違反行為的人員。該法涵蓋公共採購、金融服務、產品安全、運輸安全、環保、核安全、食品飼料安全、動物健康福利、公共衛生、消費者保護、隱私保護及內部市場等領域之違反行為。規定應建立內部及外部舉報機制,禁止報復,提供舉報人保護措施,並確保違反行為得到有效追蹤與調查。

ESG與治理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Work-Life Balance
工作生活平衡指令
Directive (EU) 2019/1158

本法旨在透過促進親職假、父親假及照顧假等家庭相關假期,以及彈性工作安排,實現男性與女性在勞動市場機會與工作待遇上之平等。本指令對所有與雇主有僱傭契約或僱傭關係之勞工適用,涵蓋兼職勞工、定期契約勞工及臨時派遣勞工。各成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符合本指令所規定之最低要求,包括父親假10個工作日、親職假4個月且其中2個月不可轉移、年度照顧假5個工作日,以及彈性工作安排等權利。

勞工人權2027.08.02 執委會向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提交實施報告現行有效
Working Time
工作時間指令
Directive 2003/88/EC

本法旨在建立工作時間組織的最低安全衛生要求。本指令涵蓋日間休息、週間休息、年假、休息時間及每週最長工作時數等最低標準,並涵蓋夜班工作、輪班工作及工作模式的特定面向。適用於歐盟所有公共及私營部門,惟海員、流動工作者、海上漁船員工及某些特定職業另有規定。成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有勞工獲得適當休息期間及每週工作時數限制,以保護勞工安全衛生。

勞工人權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WSR (Basel)
電子廢棄物運送 (Basel)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4/3229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第1013/2006號法規,以配合巴塞爾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2022年6月)所決議的電廢物品分類變更。自2025年1月1日起,將有害電廢物品改列為A1181編號,刪除A1180編號;將非有害電廢物品新增Y49編號在附件II,並刪除附件IX中的B1110及B4030編號。本法涵蓋電廢物品跨境運輸的控制程序,區分歐盟內部運輸與對第三國運輸的不同管制要求,以確保環境安全管理。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現行有效
WSR (Old)
廢棄物運送規章 (舊)
Regulation (EC) No 1013/2006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廢棄物運輸的程序與管制制度。涵蓋歐盟內部會員國間、進口至歐盟及出口至第三國的廢棄物運輸。本法以環境保護與人體健康為核心,規範危險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的事前通知、書面同意、財務擔保及追蹤等要求,並明定違法運輸之罰則與回收義務。

循環經濟持續適用已廢止
WSR (Recast)
廢棄物運送規章 (重製)
Regulation (EU) 2024/1157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廢棄物運輸的統一監督與控制制度,以保護環境與人體健康,並達成循環經濟目標。本法規定廢棄物在成員國間、進出歐盟以及經過第三國的運輸程序,依廢棄物來源、目的地、運輸路線、廢棄物類型及最終處理方式而異,實施分級管制體系。本法廢止並取代2006年第1013/EC號規則,納入《巴塞爾公約》禁止修正案之規定,並針對塑膠廢棄物及危險廢棄物設定更嚴格的出口限制。

循環經濟2027.02.11 塑膠廢棄物出口禁令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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