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Directive

碳封存指令

Directive 2009/31/EC
現行有效Directive能源與氣候

本法旨在建立二氧化碳地質封存之法律框架,以確保環保安全地進行永久性地下地質封存,藉此貢獻氣候變遷防制之目標。本指令規定營運商應取得探勘許可及儲存許可,建立監測計畫、財務擔保機制,並制定糾正措施。本指令適用於會員國領土、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棚內之二氧化碳地質封存活動,但不適用於意圖儲存總量低於100公噸用於研究、開發或測試之活動。

時程

  1. 2009.06.25
    法規生效
  2. 2011.06.25
    探勘許可發放
  3. 2011.06.25
    儲存許可發放
  4. 2011.06.25主管機關
    會員國向歐盟委員會通知罰則規定
  5. 2011.06.30
    儲存場所監測報告提交:每年至少一次,首次於
  6. 2011.06.30主管機關
    會員國實施報告提交
  7. 2012.06.25
    既存儲存場所達到本指令要求
  8. 2015.03.31主管機關
    歐盟委員會進行指令檢討

基本資料

法規編號
Directive 2009/31/EC
通過日期
2009.04.23
公告日期
2009.06.05
狀態
現行有效
主題
能源與氣候
相關產業
化學品與能源

主要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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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修正自Directive 85/337/EEC、修正Directive 2000/60/EC、修正Directive 2001/80/EC、修正Directive 2004/35/EC、修正Directive 2006/12/EC、修正Directive 2008/1/EC、修正Regulation (EC) No 1013/2006

官方資源

Directive 2009/31/EC on the geological storage of carbon dioxide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9/31/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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