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der Goods & …

性別平等服務指令

Directive 2004/113/EC
現行有效Directive勞工人權

本法旨在建立一個框架,禁止在商品及服務的取得與提供過程中基於性別的歧視,以實現男女間的平等待遇原則。本指令涵蓋所有向公眾提供且在私人及家庭生活範圍外之商品及服務營運商,但不適用於媒體內容、廣告、教育及就業相關事項。指令禁止直接及間接歧視、騷擾及性騷擾,並規定保險及相關金融服務應採用無差別保費制度。

時程

  1. 2005.01.10
    法規生效
  2. 2007.12.21
    國內法規轉換
  3. 2007.12.21
    保險保費無差別制度(新契約
  4. 2007.12.21
    妊娠及生育成本規定
  5. 2012.12.21主管機關
    會員國5年期後再次檢討

基本資料

法規編號
Directive 2004/113/EC
通過日期
2004.12.13
公告日期
2004.12.21
狀態
現行有效
主題
勞工人權
相關產業
跨產業、消費品製造業、金融服務業

主要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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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延伸自安理會決議2001/51/EC(關於社區性別平等框架戰略計畫2001-2005年)及安理會指令2000/43/EC(實施種族與族裔平等待遇原則)

官方資源

Directive 2004/113/EC implementing the principle of equal treatment between men and women in the access to and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4/113/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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