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WWTD (Old)

都市廢水處理 (舊)

Council Directive 91/271/EEC
已廢止Directive循環經濟

本法旨在保護環境免受都市廢水不足處理之不利影響。本指令涉及都市廢水之收集、處理及排放,以及特定工業部門廢水之處理及排放。成員國應確保所有城市聚落均配備廢水收集系統,並在規定期限內對進入收集系統之廢水進行二級處理或同等處理。污泥應盡可能再利用,且應逐步停止將污泥傾倒至地表水域。成員國應監測處理廠、受納水域及污泥處理情況,並建立國家實施方案向歐盟委員會提交。

時程

  1. 1991.06.19
    法規生效
  2. 1993.12.31
    工業廢水事前規範或授權
  3. 1993.12.31
    建立實施方案
  4. 1994.06.30
    提交實施方案資訊
  5. 1998.12.31
    敏感區收集系統-10000 p.e.以上
  6. 1998.12.31
    敏感區更嚴格處理
  7. 1998.12.31
    污泥處理事前規範或授權
  8. 1998.12.31
    停止污泥傾倒至地表水
  9. 2000.12.31
    收集系統建立-15000 p.e.以上
  10. 2000.12.31
    二級處理-15000 p.e.以上
  11. 2000.12.31
    生物可分解工業廢水處理
  12. 2005.12.31
    收集系統建立-2000至15000 p.e.
  13. 2005.12.31
    二級處理-10000至15000 p.e.
  14. 2005.12.31
    淡水及河口-2000至10000 p.e.
  15. 2005.12.31
    適當處理(小規模排放)

基本資料

法規編號
Council Directive 91/271/EEC
通過日期
1991.05.21
公告日期
1991.05.30
狀態
已廢止
修訂關係
被Dir (EU) 2024/3019(城市廢水新法)廢除(轉置期後)
主題
循環經濟
相關產業
化學品與能源、食品與農業、營建與廠務

主要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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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無直接之修正、廢止或取代關係。本指令係根據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130s條制定。相關聯之歐盟指令包括理事會指令90/313/EEC(環境資訊自由取得)、75/440/EEC(飲用水水質)及其他社區指令之規定。

官方資源

Council Directive 91/271/EEC concerning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EUR-Lex 法規全文(Council Directive 91/271/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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