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Charter

基本權利憲章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現行有效Charter勞工人權

本法旨在確立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作為歐盟及其成員國實施歐盟法律時應遵循之基本人權與自由之規範。該憲章重申並強化對人類尊嚴、自由、平等與團結等普遍價值之保護,涵蓋尊嚴、自由、平等、團結、公民權利及司法救濟等六大範疇,並規定其解釋與適用之通則。

時程

  1. 2009.12.01
    自里斯本條約生效日起

基本資料

法規編號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通過日期
2000.12.07
公告日期
2000.12.18
狀態
現行有效
修訂關係
(具法律效力自2009年里斯本條約)
主題
勞工人權
相關產業
跨產業

主要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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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廢止並取代2000年12月7日公布之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該修正版本自里斯本條約生效之日起施行。

官方資源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Lex 法規全文(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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