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 Crime (Old)

環境犯罪指令 (舊)

Directive 2008/99/EC
已廢止DirectiveESG與治理

本法旨在透過刑事法律措施強化環境保護。要求各成員國將特定環境侵害行為確立為刑事犯罪,包括向空氣、土壤或水體排放有害物質、廢棄物管理、危險物質運作、核材料處理及野生動物保護等違法行為。本法適用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反行為,並規定對自然人及法人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各成員國應建立有效、相稱且具有嚇阻力之刑事罰則。

時程

  1. 2008.12.26
    法規生效
  2. 2010.12.26
    轉置期限

基本資料

法規編號
Directive 2008/99/EC
通過日期
2008.11.19
公告日期
2008.12.06
狀態
已廢止
修訂關係
被Dir (EU) 2024/1203(環境刑事新法)取代
主題
ESG與治理
相關產業
跨產業、營建與廠務

主要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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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延伸自關於環境保護之歐盟法規,包括理事會指令2008/99/EC涵蓋之所有環保法規。本法規適用附件A所列之歐盟共同體法規及附件B所列之歐拉托姆條約法規。無廢止或取代先前法規,惟為統一各成員國之環保刑事處罰標準之新一致性措施。

官方資源

Directive 2008/99/EC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through criminal law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8/99/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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