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7 節)
AI Act 的高風險規則延後了,但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沒有。它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而 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經上市的生成式 AI 系統,機器可讀標記的寬限期到 2026 年 12 月 2 日。官網聊天機器人、AI 客服、AI 產生的產品圖與宣傳影片,都可能落在這一條。本文說明第 50 條的四種義務分別由誰負責,以及台灣企業最常誤判的地方。
本文重點
- 第 50 條有四種義務:聊天機器人告知(提供者)、生成內容機器可讀標記(提供者)、情緒辨識與生物特徵分類告知(使用者)、深偽與公共議題文字揭露(使用者)。
- 用現成 AI 工具做行銷素材的企業,通常是使用者 (deployer);但把模型包裝成自家品牌聊天機器人放上官網,就可能變成提供者 (provider)。
- AI 生成的圖片、影音,只要「像真的」現實中的人、物、地點或事件,而且會讓人誤以為真,就是深偽,使用者要揭露。產品圖也不例外。
- 違反第 50 條,罰鍰上限為 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3%,取較高者(第 99 條第 4 項 (g) 款)。
一、第 50 條有哪四種義務?
| 項次 | 義務 | 誰負責 | 例外 |
|---|---|---|---|
| 第 1 項 | 與自然人直接互動的 AI,要讓對方知道在跟 AI 互動 | 提供者 | 從情境看已經很明顯 |
| 第 2 項 | 生成合成音訊、圖片、影片或文字的 AI,輸出要有機器可讀的標記,可被偵測為 AI 生成 | 提供者(含通用目的 AI 系統) | 只做標準編輯輔助、沒有實質改變輸入內容 |
| 第 3 項 | 使用情緒辨識或生物特徵分類系統,要告知被處理的人 | 使用者 | 依法用於犯罪偵查 |
| 第 4 項 | 深偽圖片、音訊、影片要揭露是 AI 生成或修改;為公共議題發布的 AI 文字也要揭露 | 使用者 | 明顯的藝術、創作、諷刺作品只需適度揭露;文字經人工審閱並有人負編輯責任者免揭露 |
第 5 項規定,資訊最晚要在第一次互動或接觸時以清楚、可區辨的方式提供,並符合無障礙要求。
另外要注意第 3 項跟第 5 條的關係:在職場與教育機構用 AI 推論情緒,除醫療或安全原因外,是第 5 條第 1 項 (f) 款的禁止行為,不是告知就可以。
二、我們只是「用」AI 工具,要負什麼責任?
這要看您在第 50 條裡是哪一種角色:
- 用 ChatGPT、Midjourney 這類現成工具做素材:工具供應商是提供者,負責第 2 項的機器可讀標記;您是使用者,主要義務在第 4 項的深偽揭露。
- 用模型 API 做自家品牌的客服機器人,放在官網或 App:以自己名義把 AI 系統投入使用,您很可能就是這個聊天機器人的提供者,要負責第 1 項的告知設計。
- 把生成式功能做進產品或軟體賣給客戶:您是提供者,第 1 項與第 2 項都要看。
AI Act 第 2 條第 1 項 (c) 款規定,提供者與使用者即使設在第三國,只要 AI 的輸出在歐盟使用,也在適用範圍內。所以台灣總部做的英文官網機器人、給歐洲客戶看的型錄與影片,都不能用「我們不在歐盟」排除。
您的公司有這些情況嗎?
- 官網、App 或通訊軟體客服有 AI 自動回覆
- 歐洲市場的產品圖、情境照、代言影片用 AI 生成或大幅修改
- 銷售的軟體或設備內建生成式 AI 功能
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上市的生成式 AI 系統,第 2 項標記寬限到 2026 年 12 月 2 日。
三、AI 生成的產品圖算「深偽」嗎?
很多人以為深偽 (deep fake) 只跟政治人物、名人有關。AI Act 第 3 條第 60 款的定義更廣:AI 生成或修改的圖片、音訊或影片,類似現實存在的人、物品、地點、實體或事件,而且會讓人誤以為是真實的。
套到行銷素材上,有三個常見情境值得注意:
- AI 生成的「使用情境照」:產品放在看起來像真實工廠、真實家庭的場景裡,觀看者會以為是實拍。
- AI 修改的產品外觀:把還沒量產的顏色、材質、尺寸做成像實拍的照片。
- AI 生成的人物代言或客戶見證影片:看起來像真人在說話。
這些情境是否構成深偽,要看內容與呈現方式。另外,第 50 條第 6 項明訂,本條不影響其他歐盟或會員國法律的透明度義務。廣告中誤導消費者的圖像,還會碰到不公平商業行為規範;環境宣稱則要另外看反漂綠新規 ECGT。
四、時程:什麼已經適用,什麼還有寬限?
| 日期 | 內容 | 條文 |
|---|---|---|
| 2025 年 2 月 2 日 | 職場、教育機構的情緒推論禁止(醫療或安全原因除外) | 第 5 條第 1 項 (f) 款、第 113 條 |
| 2026 年 8 月 2 日 | 第 50 條第 1 至 6 項適用 | 第 113 條 |
| 2026 年 12 月 2 日 | 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上市的生成式 AI 系統,第 50 條第 2 項標記寬限到期;未經同意的私密影像生成禁止適用 | 第 111 條第 4 項、第 5 條第 1 項 (ba) 款 |
Digital Omnibus 沒有改動第 50 條第 1 至 6 項的內容,只修改第 7 項:執委會推動標示與偵測的行為準則,如果評估準則不足,可以用施行法訂定共同規則。標記要做到什麼技術程度,後續會隨準則與標準更新。
五、企業最常誤判的三件事
誤判一:「我們有在圖片角落寫 AI 生成,第 2 項就做到了。」 第 2 項要求的是機器可讀的標記,對象是 AI 系統的提供者,跟使用者在畫面上加註是兩件事。反過來,使用者的深偽揭露是給人看的,兩者不能互相取代。
誤判二:「內容經過員工修過,就不算 AI 生成。」 「經人工審閱、有人負編輯責任即免揭露」的例外,只寫在第 4 項第二段的公共議題文字。圖片、音訊、影片的深偽沒有這個例外。
誤判三:「客服機器人用的是大廠模型,責任在大廠。」 模型供應商負責模型層的義務;以自己名義推出聊天機器人的企業,是這個 AI 系統的提供者。告知要設計在互動介面上,只有部署的人做得到。
揭露要做到什麼程度?
告知的時點、文字、位置,深偽揭露在藝術創作時可以多輕,機器可讀標記怎麼跟供應商確認,有幾種做法,要看您的通路與內容型態。
常見問題
AI 生成內容在歐盟一定要標示嗎?
要看角色與內容。生成式 AI 系統的提供者,輸出一律要有機器可讀標記(第 50 條第 2 項,標準編輯輔助除外)。使用者則是在內容構成深偽、或為公共議題發布 AI 文字時,要對外揭露(第 4 項)。
第 50 條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2026 年 8 月 2 日。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上市的生成式 AI 系統,第 2 項的標記義務寬限到 2026 年 12 月 2 日(第 111 條第 4 項)。
官網聊天機器人寫「您好,我是智慧客服」就夠了嗎?
第 1 項要求讓使用者知道正在與 AI 系統互動,除非從情境看已經很明顯。「智慧客服」是否足以讓一般理性的使用者知道對方是 AI,要看整體介面設計;資訊最晚要在第一次互動時提供。
違反第 50 條會怎樣?
第 99 條第 4 項 (g) 款:罰鍰上限 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3%,取較高者;中小企業取較低者(第 6 項)。實際罰則由各會員國訂定。
下一篇預告
上一篇:第一篇:Digital Omnibus 之後,AI Act 新時程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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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第 3 條第 60 款、第 5 條、第 50 條、第 99 條、第 111 條: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EUR-Lex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EUR-Lex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 FAQ: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1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產品之適用情形,請依實際事實與最新公報內容判斷。
下一步:您考慮過這三種做法嗎?
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 FAQ.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