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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反漂綠新規 EmpCo(ECGT)上路:哪些環保宣稱不能再用?

歐盟反漂綠新規(EmpCo/ECGT,Directive (EU) 2024/825)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適用:籠統環保宣稱、以碳抵換為基礎的產品碳中和、自創永續標章都被禁止。本文說明 12 項黑名單、未來承諾的條件、和 Green Claims Directive 的差別,以及 B2B 台灣廠商為什麼也會被問到。

發布 2026年10月30日最後查核 2026年10月30日作者 ZC 熱蘭遮管理諮詢
歐盟反漂綠新規 EmpCo(ECGT)上路:哪些環保宣稱不能再用?
本文目錄(10 節)
  1. ECGT(歐盟反漂綠新規)是什麼?
  2. ECGT 和 Green Claims Directive 有什麼不同?
  3. 新增的 12 項黑名單
  4. 不在黑名單上,但會被個案檢視的宣稱
  5. 消費者權利指令新增的資訊
  6. B2B 的台灣廠商為什麼也會被問到?
  7. 已經印好的包裝與庫存怎麼辦?
  8. 違反 ECGT 會怎樣?
  9. 常見問題
  10. 結語

歐盟賦權消費者綠色轉型指令(Directive (EU) 2024/825,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簡稱 ECGT 或 EmpCo,台灣媒體多稱為「歐盟反漂綠新規」)自 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適用。它修正《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UCPD)與《消費者權利指令》(CRD),把「環保」「綠色」這類籠統宣稱、以碳抵換為基礎的產品碳中和、自創的永續標章,都列入一律禁止的黑名單。許多人以為「歐盟綠色宣稱法被撤回了」,其實卡關的是另一部提案,ECGT 已經在執行。

本文重點

  • ECGT 已經適用(2026 年 9 月 27 日起);卡關的是 Green Claims Directive 提案。把兩者混為一談,是目前最常見的誤解。
  • 新增 12 項一律禁止的行為:籠統環境宣稱、以碳抵換為基礎的產品碳中和、不是依認證制度或公部門設立的永續標章、把法定要求當賣點,以及耐用性、軟體更新與維修相關的誤導。
  • 「2030 年淨零」這類未來承諾,要有詳細的實施計畫,並由獨立第三方專家定期查核。
  • 規範對象是對消費者的商業行為(B2C);B2B 供應商多半透過品牌客戶的資料要求間接受影響。
  • 已經生產、上架的庫存一樣適用,執委會問答集表示沒有超過適用日的過渡期。

ECGT(歐盟反漂綠新規)是什麼?

ECGT 是指令,要由各成員國轉成國內法,再由各國主管機關執法。重要日期如下:

日期事項
2024 年 3 月 26 日指令生效
2026 年 3 月 27 日成員國轉置期限
2026 年 9 月 27 日新規定開始適用;法定保固調和告示與商業耐用保證調和標籤同日起使用

轉置進度各國不同。荷蘭以《消費者永續資訊改善指令施行法》(Stb. 2026, 152)完成轉置;德國以《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三次修正法》完成,2026 年 9 月 27 日生效。法國截至 2026 年 9 月下旬仍在國會審議,主管機關 DGCCRF 表示轉置完成前不會依這部指令查核。

ECGT 和 Green Claims Directive 有什麼不同?

項目ECGTGreen Claims Directive
法律狀態已通過,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適用提案(COM(2023) 166);執委會 2025 年 6 月 20 日表示擬撤回,三方協商取消,目前在理事會卡關
規範方式黑名單加一般原則,規範對消費者的宣稱原本要規定宣稱的事前證明方法與第三方驗證
對企業的意義現在就要遵守沒有適用日期

Green Claims Directive 卡關,不代表環境宣稱可以照舊寫。最常見的漂綠寫法,ECGT 已經直接列入黑名單。

新增的 12 項黑名單

ECGT 在 UCPD 附件一新增 12 項「在任何情況下都視為不公平」的行為。列在黑名單上的行為,主管機關不必個案判斷是否誤導消費者,只要做了就違法。

附件一禁止的行為台灣出口商常見的寫法
2a展示不是依認證制度、也不是公部門設立的永續標章公司自創的「綠色產品」標章、內部評分圖示
4a無法證明具備公認卓越環境表現的籠統環境宣稱「環保」「綠色」「eco-friendly」「對氣候友善」
4b宣稱只涉及一部分,卻說成整個產品或整家公司外箱改用再生紙,就說「環保產品」
4c以碳抵換為基礎,宣稱產品對環境的影響是中和、減少或正面買碳權後標示「碳中和產品」
10a把法律本來就要求的事,當成自家產品的特色電池標示「無汞」當賣點(歐盟電池法規本來就限制汞)
23d隱瞞軟體更新會讓產品功能變差韌體更新後續航變短,卻沒有事先告知
23e把只是增加功能的軟體更新說成必要「必須更新才能繼續使用」,實際只是新增功能
23f產品有已知會限制耐用性的設計,仍照常行銷已知某個零件設計會縮短壽命,行銷時不提
23g宣稱正常使用下可達到某個使用時間或強度,實際做不到標示「可充放電 1,000 次」,正常使用下達不到
23h把不能維修的產品說成可以維修宣稱「可維修」,實際無法拆開或沒有零件
23i在技術上不必要時,誘導消費者提早更換耗材濾網、墨水匣提早跳出更換提示
23j隱瞞或謊稱使用非原廠零件、耗材會影響功能「使用非原廠電池會損壞產品」,實際不會

要注意 4a 的「籠統」。同一個媒介上清楚說明具體內容的宣稱,例如「包裝使用 80% 再生紙」,就不是籠統宣稱;只寫「環保包裝」才是。「公認卓越環境表現」也有明確範圍,指符合歐盟生態標章(EU Ecolabel)、成員國正式認可的第一類環保標章(EN ISO 14024),或依其他歐盟法律達到最佳環境表現,不是企業自己評估。

不在黑名單上,但會被個案檢視的宣稱

未來環境表現的承諾(UCPD 第 6 條第 2 項 (d) 款)。「2030 年碳中和」「2040 年淨零」這類宣稱,要有清楚、客觀、公開且可驗證的承諾,寫在詳細可行的實施計畫裡,包含可衡量、有時限的目標與配置的資源,並由獨立第三方專家定期查核,查核結果要提供給消費者。

與產品無關的好處(同項 (e) 款)。宣傳的好處如果和產品或事業的任何特性無關,也屬於誤導,例如強調市場上本來就普遍做到的事。

環境與社會特性成為產品的「主要特性」(第 6 條第 1 項 (b) 款)。產品的環境、社會特性與循環面向(耐用性、可修復性、可回收性)若說得不實或容易誤解,就構成誤導行為。

消費者權利指令新增的資訊

除了宣稱,ECGT 也修正消費者權利指令,要求賣家在消費者下單前提供更多資訊:

  • 法定保固的調和告示:提醒消費者享有法定保固,格式由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1960 統一規定,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適用。
  • 商業耐用保證的調和標籤:製造商對整個產品提供超過兩年、不另收費的商業耐用保證時使用。
  • 製造商有提供時:軟體更新的最短期間、可修復性評分(有適用時),以及備品、維修資訊與維修限制。
  • 遠距銷售時,有提供的環保配送選項。

這些資訊由賣家提供給消費者,但內容多半來自製造商。

B2B 的台灣廠商為什麼也會被問到?

執委會問答集寫得很清楚:ECGT 嚴格限於 B2C。企業之間的交易不在範圍內。不過台灣廠商至少會在三種情況碰到:

  1. 自有品牌直接賣給歐洲消費者:透過電商平台或官網銷售時,您就是對消費者做出宣稱的賣家,直接適用。
  2. 品牌客戶的宣稱要靠您的資料:歐洲品牌在產品頁寫再生料比例、碳足跡、耐用年限,依據多半來自供應商。客戶面對主管機關時要拿得出證據,就會回頭要求供應商提供。
  3. 印在產品與包裝上的文字最後會到消費者手上:代工印製的包裝、說明書與產品本體標示,就是品牌對消費者的宣稱。包裝標示同時也要符合 PPWR 的要求,兩者常常一起被檢查。

已經印好的包裝與庫存怎麼辦?

執委會問答集表示,新規定適用於現有產品,包括適用日前已經生產、訂購、配送或上架的庫存,永續標章部分沒有超過適用日的過渡期。問答集提到賣家可以用貼紙或賣場告示處理不符合的宣稱,執法機關也會考量比例原則與賣家是否盡了合理努力。以德國為例,修法也沒有一般性的出清過渡期。

最容易錯的是以為「舊包裝可以賣到完為止」。ECGT 看的是商業行為發生的時間,不是包裝印製的時間。

違反 ECGT 會怎樣?

ECGT 本身沒有另訂罰則,由各國依轉置法與既有的不公平商業行為規定執法,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停止、更正並處以罰鍰。依經 Directive (EU) 2019/2161 修正的 UCPD 第 13 條,跨國的廣泛違規經歐盟消費者保護合作機制協調處罰時,罰鍰上限至少為該成員國年營業額的 4%;沒有營業額資料時,至少 200 萬歐元。消費者也可以依 UCPD 第 11a 條請求賠償、降價或解約。

常見問題

「歐盟反漂綠新規」指的是哪一部法規?

台灣報導說的「歐盟反漂綠新規」,多半就是本文的 ECGT(也寫作 EmpCo,另有譯名《賦能消費者以推動綠色轉型指令》),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適用。另一部常被一起提到的 Green Claims Directive(綠色宣稱指令)還只是提案,目前卡關、沒有適用日期。看到「反漂綠新規」時,先確認講的是哪一部:已經在執行的是 ECGT。

「碳中和」還能用嗎?

以碳抵換為基礎、宣稱產品碳中和或對環境影響減少,屬於黑名單第 4c 點,一律禁止;宣稱要以產品實際的生命週期影響為依據才行。執委會問答集說明,公司層級的碳抵換宣稱不在第 4c 點範圍內,但仍受 UCPD 一般規定檢視;只寫「碳中和」「氣候中和」而無法證明公認卓越環境表現,則屬於第 4a 點的籠統宣稱。

我們只做 OEM、ODM,ECGT 跟我們有關嗎?

ECGT 不直接規範 B2B 交易。但品牌客戶對消費者的宣稱,要靠供應鏈資料支撐,客戶通常會要求您提供依據;您印製的包裝與標示,也會成為品牌對消費者的宣稱。

Green Claims Directive 還會回來嗎?

截至 2026 年 10 月,提案仍在理事會卡關,執委會 2026 年工作計畫仍列為待決案件,沒有適用日期。是否重啟要看理事會與執委會的後續決定。

歐盟各國的規定都一樣嗎?

ECGT 是指令,各國轉置時的寫法與執法機關不同,適用範圍也可能略有差異。荷蘭、德國已完成轉置;法國截至 2026 年 9 月下旬仍在國會審議。銷售到哪些國家,就要看哪些國家的轉置法。

結語

ECGT 把最常見的漂綠寫法直接列入黑名單,判斷重點從「有沒有誤導消費者」變成「有沒有做這件事」。對台灣出口商來說,風險多半不在自己的官網,而在品牌客戶的產品頁、包裝與說明書上,那些宣稱的依據往往來自供應商。先盤點產品與包裝上的環境宣稱與依據,才知道哪些要改、哪些要補資料。

ZC 法規雷達的綠色宣稱 ECGT 專區會持續更新各國轉置與子法進度。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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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 在阿姆斯特丹設有實體據點,可協助確認產品、包裝與行銷資料上的環境宣稱是否落在 ECGT 範圍,並擔任歐盟法規對口。詳見 其他歐盟法規輔導。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以各成員國轉置法與實際銷售方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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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Directive (EU) 2024/825 (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1960 (harmonised notice and label) · European Commission,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ECGT Directive (September 2026) · European Parliament Legislative Train, Substantiating and communicating green claims · Directive (EU) 2019/2161 (penalties under the UCPD) · Ondernemersplein, Duurzaamheidsclaims moeten duidelijk en controleerbaar zijn · Taylor Wessing, Amendment to the German Unfair Competition Act (February 2026) · Gossement Avocats, La directive (UE) 2024/825 s'applique-t-elle directement à compter du 27 septembre 2026 ? (25 septembre 2026).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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