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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池法規 EUBR 實戰系列(三):CE、DoC、標籤、QR code 與可拆卸設計

EUBR 電池上市前須通過物質限制、符合性評鑑、DoC 與 CE、標示四道關卡,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所有電池都要有 QR code。本文依第 6、11、13、17、18 條整理要求、可拆卸設計與最新豁免清單。

發布 2026年10月2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0月24日作者 陳柏言 Po-Yen Chen,ZC Zeelandia Consulting
歐盟電池法規 EUBR 實戰系列(三):CE、DoC、標籤、QR code 與可拆卸設計

歐盟電池法規 (EU) 2023/1542(EUBR)規定,電池上市前須通過物質限制、符合性評鑑、符合性聲明(DoC)與 CE 標誌、標示四道關卡;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所有電池都要有 QR code,可攜式電池也須能由終端使用者自行拆卸與更換。

本文重點

  • 電池上市前要通過四道關卡:物質限制、符合性評鑑、DoC 與 CE、標示。前三項已經適用。
  • 分類收集符號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已強制;一般資訊標籤與容量標籤則要等施行法,實際日期晚於 2026 年 8 月 18 日。
  •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所有電池都要有 QR code,不是只有需要電池護照的電池。
  • 同一天起,可攜式電池須能由終端使用者以市售工具自行拆卸與更換;執委會 2026 年 7 月通過的委任規則將豁免產品擴大到 8 類。

一、第一道關卡:EUBR 限制哪些物質?

EUBR 第 6 條與附件 I 的物質限制,在 REACH 附件 XVII 之外另行適用:

物質限值(以重量計)適用範圍
汞0.0005%所有電池
鎘0.002%可攜式電池
鉛0.01%(2024 年 8 月 18 日起)可攜式電池;鈕扣型鋅空氣電池延至 2028 年 8 月 18 日

另外,第 13 條第 5 項規定,鎘含量超過 0.002% 或鉛含量超過 0.004% 的電池,須在分類收集符號下方標示 Cd 或 Pb 化學符號。

車用電池:附件 I 已於 2026 年 8 月 13 日改版

《車輛循環設計與報廢車輛管理法規》(EU) 2026/1738 第 53 條與附件 XII 改寫了 EUBR 附件 I,把舊報廢車輛指令中的電池物質限制移入 EUBR。針對 M1、N1 類車輛(含特種用途車輛)所用的電池,新增以均質材料計算的限值:

物質限值適用對象主要豁免
鎘0.01%裝於車輛的 EV 與 SLI 電池2008 年底前上市車輛的 EV 電池備品
鉛0.1%裝於車輛的可攜式、EV 與 SLI 電池12V SLI 電池、特種車 24V SLI 電池(兩者 2030 年檢討);2024 年 1 月 1 日前型式認證車輛;2019 年 1 月 1 日前型式認證車輛的高壓系統 EV 電池
六價鉻0.1%裝於車輛的電池無

供應車廠的台灣電池、電池模組與車用電子業者,應依新版附件 I 檢查材料申報,並留意 2030 年 12V 與 24V 鉛酸豁免的檢討結果。

第 6 條第 5 項要求執委會在 2027 年底前完成「高度關注物質」報告,未來可能新增限制。建議企業在供應商物質申報中,預先納入電池材料的完整成分資料。

二、第二道關卡:符合性評鑑(第 17 條)

EUBR 第 17 條依評鑑項目與是否量產,規定不同的符合性評鑑模組:

評鑑對象量產電池非量產電池
第 6、9、10、12、13、14 條(物質、性能、安全、標示、健康狀態)模組 A(內部生產管制)或 D1(生產品質保證)模組 A 或 G(單件驗證)
第 7、8 條(碳足跡、再生料)模組 D1,須公告機構 (Notified Body) 參與模組 G

對大多數可攜式電池而言,目前是以模組 A 自行評鑑、建立附件 VIII 的技術文件。碳足跡與再生料的第三方評鑑,則依第 96 條規定,在歐盟首次公布公告機構名單後 12 個月才開始適用。

三、第三道關卡:DoC 與 CE 標誌(第 18 至 20 條)

EUBR 第 18 至 20 條對 DoC 與 CE 標誌的要求如下:

  • DoC 內容:聲明已證明符合第 6 至 10、12、13、14 條,依附件 IX 的範本結構撰寫,並保持更新。
  • 語言:須翻譯為投放或銷售所在會員國要求的語言;以電子格式製作,經要求時提供紙本。
  • 單一 DoC:若電池同時受其他歐盟法規規範而需 DoC,應合併為單一 DoC,列明所有適用法規與公報出處(第 18 條第 3 項)。
  • 責任歸屬:簽署 DoC,即代表製造商承擔合規責任(第 18 條第 4 項)。

因此,DoC 由誰簽署,與第二篇談到的製造商判定直接相關。若電池由供應商製造、內建在品牌商的整機中,DoC 的出具主體應在合約中寫清楚。

四、第四道關卡:電池標籤要標示什麼?

EUBR 第 13 條的電池標示分為已經適用與尚待施行法兩部分。

已經適用的標示

  • 分類收集符號(打叉垃圾桶):2025 年 8 月 18 日起所有電池必須標示。符號須占電池最大面至少 3%(圓柱型電芯為表面積 1.5%),最大 5 × 5 公分;若電池太小,符號會小於 0.47 × 0.47 公分,可改印在包裝上,尺寸至少 1 × 1 公分。
  • Cd、Pb 標示:見前文。
  • 製造商與進口商資訊:電池上須有型號、批號或序號(第 38 條第 6 項),以及製造商名稱、地址與單一聯絡窗口(第 38 條第 7 項);進口商亦須標示自身資訊(第 41 條第 3 項)。

尚待施行法的標籤

附件 VI 第 A 部分的一般資訊標籤包含 10 項內容:

  1. 製造商識別資訊;
  2. 電池類別與識別資訊;
  3. 製造地點;
  4. 製造日期(年月);
  5. 重量;
  6. 容量;
  7. 化學系統;
  8. 汞、鎘、鉛以外的有害物質;
  9. 可用的滅火劑;
  10. 濃度超過 0.1% 的關鍵原物料。

另有可充電可攜式、LMT 與 SLI 電池的容量標籤,以及一次性可攜式電池的最低平均使用時間與「不可充電」標示。

這些標籤適用於「2026 年 8 月 18 日,或第 13 條第 10 項施行法生效後 18 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截至本文撰寫時,施行法仍未刊登公報,所以實際適用日會晚於 2026 年 8 月 18 日。我們建議企業先依附件 VI 準備標籤資料欄位,待施行法的版面、字體與圖示規格確定後再定稿,避免包材重複改版。

五、哪些電池在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要有 QR code?

EUBR 第 13 條第 6 項規定,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所有電池都要標示 QR code。這是許多企業最容易誤解的地方:QR code 不只是電池護照的入口。

電池類型QR code 應連結的內容
LMT、工業電池(>2 kWh)、EV 電池電池護照(第 77 條)
其他電池(包括所有可攜式電池)第 13 條第 1 至 5 項的標示資訊、DoC、第 52 條第 3 項的盡職調查報告、第 74 條第 1 項 (a) 至 (f) 款的廢電池管理資訊
SLI 電池(另外加註)主動材料中來自回收的鈷、鉛、鋰、鎳含量

條文要求這些資訊「完整、即時且正確」。QR code 須清晰、耐久地印刷或刻印在電池上;若電池性質或尺寸不允許,則附在包裝與隨附文件上(第 13 條第 7 項)。附件 VI 第 C 部分另要求 QR code 與背景高對比,且能被一般手機讀取。

實務提醒: 筆電、耳機等可攜式電池不需要電池護照,但仍需要 QR code 與背後的資訊頁。這代表企業需要一個長期可維護的網頁或資料平台,並決定由品牌商還是電池供應商負責更新。若 DoC 或盡職調查報告是以電池型號為單位,資訊頁也要能對應到型號層級。

六、可攜式電池的可拆卸要求是什麼?

EUBR 第 11 條規範可攜式電池的可拆卸與可更換性,基本要求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適用。

基本要求(2027 年 2 月 18 日起)

  • 投放含可攜式電池產品的人,須確保電池在產品使用壽命內隨時可由終端使用者輕易拆卸與更換。
  • 「輕易拆卸」指使用市售工具即可拆下,不需要專用工具(隨產品免費附送者除外)、專利工具、熱能或溶劑。
  • 產品須附使用、拆卸與更換說明及安全資訊,並永久公開於網站。
  • LMT 電池及其電芯須可由獨立專業人員拆卸與更換(第 11 條第 5 項)。
  • 可攜式與 LMT 電池須作為備品供應至少 5 年(自該設備型號最後一台上市起算),價格須合理且不具歧視性(第 11 條第 7 項)。
  • 不得以軟體阻礙更換為其他相容電池或關鍵零組件(第 11 條第 8 項)。

執委會已於 2025 年 1 月 10 日發布 Commission Notice C/2025/214,就第 11 條的協調適用提供指引,包括「輕易拆卸」、市售工具與「濕式器具」等概念的解釋。產品設計團隊應以該指引作為設計檢核的依據。

豁免:由獨立專業人員拆換

原第 11 條第 2 項只有兩類豁免:經常接觸水的可清洗器具,以及專業醫學影像與體外診斷醫療器材。執委會於 2026 年 7 月 14 日通過委任規則 C(2026) 5031,擴充為 8 類:

款次豁免產品
(a)主要在經常濺水、水流沖擊或浸水環境中運作、可清洗或沖洗的器具,明文納入穿戴式裝置
(b)專業醫學影像與放射治療裝置、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c)使用者接觸電池可能損及安全、耐久或防水性的穿戴式裝置,且因尺寸過小無法安全更換,或依賴密封外殼維持防塵防震
(d)裝設充電電池的電動玩具(至 2030 年 7 月 31 日止,以玩具安全所必要者為限)
(e)食品調理用無線溫度探針
(f)防爆指令 2014/34/EU 範圍內的產品
(g)皮下投藥的體表給藥系統
(h)農業與營建機械車頂安裝的遠端資訊裝置

除 (b) 款外,各款豁免都只在「為確保使用者與器具安全所必要」時才能主張。另外,第 11 條第 3 項對需要持續供電、或以收集與傳輸資料為主要功能且基於資料完整性需要永久連接的產品,也有排除規定。

委任規則須經歐洲議會與理事會審查期後刊登公報才生效。若產品打算主張豁免,建議現在就建立書面技術理由,說明為何拆卸會造成安全風險,而不是等到上市前才補。

車用電池的可拆卸設計

第 11 條規範的是可攜式與 LMT 電池。電動車電池的可拆卸要求則規定在 (EU) 2026/1738 第 7 條第 2 項:自 2032 年 9 月 1 日起取得型式認證的新車型,須設計成讓報廢車輛處理廠或維修業者能以容易且非破壞性的方式拆卸與更換 EV 電池、電池包與電驅馬達。車用電池包的機構設計週期很長,相關業者應及早納入新平台開發規格。

七、ZC 檢核清單:上市前文件包

項目條文狀態
電池分類與容量判定紀錄第 1、3 條已適用
物質限制測試報告(Hg、Cd、Pb)第 6 條、附件 I已適用
附件 VIII 技術文件第 17、38 條已適用
DoC(含翻譯版本)第 18 條、附件 IX已適用
CE 標誌第 19、20 條已適用
分類收集符號、Cd/Pb 標示第 13 條第 4、5 項已適用
型號、批號、製造商與進口商資訊第 38、41 條已適用
附件 VI 標籤資料欄位第 13 條第 1 至 3 項待施行法
QR code 與資訊頁第 13 條第 6 項2027 年 2 月 18 日
可拆卸設計確認或豁免理由第 11 條2027 年 2 月 18 日
拆換說明(線上永久公開)第 11 條第 1 項2027 年 2 月 18 日
備品供應 5 年計畫第 11 條第 7 項2027 年 2 月 18 日

常見問題

我們的電池已經有 CE,還需要另外做什麼?

請確認 DoC 是否已改為依 EUBR 出具(而非舊電池指令),以及是否同時符合其他適用法規並合併為單一 DoC。2027 年起還要加上 QR code 與可拆卸設計。

QR code 可以只印在包裝上嗎?

原則上要印在電池上;只有在電池性質或尺寸不允許時,才可改附於包裝與隨附文件。

一般資訊標籤現在就要貼嗎?

截至本文撰寫時,第 13 條第 10 項的施行法仍未刊登公報,一般資訊標籤的實際適用日會晚於 2026 年 8 月 18 日。建議先依附件 VI 準備標籤資料欄位,待施行法的版面、字體與圖示規格確定後再定稿。但分類收集符號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已經強制。

穿戴式產品是不是就不用管可拆卸了?

不是全部。豁免只適用於符合 (a) 或 (c) 款條件的穿戴式裝置,且必須是為了安全所必要;即使豁免成立,電池仍須可由獨立專業人員拆換。


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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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 可協助進行電池文件包差距分析、DoC 與標示審閱,以及 QR code 資訊頁的內容架構規劃。

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6、11、13、17 至 20、38、41 條,附件 I、VI、VIII、IX:EUR-Lex
  • Commission Notice C/2025/214, Guidelines on removability and replaceability of portable and LMT batteries:EUR-Lex
  •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C(2026) 5031 final of 14.7.2026 as regards derogations for the removability and replaceability of portable batteries
  • Regulation (EU) 2026/1738,第 7、53 條,附件 XII:EUR-Lex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0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標示施行法與委任規則以最終刊登公報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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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6、11、13、17 至 20、38、41 條,附件 I、VI、VIII、IX · Commission Notice C/2025/214, Guidelines on removability and replaceability of portable and LMT batteries · Regulation (EU) 2026/1738,第 7、53 條,附件 XII.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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