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電池法規 (EU) 2023/1542(EUBR)的義務掛在角色上,而不是公司規模或產業別: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授權代表與延伸生產者責任(EPR)的生產者,各自承擔不同責任。本文依第 3 條與第六章說明各角色的差異,並以台灣常見的 OEM、ODM 與品牌供應鏈情境示範如何判定。
本文重點
- EUBR 有兩套不同的身分概念:產品合規的「經濟經營者」(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授權代表、履約服務提供者)與 EPR 的「生產者」。同一家公司在兩套體系中的身分可能不同。
- 「製造商」的關鍵不是誰實際生產,而是誰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行銷電池(第 3 條第 33 款)。
- 進口商或經銷商若以自己的品牌銷售、或改裝電池,會被視為製造商(第 44 條)。
- 授權代表可以代辦很多事,但不能代替製造商承擔設計製造義務、擬定技術文件與盡職調查(第 40 條第 2 項)。
一、為什麼角色判定是 EUBR 的第一步?
台灣企業最常問的問題是:「我們只是代工」、「電池是供應商做的」、「我們沒有歐洲公司」,那 EUBR 還跟我們有關嗎?
答案取決於角色,而 EUBR 的角色定義與一般商業認知常有落差。我們在實務上看到最多的誤判,是把「誰生產電池」當成「誰是製造商」,或把「製造商」和「EPR 生產者」當成同一件事。
二、產品合規體系:五種經濟經營者
EUBR 產品合規體系下有五種經濟經營者,法定定義與核心義務如下:
| 角色 | 法定定義(第 3 條) | 核心義務 |
|---|---|---|
| 製造商 (Manufacturer) | 製造電池,或委託設計、製造電池,並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行銷,或自用投入服務者(第 33 款) | 第 38 條:確保符合第 6 至 10、12 至 14 條;技術文件;符合性評鑑;符合性聲明(DoC);CE;型號與批號;名稱地址;文件保存 10 年 |
| 授權代表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 設於歐盟境內、受製造商書面委任代為執行特定任務者(第 63 款) | 第 40 條:保存 DoC、技術文件、盡職調查查核報告 10 年;回應主管機關;配合矯正措施 |
| 進口商 (Importer) | 設於歐盟境內、將第三國電池投放歐盟市場者(第 64 款) | 第 41 條:投放前查核 DoC、技術文件、CE、標示;在電池上標示自身名稱地址;保存 DoC 10 年 |
| 經銷商 (Distributor) | 供應鏈中製造商與進口商以外、提供電池於市場者(第 65 款) | 第 42 條:上架前確認生產者已完成 EPR 註冊、CE、標示與文件齊備 |
| 履約服務提供者 (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 | 依 (EU) 2019/1020 定義,提供倉儲、包裝、出貨服務者 | 第 43 條:倉儲運送不得損及合規;部分情況須配合主管機關 |
另外兩條常被忽略的規定:
- 第 39 條:電芯與模組供應商的資訊義務。 電芯或模組供應商供貨給製造商時,必須免費提供符合 EUBR 所需的資訊與文件。這是品牌商向上游要資料的直接法源。
- 第 46 條:上下游追溯 10 年。 所有經濟經營者都要能在主管機關要求時,說明電池從誰來、賣給誰、數量與型號,並保存 10 年。
三、進口商與經銷商什麼時候會變成製造商?
依 EUBR 第 44 條,進口商或經銷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要承擔第 38 條的全部製造商義務:
- 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將電池投放市場;
- 改裝已上市電池,且可能影響合規;
- 改變已上市電池的用途。
這條對台灣 OEM 與 ODM 供應鏈特別重要。歐洲品牌客戶向台灣工廠採購、貼上自有品牌銷售時,品牌客戶通常才是 EUBR 上的製造商;台灣工廠則多半扮演第 39 條的資訊提供者,以及合約上的技術文件支援者。
四、EPR 體系:「生產者」是另一個概念
EPR(延伸生產者責任)章節的責任主體是「生產者」(producer),定義在第 3 條第 47 款,並以會員國為單位判定。生產者包括:
- (a) 設於該會員國,以自有名稱或商標製造或委製電池,並在該國首次供應者;
- (b) 設於該會員國,以自有品牌轉售他人製造、未標示原製造商品牌之電池者;
- (c) 設於該會員國,以專業方式首次在該國供應來自其他會員國或第三國之電池者;
- (d) 以遠距契約直接銷售給該國終端使用者、但設立於其他會員國或第三國者。
這帶出兩個實務結論:
- B2B 出口給歐洲進口商時,通常由歐洲端在該國首次供應的公司擔任生產者(第 47 款 (c)),台灣出口商不一定是 EPR 責任主體。
- 跨境電商直接賣給歐洲消費者時,台灣公司本身就是 (d) 款的生產者,而且必須在每個銷售國書面委任 EPR 授權代表(第 56 條第 3 項)。
此外,經銷商上架前必須確認生產者已完成 EPR 註冊(第 42 條第 2 項 (a) 款),所以 EPR 註冊號碼已經成為歐洲通路的基本要求。EPR 細節請見第六篇。
五、四條責任線:同一顆電池,四個負責人
我們建議用「四條責任線」來檢查每一個產品:
| 責任線 | 責任主體 | 依據 |
|---|---|---|
| 產品合規(技術文件、DoC、CE、標示) | 製造商;歐盟境外製造商須有歐盟境內經濟經營者 | 第 38、41 條 |
| EPR 與回收 | 各會員國的生產者(或其 EPR 授權代表) | 第 3 條第 47 款、第 55 至 57 條 |
| 供應鏈盡職調查 | 將電池投放市場、且達營業額門檻的經濟經營者 | 第 47、48 條 |
| QR code 與電池護照 | 將電池投放市場的經濟經營者(可書面授權他人代為處理) | 第 13 條第 6 項、第 77 條第 3、4 項 |
六、三個台灣企業常見情境
情境 A:台灣品牌商,產品內建供應商製造的電池,經歐洲子公司進口銷售。 電池內建於整機投放市場,品牌商以自有品牌行銷整機。若電池本身印的是電池供應商的品牌,實務上就會出現「電池的製造商是誰」、「DoC 與 QR code 由誰出」的灰色地帶。我們的建議是:不要等法條自己回答,而是在供應合約中明訂分工,包括誰出具 DoC、誰維護 QR code 資訊頁、誰保存技術文件、第 39 條資料如何交付。法律見解尚未完全明朗的部分,應保留書面判斷紀錄,日後主管機關詢問時才有依據。
情境 B:台灣 ODM 工廠,為歐洲品牌代工。 歐洲品牌以自有品牌銷售,通常是製造商。台灣工廠的主要義務來自合約與第 39 條資訊提供,但這不代表工作量小:品牌客戶的技術文件、測試報告、電池護照資料、盡職調查供應鏈資訊,多半要靠工廠提供。
情境 C:台灣公司透過跨境電商平台直接賣給德國與法國消費者。 台灣公司是製造商,歐盟境內需要有可回應主管機關的經濟經營者(例如授權代表);同時是德國與法國的 EPR 生產者,需分別完成註冊,並在兩國各自委任 EPR 授權代表。
七、EUBR 授權代表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EUBR 第 40 條允許歐盟境外製造商以書面委任授權代表,但第 40 條第 2 項明訂以下事項不得納入委任範圍:
- 第 38 條第 1 項的設計製造義務;
- 第 48 至 52 條的盡職調查義務;
- 擬定技術文件。
授權代表的法定最低任務包括保存 DoC、技術文件、盡職調查查核報告與稽核報告 10 年,回應主管機關要求,並配合消除風險的行動。換句話說,授權代表是製造商在歐盟的窗口與文件保管人,不是責任轉嫁的對象。
八、ZC 方法:角色判定矩陣
ZC 協助客戶判定角色時,會以「產品 × 市場 × 責任線」建立矩陣,每一格記錄三件事:
- 判定結果:製造商、進口商、生產者等身分;
- 判定依據:條文、合約條款、品牌標示方式、交易條件 (Incoterms);
- 待確認事項:法律見解未明之處、需向客戶或供應商確認的資訊。
這份矩陣同時是後續 DoC、EPR 註冊、盡職調查範圍與護照資料分工的基礎,也能在客戶問卷來時,用同一套說法一致回應。
常見問題
我們在歐盟沒有公司,可以直接把貨賣給歐洲客戶嗎?
可以,但歐洲端進口商會承擔第 41 條的查核義務,因此會向你要求完整的 DoC、技術文件與標示。若是直接賣給終端使用者,就需要授權代表與各國 EPR 授權代表。
電芯供應商不願意提供資料怎麼辦?
第 39 條規定電芯與模組供應商應免費提供符合 EUBR 所需的資訊與文件。建議把資料項目、格式與交付時間寫入採購合約,避免每次個案協商。
歐洲品牌找台灣工廠代工,誰是 EUBR 的製造商?
歐洲品牌客戶向台灣工廠採購、貼上自有品牌銷售時,品牌客戶通常才是 EUBR 上的製造商。台灣工廠則多半扮演第 39 條的資訊提供者,以及合約上的技術文件支援者。
製造商和 EPR 生產者是同一個角色嗎?
不一定。EUBR 有產品合規的「經濟經營者」與 EPR 的「生產者」兩套身分概念,生產者以會員國為單位判定(第 3 條第 47 款),同一家公司在兩套體系中的身分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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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3、38 至 46、56 條:EUR-Lex
- Regulation (EU) 2019/1020 on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EUR-Lex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0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角色判定高度依賴個案事實,建議以書面方式記錄判斷依據。
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3、38 至 46、56 條 · Regulation (EU) 2019/1020 on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