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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哪一種角色?EUDR 角色判定實務:經營者、下游經營者、貿易商、MSPO 與授權代表

EUDR 的義務輕重取決於角色:經營者要做盡職調查並提交 DDS,下游經營者與貿易商主要保存資料 5 年。本文用三個問題帶您判定角色,並說明台灣企業以 FOB、DDP 或歐盟子公司出貨時,責任各自落在哪裡。

發布 2026年10月2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0月24日作者 陳柏言 Po-Yen Chen,ZC Zeelandia Consulting
我是哪一種角色?EUDR 角色判定實務:經營者、下游經營者、貿易商、MSPO 與授權代表

歐盟零毀林法規(EUDR)的義務輕重取決於角色:第一次把相關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或出口的經營者(operator),要做盡職調查並提交盡職調查聲明(DDS),下游經營者與貿易商則主要負責保存資料。

同一個產品在供應鏈上會經過好幾手,但 EUDR 不是每一手都要做盡職調查。2025 年修法(Regulation (EU) 2025/2650)之後,責任集中在第一個把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或出口的人身上,後面的人主要負責保存資料。

所以做 EUDR 合規,第一步不是收座標,而是確認自己的角色。

本文重點

  • EUDR 有五種角色:經營者、微型或小型初級經營者(MSPO)、下游經營者、貿易商與授權代表(第 2 條)。
  • 稅則號列改變且新產品仍在附件一,是下游經營者;沒有改變則是貿易商(FAQ 第 3.1.1 題),兩者義務完全相同(第 5 條)。
  • 所有角色的資料保存期限都是 5 年,只有直接向經營者採購的第一手下游經營者或貿易商要收集 DDS 參考號碼。
  • 台灣公司以 DDP 出貨、用自己的 EORI 報關時就是經營者,歐盟境內第一個買家也會被視為經營者(第 7 條)。
  • 授權代表必須設立在歐盟境內,委託之後合規責任仍然在經營者身上(第 6 條第 1 項)。

EUDR 有哪五種角色?

EUDR 依供應鏈位置把企業分成五種角色,每一種在法規本文都有明確定義。

角色法條定義一句話說明
經營者(operator)第 2 條第 15 款第一次把相關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或出口的人。執委會文件稱為「上游經營者」
微型或小型初級經營者(MSPO)第 2 條第 15a 款設立在低風險國家的自然人、微型或小型企業,投放或出口自己種植、採收或飼養的產品
下游經營者(downstream operator)第 2 條第 15b 款用已經被 DDS 或簡化申報涵蓋的相關產品,製成新的相關產品後投放或出口
貿易商(trader)第 2 條第 17 款經營者與下游經營者以外,在供應鏈中提供相關產品的人
授權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第 2 條第 22 款、第 6 條設立在歐盟境內、受經營者書面委託代為提交 DDS 或簡化申報的人

如何判定自己的 EUDR 角色?

EUDR 角色可以用三個依序回答的問題判定。

問題一:產品的 HS/CN 稅則號列在附件一嗎? 不在附件一,就沒有 EUDR 義務。例如棕櫚油做成的乳瑪琳(HS 1517)、化妝品(HS 3304),都不是相關產品(供應鏈情境圖解第 6 號情境)。

問題二:你是第一個把它投放到歐盟市場或出口的人嗎? 是的話,你就是經營者。包括從第三國進口並申報「放行供自由流通」的進口商、在歐盟境內第一次出售自產原料的生產者,以及出口尚未被 DDS 涵蓋產品的出口商。

問題三:如果不是第一個,你有沒有把產品加工成另一個稅則號列? FAQ 第 3.1.1 題的判斷標準很明確:

  • 稅則號列改變(例如生豆 0901 11 烘焙成 0901 21),而且新產品仍在附件一,你就是下游經營者。
  • 稅則號列沒有改變(例如單純轉售),你就是貿易商。

下游經營者與貿易商的義務完全相同(第 5 條)。

各角色的 EUDR 義務有什麼差異?

EUDR 各角色在盡職調查、資訊系統、合規責任與資料保存上的義務並不相同。

義務經營者MSPO第一手下游/貿易商後續下游/貿易商
盡職調查要要不用不用
資訊系統提交 DDS一次性簡化申報非中小企業要登錄非中小企業要登錄
合規責任承擔承擔不承擔不承擔
收集 DDS 參考號碼要傳給下游要傳識別碼給下游要收集並保存只保存供應商與客戶基本資料
保存期限5 年5 年5 年5 年
發現疑慮時通報主管機關通報通報;非中小企業在有具體疑慮時,還要確認上游已做盡職調查同左
年度公開報告非中小企業要不用不用不用

資料來源:EUDR 第 4、4a、5、12 條;執委會供應鏈情境圖解第 5 版表一。

「第一手」指的是直接向經營者採購的下游經營者或貿易商。只有第一手需要收集 DDS 參考號碼,再往下的人只要記錄上下游的名稱、地址與電子郵件(第 5 條第 3 項,前言第 6 點)。

五個容易判斷錯的情況

1. 進口後再加工:一家公司可能同時有兩種角色。 輪胎廠進口硫化橡膠(ex 4008)時是經營者;用這批橡膠做成輪胎(ex 4011)再銷售時,是下游經營者(FAQ 第 3.8 題,情境圖解第 5 號)。只要進口時已經做完盡職調查,賣輪胎時就沒有額外的 DDS 義務。

2. 進口的是成品,你就是經營者,不是下游。 從第三國進口木製家具(HS 9403 30)的公司,是經營者而不是下游經營者,因為這批家具還沒有被任何 DDS 涵蓋(情境圖解文字框 4)。

3. 歐盟外的公司自己進口:會出現兩個經營者。 依第 7 條,歐盟境外的人把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時,在歐盟境內第一個提供該產品的人,也被視為經營者。FAQ 第 3.7 題說明,這種情況下會有兩個經營者、兩份 DDS。歐盟境外的公司要有歐盟會員國核發的 EORI 號碼,才能進入資訊系統。

4. 集團企業:每個法人分開算。 中小企業的認定以個別法人的資產負債表總額、營業額與員工數為準,不看集團合併數字(FAQ 第 3.13 題)。每個需要申報的法人都要有自己的帳號,但集團可以委託一家歐盟境內的成員擔任授權代表,統一提交 DDS。

5. 自用與物流不算投放。 自己公司內部使用(例如用自家木材做辦公家具)不算「投放到市場」(FAQ 第 2.10 題)。只提供運輸服務的貨代或船務代理,也不是經營者或貿易商(情境圖解第 8 號)。

台灣企業的三種典型出貨模式

模式 A:FOB/CIF 出貨給歐盟進口商 歐盟進口商是經營者,台灣公司在 EUDR 下沒有直接義務。但進口商要拿到地理座標、生產期間與合法性證據才能提交 DDS;拿不到資料,就不能投放產品(FAQ 第 1.27 題)。實務上台灣公司是「資料提供者」,資料品質會直接影響訂單。

模式 B:DDP 出貨,台灣公司以自己的 EORI 報關進口 台灣公司就是經營者,要自己做盡職調查、提交 DDS,並承擔合規責任。依第 7 條,歐盟境內第一個買家也會被視為經營者,要再提交一份 DDS。

模式 C:由歐盟子公司進口 歐盟子公司是經營者。台灣母公司通常要負責整理供應鏈資料,子公司則負責申報與保存紀錄。

EUDR 授權代表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 授權代表必須設立在歐盟境內(第 2 條第 22 款),所以台灣公司不能擔任授權代表。
  • 授權代表可以代為提交 DDS 或簡化申報,但合規責任仍然在經營者身上(第 6 條第 1 項)。
  • 主管機關要求時,授權代表要提供委託書的副本,以歐盟官方語言提出;另外也要提供 DDS 處理國官方語言的版本,做不到時可以用英文(第 6 條第 2 項)。
  • 自然人或微型企業的經營者,可以委託供應鏈下一手不屬於微型企業的下游經營者或貿易商擔任授權代表(第 6 條第 3 項)。

常見問題

台灣公司以 FOB 出貨到歐盟,需要提交 EUDR 的 DDS 嗎?

不需要。以 FOB/CIF 出貨時,歐盟進口商是經營者,台灣公司在 EUDR 下沒有直接義務。但進口商需要地理座標、生產期間與合法性證據才能提交 DDS,拿不到資料就不能投放產品(FAQ 第 1.27 題)。

下游經營者和貿易商有什麼不同?

兩者的差別在稅則號列是否改變:加工後稅則號列改變,而且新產品仍在附件一,是下游經營者;單純轉售、稅則號列沒有改變,是貿易商(FAQ 第 3.1.1 題)。兩者的義務完全相同(第 5 條)。

台灣公司可以擔任 EUDR 授權代表嗎?

不可以。授權代表必須設立在歐盟境內(第 2 條第 22 款),而且委託授權代表之後,合規責任仍然在經營者身上(第 6 條第 1 項)。

集團企業的中小企業身分怎麼認定?

EUDR 的中小企業認定,以個別法人的資產負債表總額、營業額與員工數為準,不看集團合併數字(FAQ 第 3.13 題)。每個需要申報的法人都要有自己的帳號,但集團可以委託一家歐盟境內的成員擔任授權代表,統一提交 D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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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

參考資料

企業內訓:把這個主題教給團隊 → 顧問專案:請 ZC 協助完成 →

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3/1115 整合版 · Regulation (EU) 2025/2650.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UDR歐盟零毀林法規EU Deforestation Regulation角色判定經營者下游經營者授權代表台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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