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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標準風險」:EUDR 國家分級對台灣企業的實際影響

台灣不在 EUDR 國家風險分級施行規則 (EU) 2025/1093 的名單上,依第 1 條第 2 項屬於標準風險。本文說明三級制規則、為何分級看原料生產國,以及標準風險對台灣企業的三個影響與四項應對做法。

發布 2026年10月2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0月24日作者 陳柏言 Po-Yen Chen,ZC Zeelandia Consulting
台灣是「標準風險」:EUDR 國家分級對台灣企業的實際影響

在歐盟零毀林法規(EUDR)的國家風險分級中,台灣屬於「標準風險」,因為施行規則 (EU) 2025/1093 只列出低風險與高風險國家,未列入的國家一律維持標準風險。

2025 年 5 月,執委會以施行規則 (EU) 2025/1093 公布 EUDR 國家風險分級。很多台灣企業第一時間去找台灣在哪一級,結果在名單上找不到。

找不到,答案就是標準風險。

本文重點

  • EUDR 第 29 條把國家分成高風險、低風險、標準風險三級,2025/1093 附件未列入的國家一律為標準風險。
  • 目前高風險 4 國、低風險 140 個國家,台灣、印尼、馬來西亞、巴西、象牙海岸等屬於標準風險。
  • 分級看的是相關商品的生產國(第 2 條第 24 款),不是產品的加工製造地。
  • 只有所有相關商品都來自低風險國家,經營者才能適用第 13 條的簡化盡職調查。
  • 主管機關年度最低查核比例:低風險 1%、標準風險 3%、高風險 9%(第 16 條第 8 至 10 項)。

EUDR 國家分級怎麼分?三級制,沒列入就是標準

EUDR 第 29 條把所有國家或地區分成三級:

  • 高風險:評估結果認為該國生產不符合零毀林要求商品的風險高。
  • 低風險:有足夠保證,該國生產不符合零毀林要求商品的情況屬於例外。
  • 標準風險:不屬於前兩者。

施行規則 (EU) 2025/1093 的附件只列出低風險與高風險國家。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未列入附件的國家,一律維持標準風險。

目前的名單:

  • 高風險(4 國):白俄羅斯、北韓、緬甸、俄羅斯。
  • 低風險(140 個國家):包括所有歐盟會員國、美國、英國、日本、韓國、中國、印度、新加坡、泰國、越南、菲律賓、澳洲、紐西蘭等。
  • 標準風險:其他未列入的國家,例如台灣、印尼、馬來西亞、巴西、象牙海岸。

分級主要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全球森林資源評估等國際公認的毀林與森林退化數據,再參考其他質性指標(2025/1093 前言第 4 點)。名單會依新證據隨時檢討更新(第 29 條第 2 項)。

EUDR 分級看哪一個國家?答案是「原料生產國」

EUDR 的風險分級,對應的是相關商品的生產國(country of production,第 2 條第 24 款),也就是種植、採收或飼養的地方。產品在哪裡加工製造,並不影響分級。

舉例來說:

情境原料生產國適用分級
台灣輪胎廠,天然橡膠來自泰國泰國低風險
台灣輪胎廠,天然橡膠來自印尼印尼標準風險
台灣家具廠,木材來自越南人工林越南低風險
台灣家具廠,木材部分來自馬來西亞馬來西亞標準風險
台灣本地種植的咖啡出口到歐盟台灣標準風險

所以「台灣是標準風險」這件事,直接影響的是台灣本地生產的原料,例如台灣咖啡、台灣林木、台灣的牛隻。大多數台灣製造商用的是進口原料,真正要看的是每一種原料的產地分級。

標準風險對台灣企業有什麼影響?

台灣屬於 EUDR 標準風險,對台灣企業有三個實際影響。

影響一:台灣原料不能用「簡化盡職調查」

依第 13 條,只有確認所有相關商品都來自低風險國家,而且混入其他來源與規避法規的風險可以忽略時,經營者才可以省略第 10 條的風險評估與第 11 條的風險減緩。

執委會指引進一步說明,即使適用簡化盡職調查,資訊收集(第 9 條)與盡職調查系統(第 12 條)仍然要做,只是可以省略風險評估與減緩的步驟。

只要有一部分原料來自標準風險國家(包括台灣),整批產品就要做完整的風險評估與減緩。

影響二:台灣的小農與小型生產者不能適用 MSPO

2025 年修法新增的「微型或小型初級經營者」(MSPO)可以用一次性簡化申報取代盡職調查聲明(DDS),甚至可以用郵寄地址取代地理座標。

但 MSPO 有一個前提:必須設立在低風險國家,而且產品是在該國自己生產的(第 2 條第 15a 款)。台灣是標準風險,所以台灣的咖啡農、小型林主即使規模很小,也不能適用 MSPO,仍然要走完整的 DDS 程序。

影響三:主管機關查核比例較高

會員國主管機關的年度最低查核比例,依原料產地分級而不同(第 16 條第 8 至 10 項):

原料產地分級最低查核比例
低風險經營者與非中小企業下游/貿易商的 1%
標準風險3%
高風險9%,另加產品數量的 9%

查核對象是歐盟境內的經營者,但被抽查時,台灣供應商提供的資料會被一起檢視。

轉到低風險國家加工,可以「洗白」產地嗎?

轉口加工不能改變 EUDR 的風險分級,這是一個常被忽略的規定。

有人會想:把標準風險國家的原料,先送到低風險國家加工,再從低風險國家出口到歐盟,是否就能適用簡化盡職調查?

不行。第 13 條第 3 項明確規定,如果標準或高風險國家的商品在低風險國家加工後才投放到歐盟市場,屬於規避風險,主管機關應立即採取行動,必要時可以採取暫時措施。判斷基準始終是原料生產國。

台灣企業的應對做法

  1. 建立原料產地清單:每一種相關商品、每一個供應商,都要記錄到國家層級,並對照 2025/1093 的分級。
  2. 分開管理不同分級的料源:低風險料源如果能和標準風險料源實體分流,低風險的那條供應鏈就有機會適用簡化盡職調查。EUDR 本來就不允許質量平衡的混合模式(情境圖解文字框 8)。
  3. 把分級變動列入年度檢討:名單會更新,盡職調查系統每年至少要檢討一次(第 12 條第 2 項),分級變動應該是固定檢查項目。
  4. 評估採購策略:在品質與成本可接受的前提下,提高低風險國家料源的比例,可以實際降低合規成本與查核機率。

常見問題

台灣在 EUDR 是哪一個風險等級?

台灣屬於標準風險。施行規則 (EU) 2025/1093 的附件只列出低風險與高風險國家,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未列入的國家一律維持標準風險,而台灣不在名單上。

產品在台灣製造,就適用台灣的風險分級嗎?

不是。EUDR 的分級對應相關商品的生產國,也就是種植、採收或飼養的地方(第 2 條第 24 款),產品在哪裡加工製造並不影響分級。例如台灣輪胎廠使用泰國的天然橡膠,適用的是泰國的低風險分級。

台灣的小農可以適用 MSPO 簡化申報嗎?

不可以。微型或小型初級經營者(MSPO)必須設立在低風險國家,而且產品是在該國自己生產的(第 2 條第 15a 款)。台灣是標準風險,台灣的咖啡農與小型林主仍然要走完整的 DDS 程序。

什麼情況可以適用 EUDR 簡化盡職調查?

依第 13 條,經營者必須確認所有相關商品都來自低風險國家,而且混入其他來源與規避法規的風險可以忽略。即使適用簡化盡職調查,資訊收集與盡職調查系統仍然要做,只是可以省略風險評估與減緩。

EUDR 國家風險分級會改變嗎?

會。名單會依新證據隨時檢討更新(第 29 條第 2 項),而盡職調查系統每年至少要檢討一次(第 12 條第 2 項),分級變動應該列為固定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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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國家分級以執委會最新公告為準。

參考資料

企業內訓:把這個主題教給團隊 → 顧問專案:請 ZC 協助完成 →

法規來源 ·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1093 國家風險分級 · Regulation (EU) 2023/1115 整合版 · 執委會 Green Forum:國家分級清單.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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