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零毀林法規(EUDR)的經營者,必須在投放或出口前完成資訊收集、風險評估、風險減緩三步驟的盡職調查,並透過資訊系統提交盡職調查聲明(Due Diligence Statement,DDS)。
確認自己是經營者之後,接下來就是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與提交盡職調查聲明(DDS)。這是 EUDR 最花人力的部分,也是台灣供應商最常被歐洲客戶追問資料的環節。
本文重點
- EUDR 盡職調查包含資訊收集(第 9 條)、風險評估(第 10 條)、風險減緩(第 11 條)三步,系統每年至少檢討一次,紀錄保存 5 年。
- 地理座標至少到小數點後 6 位,用於生產的地塊超過 4 公頃要用多邊形,資訊系統只接受 GeoJSON 檔案。
- 一份 DDS 可以涵蓋多批貨、多種產品,期間最長一年(FAQ 第 5.19 題),最晚要在報關前提交。
- FSC、PEFC、RSPO 等驗證只是補充資訊,質量平衡模式不符合 EUDR(指引第 10 節)。
- 施行規則 (EU) 2026/1565 新增 DDS 合併功能,2026 年 7 月 17 日生效。
EUDR 盡職調查包含哪三個步驟?
依 EUDR 第 8 條,盡職調查包含三個部分:
- 資訊收集(第 9 條)
- 風險評估(第 10 條)
- 風險減緩(第 11 條)
經營者還要建立並維護一套「盡職調查系統」,每年至少檢討一次,更新紀錄保存 5 年(第 12 條第 1、2 項)。非中小企業經營者另外要指派管理階層的合規負責人,並設立獨立稽核功能(第 11 條第 2 項)。
第一步:第 9 條要求收集哪些資料?
EUDR 經營者對每一項相關產品都要收集、整理以下資料,並附上證據,保存 5 年:
| 項目 | 內容 |
|---|---|
| (a) 產品描述 | 商品名稱與種類;含木材的產品,要列出樹種的俗名與完整學名 |
| (b) 數量 | 進出口時以淨重公斤數表示,適用時加上補充單位 |
| (c) 生產國 | 必要時要細到國內的特定區域 |
| (d) 地理座標與生產期間 | 所有生產地塊的座標,以及生產日期或期間 |
| (e) 供應商 | 名稱、郵寄地址、電子郵件 |
| (f) 客戶 | 名稱、郵寄地址、電子郵件 |
| (g) 零毀林證據 | 足以證明、可以查證的資訊 |
| (h) 合法性證據 | 足以證明、可以查證的資訊,包括土地使用權相關文件 |
第 9 條第 1 項 (d) 款有一句很重要的話:任何一個地塊只要發生毀林或森林退化,來自該地塊的所有商品都不得投放。
地理座標的規格
EUDR 的地理座標在精度、點或多邊形、檔案格式與檔案大小上都有明確規格。
- 精度:經緯度至少到小數點後 6 位(第 2 條第 28 款)。
- 點或多邊形:用於生產(牛以外)的地塊超過 4 公頃時,要用多邊形描繪邊界;4 公頃以下可以用單點。
- 牛:座標指的是牛隻飼養過的所有場所,包括出生地,一直到屠宰前(指引第 9 節)。
- 檔案格式:資訊系統只接受 GeoJSON 檔案上傳(FAQ 第 7.26 題)。
- 檔案大小:單一 DDS 上限 25 MB,大約可以容納 100 萬個座標點。超過時,可以把小於 4 公頃的地塊改用單點,或簡化多邊形的頂點(FAQ 第 7.16 題)。
第二步:第 10 條風險評估要看什麼?
EUDR 第 10 條第 2 項列出 14 項評估標準,重點包括:
- 原料生產國的風險分級(系列第三篇)
- 當地森林與原住民族的存在情況
- 生產國的毀林盛行程度、貪腐程度、文件造假情形、執法狀況
- 供應鏈的複雜度,以及產品追溯到地塊的難度
- 混入來源不明產品或規避法規的風險
- 已收到的具體疑慮(substantiated concerns)
- 驗證或第三方查證機制提供的補充資訊
執委會指引第 5 節列出判斷供應鏈複雜度的問題:中間有幾個加工商與中間商?原料來自幾個地塊與國家?是不是高度加工的產品?木材產品有沒有在多個國家交易過?供應鏈中間只要有無法辨識的環節,風險就可能被判定為不可忽略。
第三步:風險減緩(第 11 條)
風險評估結果不是「無風險或可忽略風險」時,經營者要在投放前採取減緩措施,直到風險降到可以忽略為止。措施可以包括:
- 要求更多資訊、數據或文件
- 進行獨立調查或稽核
- 協助供應商(特別是小農)提升能力
如果減緩之後風險仍然不可忽略,就不能投放。
合法性要查到什麼程度
指引第 6 節說明,「生產國相關法令」只限於影響生產地區法律地位的法令,不是生產過程中所有適用的法律。例如土地移轉與租賃法規、保護區規定、森林採伐權、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等。
執委會在簡化檢討報告中表示,會建立生產國相關法令資料庫與驗證機制資料庫。如果初步檢視公開資訊後顯示風險可以忽略,就不需要做深入的資料收集(COM(2026) 191)。
驗證不是綠色通道
FSC、PEFC、RSPO 等驗證可以作為風險評估的補充資訊,但指引第 10 節明確表示:
- 驗證不能取代經營者的盡職調查責任,也不是「綠色通道」。
- 驗證機制必須符合第 9 條的資訊要求,包括追溯到地塊的地理座標,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基準日。
- 允許認證料與非認證料混合的質量平衡模式,不符合 EUDR。
附件二規定 DDS 要填什麼?
EUDR 附件二規定了盡職調查聲明(DDS)的必要內容。
- 經營者名稱、地址;進出口時填 EORI 號碼
- HS 稅則號列、產品描述(含商品名稱、學名)與數量
- 生產國與所有地塊的地理座標
- 聲明文字:已依 EUDR 完成盡職調查,未發現風險或僅有可忽略的風險
- 簽署人、日期、職稱
提交後,系統會核發參考號碼。進口或出口時,報關人要在報關單上填入這個號碼(第 26 條第 4 項)。
申報策略:一份 DDS 可以涵蓋一年
FAQ 第 5.19 題確認,一份 DDS 可以涵蓋多批貨、多種產品,期間最長一年,條件是:
- 申報的總量要涵蓋所有實際投放的數量,用完就要提交新的 DDS。
- 原則上,申報時原料應該已經生產完成;但如果料源地塊穩定、條件不變,可以在採收前申報。
- 申報時成品不一定要已經製造完成。例如申報木製家具時,木材要已經採伐,但家具可以還沒做好。
- 同一批產品不能被同一個人的多份 DDS 重複涵蓋。
最晚要在報關前提交(FAQ 第 5.20 題);最早則是完成盡職調查、所有資訊都到齊之後(FAQ 第 5.21 題)。
資訊系統的新功能(2026/1565)
執委會在 2026 年 7 月通過施行規則 (EU) 2026/1565,修正資訊系統的運作規則 (EU) 2024/3084:
- DDS 合併(grouping):可以提交一份新的 DDS,引用先前提交的多份 DDS,合併後以單一參考號碼使用,解決檔案大小與報關作業的問題(新增第 8a 條)。
- 系統串接:提供 web service 與共通技術規格,讓企業從 ERP 等系統自動提交與管理 DDS。
- 一個使用者一個帳號:註冊時要提供唯一識別碼,並保持註冊資料更新。
- 系統故障的應變機制:資訊系統無法使用時,會提供「應變參考號碼」與「應變申報識別碼」,讓企業維持合規。
- 生效時間:2026 年 7 月 17 日生效;DDS 分派到主管機關的新規則,從 2026 年 10 月 15 日起適用。
台灣供應商該準備的「EUDR 資料包」
如果您是供應歐盟客戶的台灣企業,建議為每一條產品線準備:
- 產品清單:HS/CN 稅則號列、產品名稱、木材樹種學名
- 原料來源表:每一種相關商品的生產國、供應商,以及上游各層供應商
- 地理座標檔:GeoJSON 格式、6 位小數,4 公頃以上用多邊形
- 生產期間:各批原料的採收或生產日期區間
- 合法性文件:土地權利、採伐許可、相關驗證證書與稽核摘要
- 分流證明:證明 EUDR 料源與其他來源實體分開的作業紀錄
資料包準備得越完整,歐洲客戶越容易完成 DDS,您在供應商名單中的位置也越穩。
常見問題
一份 EUDR 盡職調查聲明(DDS)可以涵蓋多久?
執委會 FAQ 第 5.19 題確認,一份 DDS 可以涵蓋多批貨、多種產品,期間最長一年。申報的總量要涵蓋所有實際投放的數量,用完就要提交新的 DDS,同一批產品也不能被同一個人的多份 DDS 重複涵蓋。
DDS 最晚什麼時候要提交?
DDS 最晚要在報關前提交(FAQ 第 5.20 題),最早則是完成盡職調查、所有資訊都到齊之後(FAQ 第 5.21 題)。提交後系統核發的參考號碼,要由報關人填入報關單(第 26 條第 4 項)。
EUDR 地理座標一定要用多邊形嗎?
不一定。用於生產(牛以外)的地塊超過 4 公頃時要用多邊形描繪邊界,4 公頃以下可以用單點。座標精度至少到小數點後 6 位,資訊系統只接受 GeoJSON 檔案上傳。
有 FSC 或 RSPO 驗證,可以省略盡職調查嗎?
不可以。執委會指引第 10 節表示,驗證不能取代經營者的盡職調查責任,也不是「綠色通道」。允許認證料與非認證料混合的質量平衡模式,不符合 EUDR。
台灣供應商應該準備哪些 EUDR 資料?
建議每一條產品線準備六項資料:產品清單、原料來源表、GeoJSON 地理座標檔、生產期間、合法性文件與分流證明。資料包準備得越完整,歐洲客戶越容易完成 D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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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
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3/1115 整合版,第 2、8 至 13、26 條,附件二
-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4/3084
-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6/1565
- EUDR Operator API 文件(TRACES)
- 執委會 EUDR FAQ 第 5 版:第 5.19 至 5.21、7.16、7.26 題
- 執委會 EUDR 指引文件 C/2026/3896,第 5、6、9、10 節
- COM(2026) 191 簡化檢討報告
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3/1115 整合版 ·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4/3084 ·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6/1565 · EUDR Operator API 文件(TRACES) · COM(2026) 191 簡化檢討報告.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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