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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DR 2026 全貌:兩次修法之後,12 月 30 日上路前必須掌握的 7 件事

歐盟零毀林法規(EUDR)2026 年 12 月 30 日起對大中型企業正式適用,執委會已表明不再修法。本文整理兩次修法重點、7 種相關商品、三大要件、角色分工、台灣的標準風險分級、罰則與完整時間表,讓您掌握上路前的準備重點。

發布 2026年10月2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0月24日作者 陳柏言 Po-Yen Chen,ZC Zeelandia Consulting
EUDR 2026 全貌:兩次修法之後,12 月 30 日上路前必須掌握的 7 件事

歐盟零毀林法規(EU Deforestation Regulation,Regulation (EU) 2023/1115,簡稱 EUDR)自 2026 年 12 月 30 日起對大型與中型企業正式適用,要求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膠、黃豆、木材 7 種商品及其衍生產品,必須零毀林、合法並有申報,才能在歐盟市場投放或從歐盟出口。

EUDR 在 2023 年生效後,已經延後兩次。很多台灣企業因此抱著「應該還會再延」的心態觀望。

這次情況不同。執委會在 2026 年 5 月 4 日發布的簡化檢討報告 COM(2026) 191 中明確表示,不打算再修改法規本文,理由是法律確定性,以及已經達成的減負成果。換句話說,2026 年 12 月 30 日就是大中型企業的正式適用日。

這篇是 ZC EUDR 實務系列的第一篇,先把整體架構講清楚。

本文重點

  • 執委會在 2026 年 5 月 4 日的簡化檢討報告 COM(2026) 191 表明不再修改法規本文,2026 年 12 月 30 日是大中型企業的正式適用日。
  • EUDR 管 7 種相關商品,是否受管以附件一的 HS/CN 稅則號列判斷,不看產業別。
  • 相關產品必須同時符合零毀林(基準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法、有申報三大要件(第 3 條)。
  • 台灣不在施行規則 (EU) 2025/1093 的名單上,屬於標準風險,但分級看的是原料生產國。
  • 對法人的最高罰款上限,不得低於前一會計年度歐盟營業額的 4%(第 25 條第 2 項)。

1. EUDR 兩次修法各改了什麼?

EUDR 先後經過 Regulation (EU) 2024/3234 與 Regulation (EU) 2025/2650 兩次修法,執委會並在 2026 年 5 月發布簡化檢討報告。

法規公布重點
Regulation (EU) 2024/32342024 年 12 月第一次延後,適用日延後 12 個月
Regulation (EU) 2025/26502025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延後 12 個月,並大幅簡化:新增「下游經營者」與「微型或小型初級經營者」兩種角色,下游與貿易商不必再提交盡職調查聲明(DDS)
COM(2026) 191 簡化檢討報告2026 年 5 月 4 日不再修法;估計各項簡化措施合計可讓企業年度合規成本下降約 75%(由每年約 81 億歐元降到約 20 億歐元)

目前要讀的法規本文,是截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的整合版本,已經把兩次修法都併進去了。

2. EUDR 管哪些商品?7 種原料加上衍生產品

EUDR 管的是 7 種「相關商品」(relevant commodities):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膠、黃豆、木材(第 2 條第 1 款)。

實際受規範的是列在附件一(Annex I)的「相關產品」,也就是含有、以這些商品飼養或製成的產品,並且以 HS/CN 稅則號列界定。例如木製家具、紙與紙板、新的橡膠輪胎、巧克力、棕櫚油及部分油脂化學品。

判斷是否受管,看的是稅則號列,不是產業別。 附件一在 2026 年又經授權規則 (EU) 2026/2102 調整,系列第五篇會專門說明。

3. 三大要件:零毀林、合法、有申報

依 EUDR 第 3 條,相關產品要投放或提供到歐盟市場,或者從歐盟出口,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 零毀林(deforestation-free):生產土地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後沒有發生毀林;木材產品還要求採伐時沒有造成森林退化(第 2 條第 13 款)。
  2. 合法:符合生產國的相關法令,包括土地使用權、環境保護、森林規範、第三方權利、勞動權、人權、原住民族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原則(FPIC),以及稅務、反貪腐、貿易與海關規定(第 2 條第 40 款)。
  3. 有申報:由盡職調查聲明(DDS)或簡化申報涵蓋。

這裡的「森林」有明確門檻:面積超過 0.5 公頃、樹高超過 5 公尺、樹冠覆蓋率超過 10%,而且主要不是農業或都市用地(第 2 條第 4 款)。「毀林」指的是把森林轉為農業用途(第 2 條第 3 款)。

4. 誰要負 EUDR 責任?責任集中在「第一個投放的人」

EUDR 在 2025 年修法後,責任結構變得很清楚:

  • 經營者(operator):第一次把相關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或出口的人,必須做盡職調查、提交 DDS,並承擔合規責任。
  • 下游經營者與貿易商:不必做盡職調查,也不必提交 DDS,主要義務是保存供應鏈資訊;非中小企業還要在資訊系統登錄。
  • 微型或小型初級經營者(MSPO):低風險國家的小型生產者,用一次性簡化申報取代 DDS。

角色判定是整套合規的起點,系列第二篇會詳細拆解。

5. 國家風險分級:台灣是「標準風險」

執委會以施行規則 (EU) 2025/1093 公布國家風險分級。附件只列出低風險與高風險國家,沒有列入的國家一律是標準風險(第 1 條第 2 項)。台灣不在名單上,因此是標準風險。

要注意的是,風險分級看的是原料的生產國,不是產品的製造地。這對台灣企業的影響,系列第三篇會完整說明。

6. 違反 EUDR 會被罰多少?罰則與查核

EUDR 的執法工具包括罰款與沒收、主管機關的年度查核,以及海關的放行把關。

  • 罰款:對法人的最高罰款上限,不得低於該企業前一會計年度歐盟營業額的 4%;另可沒收產品與相關交易收入(第 25 條第 2 項)。
  • 年度查核比例:會員國主管機關每年至少查核一定比例的經營者,以及非中小企業的下游經營者與貿易商。原料來自低風險國家的查 1%,標準風險的查 3%,高風險的查 9%(高風險還要查 9% 的產品數量)(第 16 條第 8 至 10 項)。
  • 海關:進口放行與出口時,必須提供 DDS 參考號碼或簡化申報識別碼(第 26 條第 4 項)。

7. 完整時間表

EUDR 的關鍵日期,從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零毀林基準日,一路延伸到 2030 年 6 月 30 日執委會的第一次全面檢討。

日期事件
2020-12-31零毀林判斷的基準日(cut-off date)
2025-05-22國家風險分級施行規則 (EU) 2025/1093 通過
2025-12-23修正法規 (EU) 2025/2650 公布
2026-05-04執委會簡化檢討報告 COM(2026) 191
2026-07-13資訊系統修正規則 (EU) 2026/1565 與附件一授權規則 (EU) 2026/2102 通過
2026-12-30大型與中型企業開始適用
2026-12-30舊木材法規 EUTR(Regulation (EU) No 995/2010)廢止
2027-06-30微型與小型企業開始適用(限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成立者;原 EUTR 管轄的木材產品除外)
2027-12-30附件一新增品項(即溶咖啡、部分棕櫚油衍生物等)開始適用
2028 年起非中小企業經營者發布第一份 EUDR 年度公開報告(涵蓋 2027 年度)
2029-12-312023 年 6 月 29 日前生產的木材產品,EUTR 過渡適用期結束
2030-06-30執委會第一次全面檢討

台灣企業最常見的三個誤解

誤解一:「我在台灣,EUDR 管不到我。」 法律上,承擔義務的多半是歐盟進口商。但進口商要提交 DDS,就必須拿到原料產地的地理座標與合法性證據。FAQ 第 1.27 題說得很直接:如果經營者拿不到供應商的必要資訊,就不能把產品投放到市場。實務上,台灣供應商會被要求提供資料,資料給不出來,訂單就會受影響。

誤解二:「我們是電子業,跟毀林沒關係。」 大部分電子產品確實不在附件一。但包材、說明書、橡膠零件、木製棧板是否受管,取決於稅則號列與使用方式。2026 年的範圍調整把很多項目排除了,系列第五篇會逐項說明。

誤解三:「有 FSC 或其他驗證就沒問題。」 執委會指引明確表示,驗證可以作為風險評估的輔助資訊,但不是「綠色通道」。經營者仍然要做盡職調查並承擔責任;允許混合來源的質量平衡(mass balance)模式,也不符合 EUDR。

常見問題

EUDR 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大型與中型企業自 2026 年 12 月 30 日起適用。微型與小型企業自 2027 年 6 月 30 日起適用,限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成立者,原 EUTR 管轄的木材產品除外。附件一新增品項則從 2027 年 12 月 30 日起適用。

EUDR 還會再延後嗎?

執委會在 2026 年 5 月 4 日發布的簡化檢討報告 COM(2026) 191 中表示,不打算再修改法規本文,理由是法律確定性與已經達成的減負成果。因此 2026 年 12 月 30 日應視為大中型企業的正式適用日。

台灣企業不在歐盟,也要遵守 EUDR 嗎?

法律上承擔義務的多半是歐盟進口商,但進口商提交盡職調查聲明(DDS)時,需要原料產地的地理座標與合法性證據。執委會 FAQ 第 1.27 題指出,經營者拿不到供應商的必要資訊,就不能把產品投放到市場,所以台灣供應商實務上會被要求提供資料。

違反 EUDR 的罰則是什麼?

對法人的最高罰款上限,不得低於該企業前一會計年度歐盟營業額的 4%,另可沒收產品與相關交易收入(第 25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每年也會依原料產地的風險分級,查核 1%、3% 或 9% 的經營者。

有 FSC 驗證就符合 EUDR 嗎?

不一定。執委會指引表示,驗證可以作為風險評估的輔助資訊,但不是「綠色通道」,經營者仍然要做盡職調查並承擔責任。允許混合來源的質量平衡(mass balance)模式,也不符合 EUDR。

系列文章

  1. EUDR 2026 全貌:兩次修法之後,12 月 30 日上路前必須掌握的 7 件事
  2. 我是哪一種角色?EUDR 角色判定實務:經營者、下游經營者、貿易商、MSPO 與授權代表
  3. 台灣是「標準風險」:EUDR 國家分級對台灣企業的實際影響
  4. EUDR 盡職調查與 DDS 實務:地理座標、資訊系統與申報策略
  5. EUDR 產品範圍新版圖:2026/2102 授權規則刪了什麼、加了什麼
  6. ZC 方法論:台灣企業的 EUDR 合規路徑,從範圍盤點到年度維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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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義務請依個案事實與最新官方文件判斷。

參考資料

企業內訓:把這個主題教給團隊 → 顧問專案:請 ZC 協助完成 →

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3/1115 整合版(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5/2650 · Regulation (EU) 2024/3234 · COM(2026) 191 簡化檢討報告 ·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1093 國家風險分級.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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