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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池法規 EUBR 實戰系列(六):EPR 註冊、廢電池回收、碳足跡與再生料

EUBR 電池 EPR 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碳足跡與再生料要求則依授權法分階段上路。本文說明生產者註冊、收集率目標、碳足跡三階段與 2031、2036 年再生料最低比例,並指出可攜式電池目前不需做碳足跡。

發布 2026年10月2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0月24日作者 陳柏言 Po-Yen Chen,ZC Zeelandia Consulting
歐盟電池法規 EUBR 實戰系列(六):EPR 註冊、廢電池回收、碳足跡與再生料

歐盟電池法規 (EU) 2023/1542(EUBR)的延伸生產者責任(EPR)章節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生產者必須在每個首次供應電池的會員國註冊;碳足跡與再生料要求則依授權法分階段上路,再生料最低比例自 2031 年與 2036 年起適用。本文說明台灣企業現在該做與該追蹤的事項。

本文重點

  • EPR 已經生效(2025 年 8 月 18 日起)。生產者必須在每個首次供應的會員國註冊,否則不得在該國銷售(第 55 條)。
  • 跨境直接賣給歐洲消費者的境外企業,必須在每個銷售國委任 EPR 授權代表(第 56 條第 3 項)。
  • 碳足跡只適用於電動車(EV)電池、容量超過 2 kWh 的可充電工業電池與輕型運輸工具(LMT)電池,分「聲明、等級、上限」三階段,可攜式電池目前不需要。
  • 再生料:2028 年起要提出含量文件(條件日期),2031 年與 2036 年起要達最低比例。

一、EUBR 電池 EPR 要做什麼?

EUBR 電池 EPR 是已經在執行的義務,以下說明生產者身分、生產者義務與收集率目標。

誰是生產者

EPR 的責任主體是第 3 條第 47 款定義的「生產者」,以會員國為單位判定(詳見第二篇)。簡單來說:

  • B2B 出口時,通常由在該國首次供應電池(含內建於產品中的電池)的歐洲公司擔任生產者;
  • 跨境直接銷售給終端使用者時,境外賣家本身就是生產者,並須在每個銷售國書面委任 EPR 授權代表。

生產者要做什麼

義務條文重點
註冊第 55 條在每個首次供應電池的會員國申請註冊;未註冊不得在該國銷售;申請資料包括品牌、稅籍、電池類別與化學系統、如何履行 EPR
延伸生產者責任第 56 條負擔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混合垃圾組成調查、資訊提供、資料申報等成本
生產者責任組織第 57 條可委任經授權的生產者責任組織 (PRO) 代為履行;部分會員國可規定強制加入
收集第 59 至 61 條可攜式與 LMT 電池須建立回收系統;SLI、工業與 EV 電池須免費回收,不得要求購買新品
資訊提供第 74 條在銷售點與線上平台提供廢電池預防、分類收集、安全處理與標示意義等資訊

收集率目標

電池類別目標
廢可攜式電池2023 年底 45%、2027 年底 63%、2030 年底 73%
廢 LMT 電池2028 年底 51%、2031 年底 61%

收集率目標由生產者或 PRO 承擔,會反映在 PRO 收費與申報義務上。PRO 的收費依第 57 條須至少依電池類別與化學系統調整,並考量可充電性、再生料含量等因素。

為什麼 EPR 會卡住出貨

第 42 條第 2 項 (a) 款規定,經銷商在上架前必須確認生產者已在 EPR 登錄系統中註冊。這使得 EPR 註冊號碼成為歐洲通路與平台的基本要求。我們常看到的情況是:產品已有 CE,但因為進口端或品牌端沒有在新市場完成電池 EPR 註冊,導致貨品無法在該國上架。

另一個常見盲點是:許多企業已經處理了電子電機設備 (WEEE) 與包裝的 EPR,卻忘了內建電池本身也有獨立的電池 EPR。三套 EPR 的註冊系統、申報單位與費率結構通常不同,應一併盤點。

車用產業另外注意: 新的《車輛循環設計與報廢車輛管理法規》(EU) 2026/1738 要求各會員國在 2029 年 8 月 31 日前建立車輛生產者登錄,並在前言中明示其設計應與 EUBR 的生產者登錄一致,讓車輛生產者與電池生產者可使用同一套登錄系統。同一法規也規定,報廢車輛缺少 EV 電池時,只要最後車主能證明電池已由專業業者依 EUBR 處理,仍可免費交付報廢。車用電池的 EPR 規劃,未來需要與整車 EPR 一起看。

二、哪些電池要做碳足跡聲明?

EUBR 第 7 條的碳足跡要求只適用於三類電池:EV 電池、容量超過 2 kWh 的可充電工業電池(僅外部儲能者另有較晚時程)、LMT 電池。每一類都分三階段:

階段內容條文
1. 碳足跡聲明每個電池型號、每個製造廠出具聲明,以每 kWh 生命週期總供電量的 kg CO₂e 表示,並依生命週期階段分列第 7 條第 1 項
2. 碳足跡等級與標籤依性能等級分類並標示於電池第 7 條第 2 項
3. 碳足跡上限技術文件須證明低於生命週期碳足跡最大門檻第 7 條第 3 項

每一階段的適用日都是「法定日期或授權法(計算方法)與施行法(格式)生效後一段期間,以較晚者為準」。以 EV 電池為例:

  • 聲明:2025 年 2 月 18 日或授權法與施行法生效後 12 個月;
  • 等級:2026 年 8 月 18 日或生效後 18 個月;
  • 上限:2028 年 2 月 18 日或上限授權法生效後 18 個月。

可充電工業電池與 LMT 電池的時程則依序更晚。依我們的追蹤,截至本文撰寫時,碳足跡計算方法的授權法尚未正式生效,因此各類別的碳足跡聲明義務實際上都還沒開始起算。碳足跡聲明的符合性評鑑須由公告機構參與(模組 D1 或 G)。

可攜式電池不需要做碳足跡

這是我們在專案範圍界定時最常幫客戶「減掉」的工作。第 7 條目前不適用於可攜式電池;第 7 條第 4 項只要求執委會在 2030 年底前評估是否擴及可攜式電池。因此,筆電、手機、耳機等產品的電池,現在不需要準備 EUBR 碳足跡聲明。客戶基於自身範疇三盤查而要求的產品碳足跡,是另一件事,應分開處理。

三、電池再生料比例要求是多少?

EUBR 第 8 條的再生料要求採「先文件、後比例」,適用於容量超過 2 kWh 的工業電池(僅外部儲能者除外)、EV 電池與 SLI 電池,且主動材料含鈷、鉛、鋰或鎳者;LMT 電池較晚納入。

時間要求
2028 年 8 月 18 日或授權法生效後 24 個月(取較晚者)須附文件說明每個型號、每年、每個製造廠的鈷、鋰、鎳(主動材料中)與鉛的回收料比例
2031 年 8 月 18 日最低比例:鈷 16%、鉛 85%、鋰 6%、鎳 6%
2033 年 8 月 18 日LMT 電池開始適用文件要求
2036 年 8 月 18 日最低比例提高:鈷 26%、鉛 85%、鋰 12%、鎳 15%,並納入 LMT 電池

條文中的「回收料」限定為來自電池製造廢料或消費後廢棄物的回收材料(鉛則為來自廢棄物)。第 8 條第 5 項也預留了檢討機制:執委會須在 2028 年底前評估回收料供應狀況,必要時可修正 2031 與 2036 年目標。

對台灣電池材料與電芯供應鏈而言,再生料比例會逐漸成為歐洲客戶的採購規格,而不只是法規文件。正極材料、前驅體與回收業者,應提早建立可被第三方驗證的物料平衡與追溯紀錄。

四、性能與耐久性:容易被遺忘的已生效義務

EUBR 的性能與耐久性要求有部分已經生效:

  • 2024 年 8 月 18 日起,容量超過 2 kWh 的可充電工業電池、LMT 與 EV 電池,須附性能與耐久性參數文件(第 10 條第 1 項、附件 IV)。
  • 2024 年 8 月 18 日起,儲能系統、LMT 與 EV 電池的電池管理系統須儲存健康狀態與預期壽命參數,並提供合法購買者唯讀存取(第 14 條)。
  • 最低性能值則依授權法分階段上路:可充電工業電池為 2027 年 8 月 18 日或授權法生效後 18 個月,LMT 為 2028 年 8 月 18 日或生效後 18 個月;一般用途可攜式電池(不含鈕扣電池)為 2028 年 8 月 18 日或授權法生效後 24 個月(第 9、10 條)。

五、台灣企業現在該做什麼、先追蹤什麼?

依 EUBR 各項義務的適用狀態,ZC 建議把工作分成「現在就做」與「先追蹤、預先蒐集資料」兩類:

現在就做先追蹤、預先蒐集資料
盤點各會員國電池 EPR 註冊狀態與生產者身分碳足跡計算方法授權法與格式施行法
跨境直銷者委任各國 EPR 授權代表碳足跡等級與上限授權法
與 PRO 簽約並建立申報流程再生料計算與驗證方法授權法
銷售點與網站的廢電池資訊(第 74 條)性能與耐久性最低值授權法
性能耐久文件、BMS 健康狀態資料(已適用類別)2030 年可攜式電池碳足跡擴大評估

追蹤不等於不做事。碳足跡與再生料最終都會進入電池護照公開層,資料要往上游的電芯、正極材料一路蒐集。建議在供應商資料請求中,先納入製程能耗、電力來源與回收料來源等基本欄位,待授權法定案後再依方法學校正。

常見問題

我們已經在德國做了 WEEE 註冊,電池還要另外註冊嗎?

要。電池 EPR 依 EUBR 第八章另行規範,內建於電器中的電池也在範圍內。各國的註冊系統與 PRO 安排不同,請逐國確認。

我們是筆電品牌,客戶要求提供電池碳足跡,這是 EUBR 的要求嗎?

不是。EUBR 第 7 條目前不適用於可攜式電池。客戶的要求可能來自其自身的溫室氣體盤查或採購政策,可以依產品碳足跡標準另行回應,但不必套用 EUBR 的聲明格式與公告機構評鑑。

跨境直接賣給歐洲消費者,電池 EPR 要怎麼處理?

跨境直接銷售給終端使用者時,境外賣家本身就是生產者,必須在每個銷售國註冊,並書面委任 EPR 授權代表(第 56 條第 3 項)。未註冊的生產者不得在該國銷售(第 55 條)。

再生料 2031 年才要求,現在需要做什麼?

2028 年起(或授權法生效後 24 個月)就要先提出含量文件。建議現在就確認上游是否能提供可驗證的回收料資料,因為供應鏈調整的時間往往比法規預期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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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7 至 10、14、42、55 至 61、74 條: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6/1738(報廢車輛與車輛循環設計):EUR-Lex
  • European Commission, Batteries(環境總署專頁):environment.ec.europa.eu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0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各會員國 EPR 執行細節不同,請以當地主管機關與 PRO 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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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7 至 10、14、42、55 至 61、74 條 · Regulation (EU) 2026/1738(報廢車輛與車輛循環設計) · European Commission, Batteries(環境總署專頁).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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