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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池法規 EUBR 實戰系列(五):供應鏈盡職調查,2027 年 8 月前的準備路徑

EUBR 電池盡職調查自 2027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集團淨營業額達 4,000 萬歐元即在範圍內。本文依第 47 至 53 條與附件 X,說明四種原物料、三大風險類別、公告機構查核與 ZC 模組化準備路徑。

發布 2026年10月2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0月24日作者 陳柏言 Po-Yen Chen,ZC Zeelandia Consulting
歐盟電池法規 EUBR 實戰系列(五):供應鏈盡職調查,2027 年 8 月前的準備路徑

歐盟電池法規 (EU) 2023/1542(EUBR)的供應鏈盡職調查義務自 2027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本身或所屬集團淨營業額達 4,000 萬歐元以上的經濟經營者,須針對鈷、天然石墨、鋰、鎳建立管理系統、管理風險,並接受公告機構第三方查核。本文說明適用門檻、附件 X 的範圍、OECD 五步驟對照與 ZC 的模組化準備路徑。 為什麼延後、延後改了什麼,可參考電池法規盡職調查延後兩年。

本文重點

  • 適用對象:將電池投放歐盟市場的經濟經營者,本身或所屬集團淨營業額達 4,000 萬歐元以上(第 47 條)。
  • 適用日:2027 年 8 月 18 日(Regulation (EU) 2025/1561 延後兩年)。將門檻提高到 1.5 億歐元的提案仍在立法中,尚非現行法。
  • 範圍:鈷、天然石墨、鋰、鎳及其化合物,涵蓋環境、人權勞動、社區三大風險類別(附件 X)。
  • 要做的事:管理系統、風險管理、公告機構第三方查核、對下游與大眾揭露。這些義務不能委由授權代表承擔。
  • 執委會指引原訂 2026 年 7 月 26 日前公布,目前尚未公布。但條文本身已採用 OECD 架構,指引延誤不是延後準備的理由。

一、誰要做 EUBR 電池盡職調查?

EUBR 第 47 條以排除方式規定:若經濟經營者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前一年度淨營業額低於 4,000 萬歐元,且不屬於合併營業額超過 4,000 萬歐元的集團,則不適用盡職調查章節。

換句話說,判斷時要看兩層:

  1. 公司本身的淨營業額;
  2. 所屬集團(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合併淨營業額。

很多台灣企業的歐洲子公司規模不大,但集團合併營收早已超過門檻,因此仍在範圍內。此外,第 47 條也規定:已上市電池經再使用、梯次利用或再製造後重新上市,不適用本章;本章也不影響《衝突礦產規則》(EU) 2017/821 的適用。

關於「內建於產品的電池」: 第 48 條的義務主體是「將電池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經濟經營者」,而 EUBR 第 1 條明訂適用於內建在產品中的電池。因此,以整機形式將含電池產品投放歐盟市場的品牌商,是否以及如何承擔盡職調查義務,是目前業界最關心、也最需要執委會指引釐清的問題之一。在指引出來之前,我們建議達門檻的品牌商以「在範圍內」作為準備假設,並保留判斷紀錄。

二、盡職調查涵蓋哪些原物料與風險?

EUBR 附件 X 界定盡職調查涵蓋的四種原物料與三大風險類別。

四種原物料:

  • 鈷
  • 天然石墨
  • 鋰
  • 鎳
  • 以及上述原物料製成、電池主動材料所需的化合物

三大風險類別:

類別涵蓋項目
(a) 環境、氣候與人體健康空氣(含溫室氣體)、水(含海洋環境與用水)、土壤、生物多樣性、有害物質、噪音振動、廠區安全、能源使用、廢棄物
(b) 人權、勞動權與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童工、強迫勞動、歧視、工會自由
(c) 社區生活包括原住民族

這個範圍比一般企業熟悉的「衝突礦產」廣很多,也同時包含環境與人權。只做人權調查,無法滿足 EUBR。

三、EUBR 盡職調查和 OECD 五步驟有什麼關係?

EUBR 第 49 至 52 條的結構與 OECD 盡職調查五步驟高度一致,附件 X 第 4 點也明列應遵循的國際盡職調查工具,包括《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OECD 負責任商業行為盡職調查指引》與《OECD 衝突與高風險區域礦產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引》。

OECD 步驟EUBR 條文具體要求
1. 建立管理系統第 49 條公開的電池盡職調查政策;由最高管理階層負責監督;紀錄保存至少 10 年;供應鏈管控與監管鏈或追溯系統;將政策納入供應商合約;建立申訴機制與預警系統
2. 辨識與評估風險第 50 條第 1 項 (a) 款、第 3 項依附件 X 風險類別評估供應鏈不利影響的可能性
3. 設計並執行因應策略第 50 條第 1 項 (b) 款、第 2 項向最高管理階層報告;風險管理計畫;對供應商施加影響力;追蹤減緩成效;減緩失敗後考慮暫停或終止合作;減緩前諮詢利害關係人
4. 第三方查核第 48 條第 2 項、第 51 條由公告機構查核盡職調查政策並核發核准決定,之後定期稽核
5. 報告第 52 條應要求提供主管機關查核報告;向直接下游買方提供相關資訊;每年公開盡職調查報告

第 49 條第 2 項要求追溯系統至少記錄:原物料描述、供應商名稱地址、原產國與從開採到直接供應商的交易鏈、電池中的含量、供應商的第三方查核報告;若原物料來自衝突與高風險區域且沒有查核報告,則需依 OECD 指引提供礦場來源等額外資訊。

第 52 條第 3 項的年度公開報告,同時也是 QR code 與電池護照公開層要連結的內容(見第三篇與第四篇)。也就是說,盡職調查的成果最後會直接出現在產品上。

四、四個常被忽略的細節

EUBR 盡職調查有四個常被企業忽略的細節:

  1. 第三方查核是強制的。 盡職調查政策必須經公告機構查核並定期稽核,不是自我聲明就好。公告機構的產能有限,越晚接洽越難排程。
  2. 可以合作,但不能外包責任。 第 48 條第 4 項允許透過產業倡議或經執委會認可的盡職調查計畫(第 53 條)合作,但個別經營者的責任不變。
  3. 授權代表不能代做。 第 40 條第 2 項明訂,第 48 至 52 條的義務不得納入授權代表的委任範圍。
  4. 紀錄保存 10 年。 自依該政策製造的最後一顆電池上市後起算(第 48 條第 3 項)。

五、最新進度與我們的判讀

EUBR 盡職調查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最新進度如下:

  • 適用日:Regulation (EU) 2025/1561 已將第 48 條第 1 項的適用日由 2025 年 8 月 18 日改為 2027 年 8 月 18 日。這部修正法只改了兩個日期,義務內容與 4,000 萬歐元門檻都沒有變。
  • 為什麼延後:2025/1561 前言說得很清楚,一是公告機構的指定進度比預期慢,二是原物料的盡職調查計畫還在發展,尚待執委會認可,三是要讓 EUBR 指引與《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 指引的公布時程一致。這透露一個實務訊號:2027 年真正的瓶頸會是公告機構產能,越晚接洽越難排到查核。
  • 執委會指引:期限改為 2026 年 7 月 26 日,已經錯過,截至本文撰寫時尚未公布。
  • 門檻修正提案:歐盟另有針對「小型中型市值企業」(small mid-caps) 的簡化提案,擬將門檻由 4,000 萬歐元提高到 1.5 億歐元,並降低公開報告頻率。這仍是提案,尚未成為法律。營業額介於兩者之間的企業,應同時準備兩種情境。

負責起草執委會官方盡職調查指引的 Kumi Consulting 公開說明了幾個原則,與 ZC 的實務經驗一致,值得企業作為準備方向:

  • 合規重點是以風險為基礎的有意義行動,而不是證明供應鏈零風險;
  • 要求的是合理努力,而不是第一天就有完美資料;
  • 可信的進展來自清楚的範圍界定、有紀錄的供應商溝通、務實的下一步;
  • 供應商溝通應分階段、依風險排序(原物料、地理、供應鏈位置),並及早開始、同步更新合約條款;
  • 持續讓高階管理層掌握進度。

六、ZC 方法:模組化盡職調查架構

台灣企業常同時面對多套盡職調查要求:EUBR、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適用的《歐盟強迫勞動產品禁令》、客戶依 CSDDD 或德國供應鏈法提出的要求。如果每一套法規都做一份獨立的檢核表,很快就會失控。

ZC 採用的是**「一個基礎、多個差異模組、一條證據鏈」**的架構:

1. 適用性判定先行。 依公司、集團、產品、市場角色與客戶要求,判定每一套法規屬於「直接法律義務」、「產品市場義務」、「客戶合約要求」、「觀察中」或「不適用」。

2. 建立 OECD 基礎。 不論適用哪套法規,都先建立共同的治理、政策、風險方法、影響登錄、申訴機制與證據管理。因為 EUBR 附件 X 同時包含環境風險,基礎必須涵蓋人權與環境兩個面向。

3. 只加差異模組。 EUBR 模組只補上基礎沒有涵蓋、或要求更具體的部分,例如:四種原物料的追溯資料欄位、公告機構查核準備、對下游買方的資訊提供、年度公開報告格式。

4. 一條證據鏈。 每一項要求都標註來源性質:法定義務、OECD 期待、證據建議、進階作法,並串起「資訊來源或指控 → 風險評估 → 利害關係人意見 → 決策 → 負責人 → 執行證據 → 成果 → 揭露」。公告機構來查核時,問的就是這條鏈。

對品牌商的務實起點:書面供應商審查

多數台灣品牌商與系統整合商並不直接採購礦產,而是購買電芯或電池包。對這類企業,我們建議第一階段以書面供應商審查 (desk-based supplier review) 起步:

  • 盤點電芯與電池包供應商,要求其說明原物料來源、冶煉廠與精煉廠名單、既有的查核報告或產業倡議參與情形;
  • 依原物料、產地與供應鏈位置排定風險優先順序;
  • 針對高風險鏈結,再進入深度評估或要求第三方查核;
  • 同步修訂採購合約,加入資訊提供、通知、矯正與暫停條款。

這樣的作法符合比例原則,也能在 2027 年 8 月前,讓公告機構看到「範圍清楚、有紀錄、有下一步」的系統。

品質守則:五件不要做的事

  1. 不要把供應商行為準則當成盡職調查。準則只是表達期待,不能辨識風險。
  2. 不要把社會稽核報告當成結論。稽核可能漏掉強迫勞動、招募債務或隱藏分包。
  3. 不要只停在第一階供應商。風險通常在更上游的冶煉、精煉與礦場。
  4. 不要以為合約條款能轉移責任。合約提供的是影響力與資訊權,不是免責。
  5. 不要對外宣稱「零風險」或「完全合規」。這類說法在年度公開報告中會造成不必要的法律與信譽風險。

七、2027 年 8 月前要怎麼準備?

距離 EUBR 盡職調查適用日倒數 10 個月,建議依下列季度安排準備:

時間工作重點
2026 年第四季營業額門檻判定(含集團)、產品與電池範圍盤點、差距分析、指派最高管理階層負責人
2027 年第一季電池盡職調查政策、治理架構、追溯資料欄位設計、供應商分級
2027 年第二季供應商資料蒐集、合約條款修訂、申訴機制建立(可採合作方式)
2027 年第三季風險評估與管理層報告、風險管理計畫、接洽公告機構、年度報告初稿

若執委會指引在這段期間公布,我們會把指引內容對應到既有的差異模組中調整,不需要整套重做。這正是模組化架構的好處。

常見問題

我們的台灣母公司營收很大,但歐洲子公司營收不到 4,000 萬歐元,要做嗎?

第 47 條同時看集團合併營業額。若所屬集團合併超過 4,000 萬歐元,原則上仍在範圍內。

我們已經有 RMI 的衝突礦產調查,可以直接沿用嗎?

可以作為基礎,但範圍不同。EUBR 涵蓋鈷、天然石墨、鋰、鎳,風險類別也包含環境與社區,並要求公告機構查核與年度公開報告。

門檻可能提高到 1.5 億歐元,要不要先觀望?

若營業額遠高於 1.5 億歐元,修法不會影響你。若介於 4,000 萬到 1.5 億歐元之間,建議至少完成範圍盤點與供應商初步溝通,因為客戶要求不會因為修法而消失。

EUBR 盡職調查可以交給授權代表處理嗎?

不行。第 40 條第 2 項明訂,第 48 至 52 條的義務不得納入授權代表的委任範圍。企業可以透過產業倡議或經執委會認可的盡職調查計畫合作,但個別經營者的責任不變(第 48 條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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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協助?

ZC 以 OECD 為基礎的模組化盡職調查架構,可協助企業在一套系統中同時回應 EUBR、歐盟強迫勞動產品禁令與客戶的供應鏈要求。

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40、47 至 53 條,附件 X: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5/1561(盡職調查延後):EUR-Lex
  •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on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 (2023):oecd.org
  • Kumi Consulting, EU Battery Regulation due diligence guidelines:kumi.consulting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0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執委會指引與門檻修正案通過後,請以最新公報內容為準。

企業內訓:把這個主題教給團隊 → 顧問專案:請 ZC 協助完成 →

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40、47 至 53 條,附件 X · Regulation (EU) 2025/1561(盡職調查延後) ·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on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 (2023) · Kumi Consulting, EU Battery Regulation due diligence guidelines.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UBR歐盟電池法規EU Battery Regulation電池盡職調查Battery Due DiligenceArticle 48OECD鈷鋰鎳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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