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電池法規 (EU) 2023/1542(EUBR)第 77 條規定,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每一顆投放歐盟市場的輕型運輸工具(LMT)電池、容量超過 2 kWh 的工業電池與電動車(EV)電池,都必須具備數位電池護照(Battery Passport)。本文說明電池護照的適用範圍、附件 XIII 的四層資料、責任歸屬與準備路徑。
本文重點
-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每一顆投放歐盟市場的 LMT 電池、容量超過 2 kWh 的工業電池、電動車電池都必須有電池護照(第 77 條第 1 項)。這個日期沒有附條件。
- 電池護照有四層存取權限:公開、具正當利益者、主管機關、個別電池使用資料。
- 法律責任在將電池投放市場的經濟經營者,但可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為處理(第 77 條第 4 項)。
- 可攜式電池不需要電池護照,但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同樣需要 QR code。
一、哪些電池需要電池護照?
EUBR 電池護照的適用範圍依電池類別與容量而定:
| 電池類別 | 是否需要電池護照 | 是否需要 QR code |
|---|---|---|
| LMT 電池(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等) | 需要 | 需要(連結護照) |
| 工業電池,容量 > 2 kWh(儲能系統、UPS、AGV 等) | 需要 | 需要(連結護照) |
| 工業電池,容量 ≤ 2 kWh | 不需要 | 需要(連結資訊頁) |
| 電動車電池 | 需要 | 需要(連結護照) |
| 可攜式電池、SLI 電池 | 不需要 | 需要(連結資訊頁) |
要注意的是,護照是每一顆電池都要有,不是每個型號一份。護照透過 QR code 連結到一組唯一識別碼 (unique identifier),由將電池投放市場的經濟經營者指派。QR code 與唯一識別碼須符合 ISO/IEC 15459 系列標準或同等標準(第 77 條第 3 項)。
此外,《生態化設計永續產品法規》(ESPR, (EU) 2024/1781) 第 78 條在 EUBR 第 77 條增訂第 10 項:投放電池的經濟經營者須將唯一識別碼上傳至 ESPR 第 13 條的歐盟數位產品護照登錄系統。ESPR 要求執委會在 2026 年 7 月 19 日前建置這個登錄系統,並明定登錄系統應儲存電池的唯一識別碼。換句話說,護照不只要能被掃描,識別碼也要在歐盟的中央登錄系統中「報到」。
二、電池護照裡要放哪些資料?
EUBR 附件 XIII 把電池護照資料分成四層,各層的存取權限不同。
第一層:公開資訊(型號層級)
任何人都能看到,包括:
- 附件 VI 第 A 部分的一般標籤資訊;
- 材料組成:化學系統、有害物質、關鍵原物料;
- 碳足跡資訊(第 7 條);
- 負責任採購資訊,即第 52 條第 3 項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
- 再生料含量資訊(第 8 條第 1 項);
- 可再生成分比例;
- 額定容量、電壓範圍、原始功率、預期循環壽命、閒置耐受溫度範圍、日曆壽命保固期間、能量效率、內阻、循環測試 C-rate 等性能參數;
- 標示資訊、DoC,以及廢電池預防與管理資訊。
第二層:具正當利益者與執委會可見(型號層級)
提供給維修、再製造、梯次利用與回收業者,包括:
- 正極、負極、電解液的詳細組成;
- 零件編號與替換備品來源;
- 拆解資訊:爆炸圖、拆解順序、固定方式、所需工具、損壞風險警示、電芯數量與配置;
- 安全措施。
第三層:僅限公告機構、市場監督機關與執委會
- 證明符合 EUBR 及其授權法、施行法的測試報告結果。
第四層:個別電池資料,僅限具正當利益者
- 上市時與狀態變更時的性能與耐久參數;
- 第 14 條的電池健康狀態 (State of Health);
- 電池狀態:原始、梯次利用、再使用、再製造或廢棄;
- 使用資料:充放電次數、事故等負面事件、運作溫度與充電狀態紀錄。
三、誰負責維護電池護照?
電池護照的維護責任依電池所處的生命週期階段而定:
| 階段 | 負責維護護照者 | 條文 |
|---|---|---|
| 新電池投放市場 | 將電池投放市場的經濟經營者(可書面授權他人代為處理);並上傳唯一識別碼至 DPP 登錄系統 | 第 77 條第 4、10 項 |
| 經再使用、梯次利用、再製造後重新上市 | 重新投放市場的經濟經營者;須建立新護照並連結原護照 | 第 77 條第 7 項 |
| 成為廢電池 | 生產者、其生產者責任組織,或受選定的廢棄物管理業者 | 第 77 條第 7 項 |
| 電池完成回收 | 護照終止 | 第 77 條第 8 項 |
第 78 條另訂護照系統的基本要求:須與其他歐盟數位產品護照互通;消費者與經營者依權限免費存取;資料由負責的經濟經營者或其授權者儲存,受託者不得出售或再利用資料;即使經濟經營者停業或退出歐盟,護照仍須持續可用;並須確保資料真實性、可靠性與資安。
四、最新進度(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0 月)
電池護照截至 2026 年 10 月有四項值得注意的進度:
- 2027 年 2 月 18 日不變。 第 77 條第 1 項沒有附條件的延後機制。產業界雖有延後的遊說聲音,但目前沒有正式立法提案。
- 存取權限施行法延誤。 第 77 條第 9 項要求執委會在 2026 年 8 月 18 日前,以施行法界定哪些人屬於「具正當利益者」、可存取哪些資料、能否下載與再利用。這項施行法尚未通過,第二層與第四層資料的存取細節仍待確定。
- 數位產品護照 (DPP) 的標準與登錄系統陸續到位。 依 ESPR 第 13 條,DPP 登錄系統應於 2026 年 7 月 19 日前建置,並已於 2026 年 7 月上線;歐盟也持續推進識別碼、資料載體與互通性的調和標準。ESPR 第 9 至 11 條對產品護照的要求(唯一識別碼、開放標準、互通、免費存取、服務商不得再利用資料、停業後仍可存取)與 EUBR 第 77、78 條幾乎一致。電池護照會是歐盟第一個大規模上線的產品護照,ESPR 產品之後會沿用同一套架構。
- 車輛護照也要和電池護照接軌。 (EU) 2026/1738 第 13 條規定,自 2032 年 9 月 1 日起,每輛投放市場的車輛須有「數位循環車輛護照」,且須與 EUBR 第 77 條的電池護照對齊、互通,並盡可能整合。車用電池業者設計護照資料架構時,應預留與整車資料串接的介面。
我們的判斷: 存取權限細節還在等,但公開層與型號層級資料的內容已經在附件 XIII 寫明。資料蒐集不需要等施行法,應該現在開始。
五、電池護照的資料從哪裡來?
電池護照的系統可以外包,但資料的正確性責任在投放市場的經濟經營者身上。以一顆儲能系統電池為例,資料來源通常分散在:
| 資料項目 | 典型資料來源 |
|---|---|
| 化學組成、正負極與電解液材料 | 電芯廠 |
| 碳足跡 | 電芯廠與電池模組或電池包組裝廠,依授權法方法計算 |
| 負責任採購(盡職調查) | 投放市場者自己的盡職調查系統,並仰賴上游提供供應鏈資訊 |
| 再生料含量 | 正極材料廠、電芯廠 |
| 性能與耐久參數 | 電池包廠、系統整合商的測試資料 |
| 拆解資訊、零件編號 | 電池包設計者 |
| 健康狀態與使用資料 | 電池管理系統 (BMS),在使用階段持續更新 |
| DoC、測試報告 | 製造商 |
這就是為什麼第 39 條「電芯與模組供應商須免費提供必要資訊」如此重要。台灣企業在供應鏈中的位置不同,準備重點也不同:
- 台灣電芯廠或模組廠:預期客戶會依第 39 條要求資料,應準備標準化的資料包,並思考哪些屬營業秘密、可放在第二層而非公開層。
- 台灣系統整合商或品牌商:若是投放市場者,就是護照的法律責任人,需要建立資料蒐集流程、選擇護照平台,並設計 BMS 資料如何回傳。
- 台灣 ODM 工廠:多半是資料供應者,但客戶會要求以特定格式、特定頻率提供,應提前納入報價與合約。
六、ZC 準備路徑:從資料地圖開始
ZC 協助客戶準備電池護照時,順序是「先資料、後系統」:
- 適用範圍確認:逐一確認產品中的電池類別與容量,排除不需護照的品項,避免過度投資。
- 資料地圖 (Data Map):把附件 XIII 每一個資料項目,對應到資料來源、負責人、更新頻率、存取層級與目前缺口。
- 合約分工:與電芯、模組、電池包供應商約定資料交付內容與格式,並界定誰是護照的維護責任人、是否以書面授權第三方代為處理。
- 相依義務銜接:護照公開層需要盡職調查報告與碳足跡資訊,因此護照專案要與第五篇的盡職調查、第六篇的碳足跡與再生料進度同步規劃。
- 平台選擇:在資料架構確定後,再評估護照平台是否符合互通、資料不被再利用、停業後仍可存取等第 78 條要求,以及能否完成第 77 條第 10 項的登錄系統上傳。若企業同時有 ESPR 產品,應選擇能共用識別碼與資料模型的方案,避免日後重建。
常見問題
我們的筆電電池需要電池護照嗎?
不需要。筆電電池通常屬於可攜式電池,不在第 77 條範圍內。但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仍需要 QR code,連結 DoC、標示資訊、盡職調查報告與廢電池資訊。
碳足跡授權法還沒生效,護照裡的碳足跡欄位怎麼辦?
附件 XIII 公開層包含第 7 條的碳足跡資訊,但第 7 條各類別的適用日依授權法而定。實務上護照欄位應預留,待碳足跡義務適用後填入;在此之前,建議先蒐集電芯與電池包的初步碳排資料,避免屆時來不及。
電池護照是每個型號一份,還是每顆電池一份?
每一顆電池都要有護照,不是每個型號一份。護照透過 QR code 連結到一組唯一識別碼,由將電池投放市場的經濟經營者指派,並須上傳至歐盟數位產品護照登錄系統(第 77 條第 10 項)。
護照平台可以由供應商建置嗎?
可以。第 77 條第 4 項允許投放市場的經濟經營者書面授權其他經營者代為處理,但法律責任不會因此轉移,授權範圍與資料使用限制應明確寫入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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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13、14、39、77、78 條,附件 XIII: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4/1781 (ESPR),第 9 至 13、78 條: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6/1738,第 13 條(數位循環車輛護照):EUR-Lex
- European Commission, Digital Product Passport:Batterie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0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存取權限施行法通過後,第二層與第四層資料之存取規則以公報版本為準。
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13、14、39、77、78 條,附件 XIII · Regulation (EU) 2024/1781 (ESPR),第 9 至 13、78 條 · Regulation (EU) 2026/1738,第 13 條(數位循環車輛護照) · European Commission, Digital Product Passport:Batteries.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