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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池法規 EUBR 實戰系列(一):一次看懂法規全貌與 2024 至 2036 時程

歐盟電池法規 (EU) 2023/1542 涵蓋五大電池類別與七大義務。本文整理已生效、固定日期與條件日期三類時程,並說明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最新進度,協助台灣製造商排定 2027 年前的合規優先順序。

發布 2026年10月2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0月24日作者 陳柏言 Po-Yen Chen,ZC Zeelandia Consulting
歐盟電池法規 EUBR 實戰系列(一):一次看懂法規全貌與 2024 至 2036 時程

《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EU) 2023/1542(以下簡稱 EUBR)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適用,規範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電池,包括已裝入產品或隨產品附送的電池。本文整理 EUBR 的五大電池類別、七大義務模組、三種日期類型,以及 2024 至 2036 年的主要時程。

本文重點

  • 《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EU) 2023/1542(以下簡稱 EUBR)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適用,以「規則」形式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取代舊的電池指令 2006/66/EC。
  • 只要產品裡內建或隨附電池,就落在 EUBR 範圍內,不是只有電池廠需要關心。
  • EUBR 的日期分成三種:已生效、固定日期、條件日期(依執委會授權法生效時間而定,取較晚者)。把這三種分清楚,才不會白做工或錯過期限。
  • 2027 年是關鍵年:2 月 18 日 QR code、電池護照與可拆卸設計同時上路;8 月 18 日供應鏈盡職調查開始適用。

一、EUBR 只跟電池廠有關嗎?

EUBR 第 1 條第 3 項明訂,法規適用於所有類別的電池,「不論其形狀、體積、重量、設計、材料組成、化學成分、用途」,而且同樣適用於已裝入產品或隨產品附送的電池。

換句話說,筆電、螢幕周邊、電動工具、電動自行車、儲能系統、智慧穿戴、醫療器材,只要賣進歐盟,品牌商與出口商都會碰到 EUBR。很多台灣企業最先感受到 EUBR,不是來自主管機關,而是歐洲客戶寄來的問卷:要符合性聲明(DoC)、要 QR code 規劃、要延伸生產者責任(EPR)註冊號碼、要盡職調查政策。

二、EUBR 有哪五大電池類別?

EUBR 的義務高度依賴電池類別,先分類,才知道要做什麼。第 3 條的定義如下:

類別法定定義重點(第 3 條)常見產品
可攜式電池 (Portable)密封、5 公斤以下、非專為工業用途設計,且不屬於下列 EV、LMT、SLI 電池筆電、手機、耳機、遙控器、電動牙刷
輕型運輸工具電池 (LMT)密封、25 公斤以下,專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等輕型車輛提供牽引動力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
啟動照明點火電池 (SLI)專為車輛或機械的啟動、照明或點火供電汽機車鉛酸電池
電動車電池 (EV)為 M、N、O 類車輛,或超過 25 公斤的 L 類車輛提供牽引動力電動車、電動巴士
工業電池 (Industrial)專為工業用途設計,或超過 5 公斤且不屬於上述類別的電池儲能系統、UPS、AGV、叉車

兩個常被忽略的規則:

  1. 跨類別取最嚴:若電池可同時歸入多個類別,就第二章(永續與安全要求)而言,以要求最嚴的類別認定(第 1 條第 3 項)。
  2. 單獨販售的電芯或模組也算電池:若電芯或模組不再組裝就直接供終端使用,視同電池投放市場,適用最接近類別的要求(第 1 條第 4 項)。

另外,「工業電池容量是否超過 2 kWh」是許多義務的分水嶺,例如碳足跡、再生料含量與電池護照。分類時請一併確認容量。

三、EUBR 的七大義務模組

我們把 EUBR 拆成七個實務模組,方便企業分配內部負責人:

模組主要條文誰最常負責系列文章
1. 物質限制第 6 條、附件 I(汞、鎘、鉛)品保、材料第三篇
2. 永續與性能第 7 條碳足跡、第 8 條再生料、第 9 至 10 條性能耐久研發、永續第六篇
3. 設計要求第 11 條可拆卸與可更換、第 12 條儲能系統安全研發、機構設計第三篇
4. 標示與資訊第 13 條標籤與 QR code、第 14 條電池健康狀態產品經理、包材第三篇
5. 符合性評鑑與 CE第 17 至 20 條、附件 VIII、IX法規、品保第三篇
6. 供應鏈盡職調查第 47 至 53 條、附件 X採購、永續、法務第五篇
7. 延伸生產者責任與回收第八章(第 54 至 76 條)業務、物流、歐洲子公司第六篇
加:數位電池護照第 77 至 78 條、附件 XIII資訊、產品資料管理第四篇

各角色(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授權代表、EPR 生產者)分別要扛哪些模組,會在第二篇說明。

四、ZC 判讀法:EUBR 的三種日期

EUBR 的條文大量使用「某日期或授權法生效後若干月,以較晚者為準」(whichever is the latest) 的寫法。這代表法條上寫的日期,不一定是實際生效日。ZC 在協助客戶排程時,會把所有日期分成三類:

  • 已生效:現在就要做到,例如有害物質限制、CE 標誌、分類收集符號、EPR。
  • 固定日期:條文沒有附條件,除非歐盟另立新法修正,否則不會移動。例如 QR code 與電池護照 (2027 年 2 月 18 日)。
  • 條件日期:要等執委會通過授權法 (delegated act) 或施行法 (implementing act) 後才起算。例如一般資訊標籤、碳足跡聲明、再生料文件。

這個分類的價值在於:固定日期要倒推專案時程,條件日期要追蹤立法進度,兩者的管理方式完全不同。

五、EUBR 各項義務什麼時候上路?

EUBR 主要義務的適用日期、條文與日期類型整理如下,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0 月。

日期義務條文日期類型
2024 年 2 月 18 日EUBR 開始適用(除另有規定者外)第 96 條已生效
2024 年 8 月 18 日可攜式電池鉛含量上限 0.01%(鈕扣型鋅空氣電池延至 2028 年)附件 I已生效
2024 年 8 月 18 日符合性評鑑、經濟經營者義務(第六章);工業電池(>2 kWh)、LMT、EV 電池須附性能與耐久性文件第 17 條、第六章、第 10 條第 1 項已生效
2025 年 8 月 18 日所有電池須標示分類收集符號;EPR 與回收章節適用;舊指令廢止第 13 條第 4 項、第八章已生效
2026 年 8 月 13 日附件 I 物質限制改版:新增 M1、N1 車輛所用電池的鎘、鉛、六價鉻限值(移植自舊報廢車輛指令的豁免體系)(EU) 2026/1738 第 53 條、附件 XII已生效
2026 年 8 月 18 日或施行法生效後 18 個月一般資訊標籤、容量標籤、一次性電池「不可充電」標示第 13 條第 1 至 3 項條件日期
2027 年 2 月 18 日所有電池須有 QR code;LMT、工業電池(>2 kWh)、EV 電池須有電池護照;可攜式電池須可由使用者拆卸更換第 13 條第 6 項、第 77 條、第 11 條固定日期
2027 年 8 月 18 日供應鏈盡職調查義務適用(原訂 2025 年,經 (EU) 2025/1561 延後兩年)第 48 條固定日期(另有門檻修正提案)
2027 年 12 月 31 日廢可攜式電池收集率 63%第 59 條固定日期
2028 年 8 月 18 日或授權法生效後 24 個月工業電池(>2 kWh)、EV、SLI 電池再生料含量文件第 8 條第 1 項條件日期
2028 年 12 月 31 日廢 LMT 電池收集率 51%第 60 條固定日期
2030 年 12 月 31 日廢可攜式電池收集率 73%第 59 條固定日期
2031 年 8 月 18 日再生料最低比例:鈷 16%、鉛 85%、鋰 6%、鎳 6%第 8 條第 2 項固定日期
2036 年 8 月 18 日再生料最低比例提高:鈷 26%、鉛 85%、鋰 12%、鎳 15%(並納入 LMT)第 8 條第 3 項固定日期

碳足跡聲明(第 7 條)適用於 EV 電池、可充電工業電池(>2 kWh)與 LMT 電池,各類別都採「法定日期或授權法生效後一段期間,取較晚者」。由於計算方法的授權法遲遲未正式生效,實際適用日仍待確認,詳見第六篇。

六、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五個最新動態

EUBR 截至 2026 年 10 月有五個值得注意的最新動態:

1. 盡職調查延後到 2027 年 8 月 18 日。 Regulation (EU) 2025/1561 於 2025 年 7 月 30 日刊登公報、次日生效,把第 48 條的適用日延後兩年,執委會指引期限也改為 2026 年 7 月 26 日。前言說明的延後理由是公告機構指定進度落後、可供認可的盡職調查計畫尚未成熟,並要讓指引與《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 的指引時程一致。但這個期限已經錯過,正式指引尚未公布。另有提案擬將適用門檻由淨營業額 4,000 萬歐元提高到 1.5 億歐元,仍在立法程序中,尚非現行法。

2. 標示施行法尚未通過。 第 13 條第 10 項要求執委會在 2025 年 8 月 18 日前通過標籤的調和規格,但截至本文撰寫時仍未刊登公報。因此一般資訊標籤的實際適用日,會落在施行法生效後 18 個月,不是條文上的 2026 年 8 月 18 日。

3. 可拆卸豁免清單擴大。 執委會於 2026 年 7 月 14 日通過委任規則 C(2026) 5031,把第 11 條第 2 項的豁免產品由 2 類擴充到 8 類,新增穿戴式裝置、電動玩具(至 2030 年 7 月 31 日)、食品用無線溫度探針、防爆設備、體表給藥系統、農機與營建機械車頂遠端資訊裝置。委任規則須經歐洲議會與理事會審查期後刊登公報才生效,詳見第三篇。

4. 電池護照日期不動,但配套法規趕工中。 第 77 條的 2027 年 2 月 18 日沒有附條件。界定「具正當利益者」存取權限的施行法(第 77 條第 9 項)原訂 2026 年 8 月 18 日前通過,也已延誤。另外,《生態化設計永續產品法規》(ESPR, (EU) 2024/1781) 第 78 條在 EUBR 第 77 條增訂第 10 項:投放電池的經濟經營者須將電池唯一識別碼上傳至歐盟數位產品護照登錄系統。產業界有延後的遊說聲音,但目前沒有正式立法提案,企業應以原日期準備。

5. 報廢車輛新法規修正 EUBR 附件 I。 2026 年 7 月 8 日通過的《車輛循環設計與報廢車輛管理法規》(EU) 2026/1738,其第 53 條自 2026 年 8 月 13 日起改寫 EUBR 附件 I,新增 M1、N1 類車輛所用電池的鎘、鉛、六價鉻限值與豁免。車用電池與零組件供應商請見第三篇。

七、台灣企業在 2027 年前應該先做什麼?

依照「固定日期優先、條件日期追蹤」的原則,我們建議台灣企業依序處理 EUBR 義務:

  1. 盤點與分類(現在):列出所有銷往歐盟、含電池的產品,逐一確認電池類別、重量、容量、化學系統與供應來源。
  2. 釐清角色(現在):每個產品、每個市場,誰是製造商、進口商、EPR 生產者,誰負責 DoC 與 QR code。
  3. 補齊已生效義務(立即):物質限制測試、技術文件、DoC、CE、分類收集符號、各會員國 EPR 註冊。
  4. 2027 年 2 月專案(倒數 4 個月):QR code 資訊頁、可拆卸設計確認、電池護照資料架構(適用類別)。
  5. 2027 年 8 月專案(倒數 10 個月):營業額門檻判定、盡職調查政策、供應商溝通與合約條款。
  6. 追蹤條件日期(持續):標示施行法、碳足跡與再生料授權法、盡職調查指引、門檻修正案。

常見問題

我們只出口整機,電池是向供應商買的,也要遵守 EUBR 嗎?

要。EUBR 適用於裝入產品的電池。誰要負哪些責任,取決於誰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行銷、誰把產品投放歐盟市場,這是第二篇的主題。

條文寫 2026 年 8 月 18 日要貼新標籤,我們是不是已經違規?

截至本文撰寫時,標籤調和規格的施行法尚未通過,第 13 條第 1 至 3 項的實際適用日依法會晚於 2026 年 8 月 18 日。但分類收集符號(2025 年 8 月起)與 Cd、Pb 標示已經適用,請先確認這部分。

EUBR 的 QR code 與電池護照什麼時候上路?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所有電池都須有 QR code,LMT、容量超過 2 kWh 的工業電池與 EV 電池須有電池護照。第 77 條的日期沒有附條件,產業界雖有延後的遊說聲音,但目前沒有正式立法提案,企業應以原日期準備。

盡職調查延後了,可以先不管嗎?

不建議。延後的是適用日,不是義務內容。供應商資料蒐集與合約修訂通常需要一個完整的採購循環,2027 年 8 月其實很近。


下一篇預告

第二篇:誰是「製造商」?EUBR 角色判定與責任分工

需要協助?

ZC Zeelandia Consulting 是在阿姆斯特丹設有實體據點的台灣創辦歐盟法規顧問公司,可協助企業進行 EUBR 適用性盤點、角色判定與 2027 年合規路線圖規劃。

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3/1542 on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5/1561(盡職調查延後):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6/1738 on circularity requirements for vehicle design and on management of end-of-life vehicles: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4/1781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ESPR):EUR-Lex
  •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C(2026) 5031 final of 14.7.2026(可拆卸豁免擴充)
  • European Commission, Batteries(環境總署專頁):environment.ec.europa.eu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0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產品之適用情形,請依實際事實與最新公報內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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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3/1542 on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 · Regulation (EU) 2025/1561(盡職調查延後) · Regulation (EU) 2026/1738 on circularity requirements for vehicle design and on management of end-of-life vehicles · Regulation (EU) 2024/1781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ESPR) · European Commission, Batteries(環境總署專頁).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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