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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人工智慧法實戰系列:Omnibus 後的新時程、生成式 AI 標示、角色判定、產品內建 AI 與職場 AI 的高風險規則。
歐盟人工智慧法 (EU) 2024/1689 已由 Digital Omnibus (EU) 2026/1744 修正:Annex III 高風險延到 2027 年 12 月 2 日、產品內建 AI 延到 2028 年 8 月 2 日。本文整理四級風險架構、各階段適用日期與這次修法的重點,協助台灣企業排定優先順序。
歐盟 AI Act 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已於 2026 年 8 月 2 日適用,既有生成式 AI 系統的標記寬限到 2026 年 12 月 2 日。本文說明聊天機器人告知、生成內容機器可讀標記、深偽揭露分別由誰負責,以及台灣企業用 AI 做行銷素材時最容易誤判的地方。
歐盟 AI Act 的義務跟著角色走:提供者 (provider)、使用者 (deployer)、進口商、經銷商、授權代表與產品製造商。本文說明台灣 ODM、自有品牌、軟體商與歐洲子公司各自最常落在哪個角色,以及貼牌、重大修改、改變用途時角色如何轉換。
Digital Omnibus 把機械法規 (EU) 2023/1230 從 AI Act 附件 I 第 A 節移到第 B 節。機械內建的高風險 AI 不再直接適用 AI Act 第三章,而是透過機械法規的授權法承接要求,預定 2028 年 8 月 2 日前適用。本文說明台灣工具機、自動化設備與機器人業者該怎麼看。
AI Act 第 6 條第 1 項:產品內建 AI 要同時符合「安全元件」與「產品須經第三方符合性評鑑」兩個條件才是高風險,2028 年 8 月 2 日適用。Digital Omnibus 新增第 1a 至 1c 項,明訂品管、效能最佳化等非安全用途的 AI 不算安全元件,只因無線電頻譜或電磁相容而須第三方評鑑的產品也不算。
AI Act 第 25 條第 4 項要求高風險 AI 提供者與 AI 系統、模型、工具、元件供應商以書面約定資訊、技術存取與協助。Digital Omnibus 把模型供應商明文納入,並把違反這項約定義務列入罰則。本文說明台灣 AI 模組、軟體與元件供應商會被要求什麼、哪些可以不給。
AI Act 附件 III 第 4 點 (b) 款:依個人行為或特質分派工作、監控或評估工作表現的 AI 系統屬高風險,2027 年 12 月 2 日適用。本文以台灣設備商的歐洲售後服務為例,說明 AI 排班派工何時落入高風險、為什麼側寫會讓例外失效,以及 GDPR 第 22 條與員工告知的關係。
AI Act 附件 III 第 4 點 (a) 款:用於招募甄選、篩選履歷、評估應徵者的 AI 系統屬高風險,2027 年 12 月 2 日適用。本文說明歐洲子公司使用招募 AI 時的使用者義務、對應徵者的告知與解釋權,以及用通用生成式 AI 篩履歷為什麼可能讓您變成提供者。
AI Act 第 6 條第 3 項讓附件 III 所列的 AI 系統在不構成重大風險時不被視為高風險,但有四種限定情形,而且只要做側寫就一律是高風險。主張例外的提供者要在上市前留存評估、登錄歐盟資料庫,主管機關可依第 80 條重新評估,規避分類可罰。
AI Act 第 4 條 AI 素養 (AI literacy) 自 2025 年 2 月 2 日起適用於所有 AI 系統的提供者與使用者。Digital Omnibus 把它從「確保足夠程度」改為「採取措施支持發展」,並明訂不要求保證特定程度。本文說明改了什麼、沒改什麼,以及跟高風險 AI 人為監督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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