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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年 12 月 14 日全面適用:定義、調查、禁令後果與盡職調查。
歐盟強迫勞動禁令(FLR)將於 2027 年 12 月 14 日全面適用,禁止以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在歐盟銷售或出口。一篇看懂管到誰、關鍵時程、庫存是否受影響,以及「結果義務」對台灣供應商的意義。
什麼算強迫勞動?歐盟強迫勞動禁令(FLR)第 2(1) 條採用 ILO 第 29 號公約的定義。本文用 ILO 十四項指標對照台灣工廠常見情境,說明移工仲介費、證件保管、工時與國家強加之強迫勞動的風險。
歐盟強迫勞動禁令(FLR)的調查分為初步階段與正式調查,經營者須在 30 個工作天內回覆資訊要求。本文整理四個階段的時限、「有據疑慮」的判斷、不配合的後果,以及主管機關會索取的三類文件。
歐盟強迫勞動禁令(FLR)的禁令決定一旦作成,適用於所有經營者。本文整理下架與處置令、海關 4 個工作天暫停放行的流程、會員國罰則的兩種示例算法,以及申請複審與撤銷禁令的條件。
歐盟強迫勞動禁令(FLR)第 1(3) 條不課予新的盡職調查義務,但盡職調查已消除疑慮時,主管機關不得開啟調查。本文依執委會指引第 6 章拆解 OECD 六步驟,並說明如何用一套系統同時回應 FLR、電池法與 CSDDD。
歐盟強迫勞動禁令(FLR)將於 2027 年 12 月 14 日全面適用,剩不到 14 個月。本文依時間軸整理台灣供應商的四階段行動清單:盤點定調、建制、備戰與持續運作,並附五個自我檢查問題與中小企業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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