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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定義務,卻是最好的防線:用 OECD 六步驟建立強迫勞動盡職調查

歐盟強迫勞動禁令(FLR)第 1(3) 條不課予新的盡職調查義務,但盡職調查已消除疑慮時,主管機關不得開啟調查。本文依執委會指引第 6 章拆解 OECD 六步驟,並說明如何用一套系統同時回應 FLR、電池法與 CSDDD。

發布 2026年10月2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0月24日作者 陳柏言 Po-Yen Chen,ZC Zeelandia Consulting
不是法定義務,卻是最好的防線:用 OECD 六步驟建立強迫勞動盡職調查

強迫勞動盡職調查不是歐盟強迫勞動禁令(FLR)的法定義務,卻是企業證明產品沒有強迫勞動、避免被正式調查的有力答辯證據。

FLR 第 1(3) 條說得很明白:本法規不課予新的盡職調查義務。但在同一部法規裡,主管機關在初步階段問你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你依哪些法規、指引或 UN、ILO、OECD 的建議,採取了什麼行動(FLR 第 17(1) 條)。而第 17(5) 條更明定,盡職調查如果已消除疑慮,就不得開啟調查。

換句話說,盡職調查不是義務,卻是最有效的答辯。執委會指引第 6 章以 OECD 六步驟為骨幹,給出專門針對強迫勞動的建議,並取代 2021 年版本的舊指引。

本文重點

  • FLR 第 1(3) 條不課予新的盡職調查義務,但第 17(5) 條規定,盡職調查已消除疑慮時不得開啟調查。
  • 執委會指引第 6 章以 OECD 六步驟為骨幹,並取代 2021 年版本的舊指引。
  • 契約條款與保證書不能單獨視為足夠,必須搭配後續追蹤與查證。
  • 在國家強加之強迫勞動(SIFL)風險地區,傳統現場評估與稽核已嚴重失真,「稽核通過」的報告不是證據。
  • 矯正措施明確包括償還招募費、歸還證件、發還被扣留的工資或押金。

OECD 盡職調查六步驟是什麼?

OECD 盡職調查六步驟是執委會指引第 6 章處理強迫勞動風險的骨幹,涵蓋政策與管理系統、風險辨識與評估、預防減輕、監督、溝通與矯正。

步驟指引的期待中小企業的簡化做法產出文件
1. 納入政策與管理系統承諾 ILO 基本原則;指派責任部門與高層監督;將要求寫入供應商契約套用產業公會範本,放上官網並納入採購流程強迫勞動政策、供應商行為準則、契約條款
2. 辨識與評估風險先做範疇界定(地區、產業、產品),再對高風險點深入評估;判斷「造成」或「助長」利用歐盟風險資料庫做範疇界定風險地圖、高風險供應商清單
3. 預防、減輕、終止矯正行動計畫、調整採購實務、運用影響力、支援供應商;最後才終止合作加入產業協作計畫、以檢核表篩選供應商矯正行動計畫(CAP)
4. 監督執行成效以質化及量化指標追蹤,高風險點最密集監督聚焦少數關鍵指標,如申訴提出與解決件數監督紀錄、KPI 儀表板
5. 溝通處理方式公開說明風險領域、優先排序標準、行動與成果;敏感資訊限定對象或匿名在年報加入簡短更新永續報告章節、客戶回覆版本
6. 提供或協助矯正造成或助長者應提供矯正;建立符合品質標準的申訴機制線上通訊軟體或意見箱等簡單管道申訴機制設計、矯正紀錄

台灣企業執行六步驟要注意什麼?

OECD 六步驟中,有幾個重點對台灣企業特別重要。

步驟一:契約要寫得「傳得下去」。指引建議供應商契約至少包含四項:遵守國際公認標準、透明度與監督報告、要求供應商將同樣要求往上游傳遞,以及未達期待時暫停或終止契約的事由。但指引也提醒,契約條款與保證書不能單獨視為足夠,必須搭配後續追蹤與查證。

步驟二:國家強加之強迫勞動不能靠現場稽核。在 SIFL 風險地區,傳統現場評估與稽核「已嚴重失真」,深入評估必須結合獨立案頭研究、國際組織報告與可信的公民社會資料。一份「稽核通過」的報告,在這種情況下不是證據。

步驟三:先檢討自己的採購實務。指引要求企業評估自身的商業模式是否無意間助長風險,例如過短的交期、過低的報價。急單導致供應商大量加班,責任不只在供應商。

步驟三:終止合作是最後手段,但不是不能用。對於無法矯正、無改善前景的風險,企業需要負責任地終止關係:事先說明升級措施、給予合理通知期、處理終止對勞工的衝擊。指引特別強調:「契約還沒到期」或「這是關鍵供應商」,都不能作為規避強迫勞動禁令的理由。

步驟六:招募費的償還是矯正的一部分。指引列出的「回復原狀」措施,明確包括償還招募費、歸還證件、發還被扣留的工資或押金。對使用移工的台灣工廠,這是最具體、也最可能被問到的一項。

貫穿全程:勞工訪談要由受信任的第三方執行,以確保機密、準確與受訪者安全。中小企業不必做大規模諮商,但在高風險情境下,至少要與主要供應商、客戶與員工直接討論。

如何用一套盡職調查系統同時回應多部法規?

台灣供應商面對的不只 FLR。同一群歐洲客戶,可能同時因為電池法、CSDDD 或 CSRD 來要資料。ZC 的做法是以 OECD 六步驟建立一套統一的人權盡職調查系統,再依各法規加掛模組:

法規與盡職調查的關係在統一骨幹上要加的模組
FLR非法定義務,但為主要答辯證據產品追溯、調查備援文件包
歐盟電池法(第 48 條起)鋰、鈷、鎳、天然石墨的供應鏈盡職調查為法定義務,與 OECD 標準一致原物料專項風險評估、第三方查證
CSDDD大型企業自 2029 年 7 月起適用,要求將會往供應商傳遞對客戶的標準化回覆與資料分享
CSRD報告義務,揭露人權風險與衝擊步驟五的對外溝通內容
EUDR以批次追溯與地理座標為核心,邏輯不同獨立模組,不套用六步驟

RBA、SMETA、amfori BSCI、EcoVadis 等既有認證與稽核,可以納入作為步驟二、四的資料來源,但不能取代整套系統。指引也提醒,協作式做法雖有幫助,企業仍須自行確保盡職調查有效。

這樣做的好處是:一份風險地圖、一套供應商資料、一個申訴機制,可以重複用在五個場景,而不是每來一部法規就重做一次。

常見問題

FLR 有強制要求做盡職調查嗎?

沒有。FLR 第 1(3) 條明定不課予新的盡職調查義務。但主管機關在初步階段會詢問企業依哪些法規、指引或 UN、ILO、OECD 的建議採取了什麼行動(FLR 第 17(1) 條),盡職調查已消除疑慮時就不得開啟調查。

供應商簽了不使用強迫勞動的保證書就夠了嗎?

不夠。執委會指引提醒,契約條款與保證書不能單獨視為足夠,必須搭配後續追蹤與查證。

已經有 RBA 或 SMETA 稽核,還需要另外建立盡職調查系統嗎?

RBA、SMETA、amfori BSCI、EcoVadis 等既有認證與稽核,可以作為步驟二與步驟四的資料來源,但不能取代整套系統。指引也提醒,企業仍須自行確保盡職調查有效。

中小企業可以怎麼簡化六步驟?

中小企業可以套用產業公會範本、利用歐盟風險資料庫做範疇界定、加入產業協作計畫,並用線上通訊軟體或意見箱建立申訴管道。在高風險情境下,至少要與主要供應商、客戶與員工直接討論。

什麼時候可以終止與供應商的合作?

終止合作是最後手段,適用於無法矯正、沒有改善前景的風險。企業需要事先說明升級措施、給予合理通知期,並處理終止對勞工的衝擊;「契約還沒到期」或「這是關鍵供應商」都不能作為規避強迫勞動禁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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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4/3015 (Forced Labour Regulation) · RVO: Forced Labour Regulation.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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