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盡職調查不是歐盟強迫勞動禁令(FLR)的法定義務,卻是企業證明產品沒有強迫勞動、避免被正式調查的有力答辯證據。
FLR 第 1(3) 條說得很明白:本法規不課予新的盡職調查義務。但在同一部法規裡,主管機關在初步階段問你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你依哪些法規、指引或 UN、ILO、OECD 的建議,採取了什麼行動(FLR 第 17(1) 條)。而第 17(5) 條更明定,盡職調查如果已消除疑慮,就不得開啟調查。
換句話說,盡職調查不是義務,卻是最有效的答辯。執委會指引第 6 章以 OECD 六步驟為骨幹,給出專門針對強迫勞動的建議,並取代 2021 年版本的舊指引。
本文重點
- FLR 第 1(3) 條不課予新的盡職調查義務,但第 17(5) 條規定,盡職調查已消除疑慮時不得開啟調查。
- 執委會指引第 6 章以 OECD 六步驟為骨幹,並取代 2021 年版本的舊指引。
- 契約條款與保證書不能單獨視為足夠,必須搭配後續追蹤與查證。
- 在國家強加之強迫勞動(SIFL)風險地區,傳統現場評估與稽核已嚴重失真,「稽核通過」的報告不是證據。
- 矯正措施明確包括償還招募費、歸還證件、發還被扣留的工資或押金。
OECD 盡職調查六步驟是什麼?
OECD 盡職調查六步驟是執委會指引第 6 章處理強迫勞動風險的骨幹,涵蓋政策與管理系統、風險辨識與評估、預防減輕、監督、溝通與矯正。
| 步驟 | 指引的期待 | 中小企業的簡化做法 | 產出文件 |
|---|---|---|---|
| 1. 納入政策與管理系統 | 承諾 ILO 基本原則;指派責任部門與高層監督;將要求寫入供應商契約 | 套用產業公會範本,放上官網並納入採購流程 | 強迫勞動政策、供應商行為準則、契約條款 |
| 2. 辨識與評估風險 | 先做範疇界定(地區、產業、產品),再對高風險點深入評估;判斷「造成」或「助長」 | 利用歐盟風險資料庫做範疇界定 | 風險地圖、高風險供應商清單 |
| 3. 預防、減輕、終止 | 矯正行動計畫、調整採購實務、運用影響力、支援供應商;最後才終止合作 | 加入產業協作計畫、以檢核表篩選供應商 | 矯正行動計畫(CAP) |
| 4. 監督執行成效 | 以質化及量化指標追蹤,高風險點最密集監督 | 聚焦少數關鍵指標,如申訴提出與解決件數 | 監督紀錄、KPI 儀表板 |
| 5. 溝通處理方式 | 公開說明風險領域、優先排序標準、行動與成果;敏感資訊限定對象或匿名 | 在年報加入簡短更新 | 永續報告章節、客戶回覆版本 |
| 6. 提供或協助矯正 | 造成或助長者應提供矯正;建立符合品質標準的申訴機制 | 線上通訊軟體或意見箱等簡單管道 | 申訴機制設計、矯正紀錄 |
台灣企業執行六步驟要注意什麼?
OECD 六步驟中,有幾個重點對台灣企業特別重要。
步驟一:契約要寫得「傳得下去」。指引建議供應商契約至少包含四項:遵守國際公認標準、透明度與監督報告、要求供應商將同樣要求往上游傳遞,以及未達期待時暫停或終止契約的事由。但指引也提醒,契約條款與保證書不能單獨視為足夠,必須搭配後續追蹤與查證。
步驟二:國家強加之強迫勞動不能靠現場稽核。在 SIFL 風險地區,傳統現場評估與稽核「已嚴重失真」,深入評估必須結合獨立案頭研究、國際組織報告與可信的公民社會資料。一份「稽核通過」的報告,在這種情況下不是證據。
步驟三:先檢討自己的採購實務。指引要求企業評估自身的商業模式是否無意間助長風險,例如過短的交期、過低的報價。急單導致供應商大量加班,責任不只在供應商。
步驟三:終止合作是最後手段,但不是不能用。對於無法矯正、無改善前景的風險,企業需要負責任地終止關係:事先說明升級措施、給予合理通知期、處理終止對勞工的衝擊。指引特別強調:「契約還沒到期」或「這是關鍵供應商」,都不能作為規避強迫勞動禁令的理由。
步驟六:招募費的償還是矯正的一部分。指引列出的「回復原狀」措施,明確包括償還招募費、歸還證件、發還被扣留的工資或押金。對使用移工的台灣工廠,這是最具體、也最可能被問到的一項。
貫穿全程:勞工訪談要由受信任的第三方執行,以確保機密、準確與受訪者安全。中小企業不必做大規模諮商,但在高風險情境下,至少要與主要供應商、客戶與員工直接討論。
如何用一套盡職調查系統同時回應多部法規?
台灣供應商面對的不只 FLR。同一群歐洲客戶,可能同時因為電池法、CSDDD 或 CSRD 來要資料。ZC 的做法是以 OECD 六步驟建立一套統一的人權盡職調查系統,再依各法規加掛模組:
| 法規 | 與盡職調查的關係 | 在統一骨幹上要加的模組 |
|---|---|---|
| FLR | 非法定義務,但為主要答辯證據 | 產品追溯、調查備援文件包 |
| 歐盟電池法(第 48 條起) | 鋰、鈷、鎳、天然石墨的供應鏈盡職調查為法定義務,與 OECD 標準一致 | 原物料專項風險評估、第三方查證 |
| CSDDD | 大型企業自 2029 年 7 月起適用,要求將會往供應商傳遞 | 對客戶的標準化回覆與資料分享 |
| CSRD | 報告義務,揭露人權風險與衝擊 | 步驟五的對外溝通內容 |
| EUDR | 以批次追溯與地理座標為核心,邏輯不同 | 獨立模組,不套用六步驟 |
RBA、SMETA、amfori BSCI、EcoVadis 等既有認證與稽核,可以納入作為步驟二、四的資料來源,但不能取代整套系統。指引也提醒,協作式做法雖有幫助,企業仍須自行確保盡職調查有效。
這樣做的好處是:一份風險地圖、一套供應商資料、一個申訴機制,可以重複用在五個場景,而不是每來一部法規就重做一次。
常見問題
FLR 有強制要求做盡職調查嗎?
沒有。FLR 第 1(3) 條明定不課予新的盡職調查義務。但主管機關在初步階段會詢問企業依哪些法規、指引或 UN、ILO、OECD 的建議採取了什麼行動(FLR 第 17(1) 條),盡職調查已消除疑慮時就不得開啟調查。
供應商簽了不使用強迫勞動的保證書就夠了嗎?
不夠。執委會指引提醒,契約條款與保證書不能單獨視為足夠,必須搭配後續追蹤與查證。
已經有 RBA 或 SMETA 稽核,還需要另外建立盡職調查系統嗎?
RBA、SMETA、amfori BSCI、EcoVadis 等既有認證與稽核,可以作為步驟二與步驟四的資料來源,但不能取代整套系統。指引也提醒,企業仍須自行確保盡職調查有效。
中小企業可以怎麼簡化六步驟?
中小企業可以套用產業公會範本、利用歐盟風險資料庫做範疇界定、加入產業協作計畫,並用線上通訊軟體或意見箱建立申訴管道。在高風險情境下,至少要與主要供應商、客戶與員工直接討論。
什麼時候可以終止與供應商的合作?
終止合作是最後手段,適用於無法矯正、沒有改善前景的風險。企業需要事先說明升級措施、給予合理通知期,並處理終止對勞工的衝擊;「契約還沒到期」或「這是關鍵供應商」都不能作為規避強迫勞動禁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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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4/3015 (Forced Labour Regulation) · RVO: Forced Labour Regulation.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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