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7 節)
「我們的產品有用 AI,是不是高風險?」這是台灣電子、設備與醫材業者最常問的 AI Act 問題。答案通常比想像中窄:產品內建的 AI,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才會走附件 I 路徑成為高風險。Digital Omnibus 又把其中一個條件收得更窄。本文說明怎麼看這兩個條件,以及最常被混在一起的「產線 AI」與「產品 AI」。
本文重點
- 第 6 條第 1 項:AI 是附件 I 產品的安全元件(或本身就是產品),而且該產品依產品法規須經第三方符合性評鑑,兩者都成立才是高風險。
- Omnibus 新增第 6 條第 1a 項:只用於使用者輔助、效能最佳化、服務效率、自動化、便利或品質管制的 AI,不算安全元件;但失效會危及健康與安全的仍然算(第 1b 項)。
- Omnibus 新增第 1c 項:只因無線電頻譜、電磁干擾等非健康安全風險而須第三方評鑑的產品,不符合第二個條件。
- 附件 I 第 A 節產品的高風險規則,自 2028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
一、產品內建 AI 什麼時候是高風險?
第 6 條第 1 項的兩個條件:
| 條件 | 內容 | 常見判斷問題 |
|---|---|---|
| (a) 安全元件 | AI 是附件 I 所列產品法規涵蓋之產品的安全元件,或 AI 本身就是這種產品 | 這個 AI 失效,會不會危及人員健康安全或財產? |
| (b) 第三方評鑑 | 該產品依附件 I 的產品法規,投放市場前須經第三方符合性評鑑 | 這個產品的評鑑模組,是否一定要公告機構介入? |
「安全元件」的定義在第 3 條第 14 款:產品或 AI 系統中執行安全功能的元件,或其失效、故障會危及人員健康安全或財產的元件。
附件 I 第 A 節列出的產品法規包括玩具、遊艇、升降機、防爆設備、無線電設備、壓力設備、纜車、個人防護具、燃氣器具、醫療器材與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機械在 Omnibus 後移到第 B 節,見第四篇。
二、Omnibus 把哪些 AI 排除在安全元件之外?
新增的第 6 條第 1a 至 1c 項,對製造業影響很大:
第 1a 項:非安全用途的 AI 不算安全元件。 只用於以下面向的 AI,不構成安全元件:
- 使用者輔助
- 效能最佳化
- 服務效率
- 自動化
- 便利
- 品質管制
第 1b 項:但失效會危及健康與安全的,仍然算。 第 1a 項的排除有前提,AI 的失效或故障不能危及健康與安全。
第 1c 項:第三方評鑑的理由要跟健康安全有關。 如果產品須經第三方評鑑,只是因為健康安全以外的風險,特別是無線電頻譜分配或不影響健康安全的電磁干擾,就不符合第 (b) 款條件。
您的產品落在哪裡?
- AI 只做影像優化、省電、語音助理、推薦設定:多半落在第 1a 項的非安全用途
- AI 負責跌倒偵測、過熱保護、防夾、障礙物避讓:要看第 1b 項
- 產品是無線電設備,送公告機構只是為了頻譜或 EMC:要看第 1c 項
附件 I 第 A 節高風險 AI:2028 年 8 月 2 日適用。
三、產線上的 AI 品檢,跟產品內建 AI 是兩回事
很多企業一聽到「品質管制 AI」,第一個想到的是工廠裡的 AOI 瑕疵檢測或製程參數最佳化。這類 AI 用在生產過程,不是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的一部分,所以根本不在第 6 條第 1 項的範圍內。
| 情境 | 第 6 條第 1 項? | 可能要看的其他條文 |
|---|---|---|
| 台灣工廠用 AI 做外觀檢測 | 不適用(不是投放市場的產品) | 通常沒有 AI Act 高風險義務;AI 若同時用來評估作業員績效,要看附件 III 第 4 點 |
| 銷歐設備內建 AI 做自我品質監控,失效不影響安全 | 第 1a 項排除 | 第 50 條(若有互動介面) |
| 銷歐設備內建 AI 偵測人員並觸發停機 | 安全元件,再看產品法規是否須第三方評鑑 | 機械移到第 B 節,見第四篇 |
| AI 軟體本身是醫療器材,須公告機構評鑑 | 可能是高風險 | 醫療器材法規 (EU) 2017/745 |
四、無線電設備與網路韌性法怎麼一起看?
台灣電子業者最常碰到的附件 I 產品法規是無線電設備指令 (RED)。第 1c 項讓「只因頻譜或 EMC 而送公告機構」的情況不符合第 (b) 款條件,對多數消費性與工業連網產品來說,附件 I 路徑的範圍因此更窄。
另外,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高風險 AI 系統屬於網路韌性法 (CRA, Regulation (EU) 2024/2847) 的範圍,且符合 CRA 第 12 條第 1 項的條件時,推定符合 AI Act 第 15 條的資安要求。連網產品的資安工作,可以一份做兩用。
五、判斷時最常犯的錯
- 只看「有沒有 AI」:AI Act 看的是用途與風險,不是技術。
- 只看條件 (a) 不看條件 (b):安全元件成立,還要看產品法規是否須第三方評鑑。
- 把第 1a 項當成萬用豁免:「品質管制」「自動化」的 AI 失效時若會危及健康與安全,第 1b 項會把它拉回來。
- 忘了附件 III:產品不是高風險,不代表它收集的資料拿去評估員工、分派工作時也不是。
執委會依第 6 條第 5 項發布了高風險分類指引與實例清單,可在 AI Act Service Desk 的「High-risk AI Systems Guidelines」查詢。
判斷要留下紀錄
「不是高風險」的結論,客戶與主管機關可能都會問您依據是什麼。條件 (a)、(b) 與第 1a 至 1c 項怎麼對應到每一個產品功能,要看產品設計、預期用途與評鑑模組。
常見問題
產品有 AI 功能,就是 AI Act 的高風險嗎?
不是。走附件 I 路徑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AI 是附件 I 產品的安全元件(或本身就是產品),而且該產品須經第三方符合性評鑑。另一條路徑是附件 III 列出的用途。
AI 品質檢測算高風險嗎?
產線上的 AI 檢測不是投放市場的產品,不適用第 6 條第 1 項。產品內建的 AI 若只用於品質管制,依第 6 條第 1a 項不算安全元件,除非它的失效會危及健康與安全。
產品內建 AI 的高風險規則什麼時候適用?
附件 I 第 A 節產品,自 2028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第三章第 1 至 3 節(第 113 條第 3 項 (c) 款 (ii) 目)。第 B 節產品依各產品法規的修正而定。
下一篇預告
第六篇:歐洲客戶來要 AI 文件:第 25 條第 4 項供應鏈書面約定
上一篇:第四篇:機械內建 AI,Omnibus 之後改走機械法規
需要協助?
ZC Zeelandia Consulting 在阿姆斯特丹設有實體據點,可協助電子、設備與醫材業者確認產品內建 AI 的 AI Act 適用性。
- 預約 30 分鐘線上諮詢:calendly.com/zc-meeting/30min
- 歐盟法規雷達:AI Act 專區
- 加入 ZC LINE 官方帳號:lin.ee/QKV5RTE
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第 3 條第 14 款、第 6 條、第 42 條第 3 項、附件 I: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EUR-Lex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EUR-Lex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1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產品之適用情形,請依實際事實與最新公報內容判斷。
下一步:您考慮過這三種做法嗎?
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High-risk AI Systems Guidelines.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