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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AI 法實戰系列(五):AI 品檢、效能最佳化算高風險嗎?產品內建 AI 的判斷

AI Act 第 6 條第 1 項:產品內建 AI 要同時符合「安全元件」與「產品須經第三方符合性評鑑」兩個條件才是高風險,2028 年 8 月 2 日適用。Digital Omnibus 新增第 1a 至 1c 項,明訂品管、效能最佳化等非安全用途的 AI 不算安全元件,只因無線電頻譜或電磁相容而須第三方評鑑的產品也不算。

發布 2026年11月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1月4日作者 ZC 熱蘭遮管理諮詢
歐盟 AI 法實戰系列(五):AI 品檢、效能最佳化算高風險嗎?產品內建 AI 的判斷
本文目錄(7 節)
  1. 一、產品內建 AI 什麼時候是高風險?
  2. 二、Omnibus 把哪些 AI 排除在安全元件之外?
  3. 三、產線上的 AI 品檢,跟產品內建 AI 是兩回事
  4. 四、無線電設備與網路韌性法怎麼一起看?
  5. 五、判斷時最常犯的錯
  6. 常見問題
  7. 下一篇預告

「我們的產品有用 AI,是不是高風險?」這是台灣電子、設備與醫材業者最常問的 AI Act 問題。答案通常比想像中窄:產品內建的 AI,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才會走附件 I 路徑成為高風險。Digital Omnibus 又把其中一個條件收得更窄。本文說明怎麼看這兩個條件,以及最常被混在一起的「產線 AI」與「產品 AI」。

本文重點

  • 第 6 條第 1 項:AI 是附件 I 產品的安全元件(或本身就是產品),而且該產品依產品法規須經第三方符合性評鑑,兩者都成立才是高風險。
  • Omnibus 新增第 6 條第 1a 項:只用於使用者輔助、效能最佳化、服務效率、自動化、便利或品質管制的 AI,不算安全元件;但失效會危及健康與安全的仍然算(第 1b 項)。
  • Omnibus 新增第 1c 項:只因無線電頻譜、電磁干擾等非健康安全風險而須第三方評鑑的產品,不符合第二個條件。
  • 附件 I 第 A 節產品的高風險規則,自 2028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

一、產品內建 AI 什麼時候是高風險?

第 6 條第 1 項的兩個條件:

條件內容常見判斷問題
(a) 安全元件AI 是附件 I 所列產品法規涵蓋之產品的安全元件,或 AI 本身就是這種產品這個 AI 失效,會不會危及人員健康安全或財產?
(b) 第三方評鑑該產品依附件 I 的產品法規,投放市場前須經第三方符合性評鑑這個產品的評鑑模組,是否一定要公告機構介入?

「安全元件」的定義在第 3 條第 14 款:產品或 AI 系統中執行安全功能的元件,或其失效、故障會危及人員健康安全或財產的元件。

附件 I 第 A 節列出的產品法規包括玩具、遊艇、升降機、防爆設備、無線電設備、壓力設備、纜車、個人防護具、燃氣器具、醫療器材與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機械在 Omnibus 後移到第 B 節,見第四篇。

二、Omnibus 把哪些 AI 排除在安全元件之外?

新增的第 6 條第 1a 至 1c 項,對製造業影響很大:

第 1a 項:非安全用途的 AI 不算安全元件。 只用於以下面向的 AI,不構成安全元件:

  • 使用者輔助
  • 效能最佳化
  • 服務效率
  • 自動化
  • 便利
  • 品質管制

第 1b 項:但失效會危及健康與安全的,仍然算。 第 1a 項的排除有前提,AI 的失效或故障不能危及健康與安全。

第 1c 項:第三方評鑑的理由要跟健康安全有關。 如果產品須經第三方評鑑,只是因為健康安全以外的風險,特別是無線電頻譜分配或不影響健康安全的電磁干擾,就不符合第 (b) 款條件。

您的產品落在哪裡?

  • AI 只做影像優化、省電、語音助理、推薦設定:多半落在第 1a 項的非安全用途
  • AI 負責跌倒偵測、過熱保護、防夾、障礙物避讓:要看第 1b 項
  • 產品是無線電設備,送公告機構只是為了頻譜或 EMC:要看第 1c 項

附件 I 第 A 節高風險 AI:2028 年 8 月 2 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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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線上的 AI 品檢,跟產品內建 AI 是兩回事

很多企業一聽到「品質管制 AI」,第一個想到的是工廠裡的 AOI 瑕疵檢測或製程參數最佳化。這類 AI 用在生產過程,不是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的一部分,所以根本不在第 6 條第 1 項的範圍內。

情境第 6 條第 1 項?可能要看的其他條文
台灣工廠用 AI 做外觀檢測不適用(不是投放市場的產品)通常沒有 AI Act 高風險義務;AI 若同時用來評估作業員績效,要看附件 III 第 4 點
銷歐設備內建 AI 做自我品質監控,失效不影響安全第 1a 項排除第 50 條(若有互動介面)
銷歐設備內建 AI 偵測人員並觸發停機安全元件,再看產品法規是否須第三方評鑑機械移到第 B 節,見第四篇
AI 軟體本身是醫療器材,須公告機構評鑑可能是高風險醫療器材法規 (EU) 2017/745

四、無線電設備與網路韌性法怎麼一起看?

台灣電子業者最常碰到的附件 I 產品法規是無線電設備指令 (RED)。第 1c 項讓「只因頻譜或 EMC 而送公告機構」的情況不符合第 (b) 款條件,對多數消費性與工業連網產品來說,附件 I 路徑的範圍因此更窄。

另外,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高風險 AI 系統屬於網路韌性法 (CRA, Regulation (EU) 2024/2847) 的範圍,且符合 CRA 第 12 條第 1 項的條件時,推定符合 AI Act 第 15 條的資安要求。連網產品的資安工作,可以一份做兩用。

五、判斷時最常犯的錯

  1. 只看「有沒有 AI」:AI Act 看的是用途與風險,不是技術。
  2. 只看條件 (a) 不看條件 (b):安全元件成立,還要看產品法規是否須第三方評鑑。
  3. 把第 1a 項當成萬用豁免:「品質管制」「自動化」的 AI 失效時若會危及健康與安全,第 1b 項會把它拉回來。
  4. 忘了附件 III:產品不是高風險,不代表它收集的資料拿去評估員工、分派工作時也不是。

執委會依第 6 條第 5 項發布了高風險分類指引與實例清單,可在 AI Act Service Desk 的「High-risk AI Systems Guidelines」查詢。

判斷要留下紀錄

「不是高風險」的結論,客戶與主管機關可能都會問您依據是什麼。條件 (a)、(b) 與第 1a 至 1c 項怎麼對應到每一個產品功能,要看產品設計、預期用途與評鑑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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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產品有 AI 功能,就是 AI Act 的高風險嗎?

不是。走附件 I 路徑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AI 是附件 I 產品的安全元件(或本身就是產品),而且該產品須經第三方符合性評鑑。另一條路徑是附件 III 列出的用途。

AI 品質檢測算高風險嗎?

產線上的 AI 檢測不是投放市場的產品,不適用第 6 條第 1 項。產品內建的 AI 若只用於品質管制,依第 6 條第 1a 項不算安全元件,除非它的失效會危及健康與安全。

產品內建 AI 的高風險規則什麼時候適用?

附件 I 第 A 節產品,自 2028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第三章第 1 至 3 節(第 113 條第 3 項 (c) 款 (ii) 目)。第 B 節產品依各產品法規的修正而定。


下一篇預告

第六篇:歐洲客戶來要 AI 文件:第 25 條第 4 項供應鏈書面約定

上一篇:第四篇:機械內建 AI,Omnibus 之後改走機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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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第 3 條第 14 款、第 6 條、第 42 條第 3 項、附件 I: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EUR-Lex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EUR-Lex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1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產品之適用情形,請依實際事實與最新公報內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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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High-risk AI Systems Guidelines.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AI Act安全元件第 6 條附件 IAI 品檢無線電設備醫療器材第三方符合性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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