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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AI 法實戰系列(八):歐洲子公司用 AI 篩履歷,使用者要負什麼責任?

AI Act 附件 III 第 4 點 (a) 款:用於招募甄選、篩選履歷、評估應徵者的 AI 系統屬高風險,2027 年 12 月 2 日適用。本文說明歐洲子公司使用招募 AI 時的使用者義務、對應徵者的告知與解釋權,以及用通用生成式 AI 篩履歷為什麼可能讓您變成提供者。

發布 2026年11月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1月4日作者 ZC 熱蘭遮管理諮詢
歐盟 AI 法實戰系列(八):歐洲子公司用 AI 篩履歷,使用者要負什麼責任?
本文目錄(7 節)
  1. 一、哪些招募工具在範圍內?
  2. 二、使用招募 AI 的子公司要做什麼?
  3. 三、用通用 AI 工具篩履歷,為什麼可能變成提供者?
  4. 四、從台灣總部替歐洲招募,也要看 AI Act 嗎?
  5. 五、子公司最常犯的錯
  6. 常見問題
  7. 下一篇預告

台灣企業在歐洲設子公司、工廠或服務據點,招募是最先遇到的營運工作之一。現在的招募系統 (ATS)、求職平台與面試工具,很多都內建 AI:自動篩選履歷、為應徵者打分數、分析面試影片、推薦適合的人選。

AI Act 把這些用途列為高風險。好消息是,多數歐洲子公司在這裡是「使用者」,義務比提供者輕得多;需要注意的是,有一種常見做法會讓您不知不覺變成提供者。

本文重點

  • 附件 III 第 4 點 (a) 款:用於招募或甄選的 AI,包括投放定向職缺廣告、分析與篩選求職申請、評估應徵者,屬高風險,2027 年 12 月 2 日適用。
  • 使用者要依說明使用、指派人為監督、確保輸入資料相關、監控運作、保存紀錄,並告知應徵者正受到高風險 AI 的處理(第 26 條第 11 項)。
  • 受到不利決定的應徵者,有權要求使用者說明 AI 在決策中的角色(第 86 條)。
  • 拿通用生成式 AI 工具來篩履歷、評分應徵者,可能因改變預期用途而讓您成為提供者(第 25 條第 1 項 (c) 款)。

一、哪些招募工具在範圍內?

附件 III 第 4 點 (a) 款列出三種用途:

用途常見工具
投放定向職缺廣告依個人特徵決定誰會看到職缺的廣告投放功能
分析與篩選求職申請ATS 的自動篩選、履歷排序、關鍵條件比對
評估應徵者線上測驗自動評分、面試影片分析、適性評估

判斷時看的是工具「被用來做什麼」。同一個 ATS,如果只用來收件與排程,跟打開 AI 自動排序功能,結果不同。

要特別小心的是面試影片分析。在職場用 AI 推論個人情緒,除醫療或安全原因外,是第 5 條第 1 項 (f) 款的禁止行為,自 2025 年 2 月 2 日起適用。若工具宣稱能從表情、語調判斷應徵者的情緒或態度,要先確認是否觸及這條禁止規定。

您的歐洲據點有這些情況嗎?

  • 用 ATS 或求職平台的 AI 功能自動排序、篩掉履歷
  • 線上測驗或面試影片由系統自動評分
  • 人資用 ChatGPT 之類的工具比較、評分履歷

招募 AI 的高風險規則:2027 年 12 月 2 日適用。

在法規雷達看 AI Act 時程 →

二、使用招募 AI 的子公司要做什麼?

向軟體商購買或訂閱招募系統,軟體商是提供者,歐洲子公司是使用者。第 26 條的使用者義務:

義務條文在招募情境的意思
依使用說明使用第 1 項在提供者說明的預期用途與條件內使用
人為監督第 2 項指派有能力、受過訓練、有權限推翻系統結果的人
輸入資料第 4 項在可控制範圍內,確保職缺條件、篩選設定與預期用途相關且具代表性
監控與通報第 5 項依說明監控運作,發現風險時通知提供者並暫停使用
紀錄保存第 6 項自動產生的紀錄在可控制範圍內至少保存六個月
告知員工第 7 項在職場使用高風險 AI 前告知員工代表與受影響員工
DPIA 銜接第 9 項運用提供者的資訊完成 GDPR 資料保護影響評估
告知應徵者第 11 項用於對自然人做決定或協助做決定時,告知當事人

另外,第 86 條賦予受影響者解釋權:依附件 III 高風險 AI 的輸出所做的決定,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果或類似重大影響、且當事人認為對其權利不利時,可以要求使用者說明 AI 在決策程序中的角色與決定的主要因素。

三、用通用 AI 工具篩履歷,為什麼可能變成提供者?

第 25 條第 1 項 (c) 款:改變非高風險 AI 系統(包括通用目的 AI 系統)的預期用途,使其成為高風險 AI 系統的人,視為提供者。

通用的生成式 AI 工具,預期用途不是篩選應徵者。人資把一批履歷丟進去,要求它排序、評分、挑出前幾名,就是把它用在附件 III 第 4 點 (a) 款的用途上。這時,提供者的全套義務(第 16 條)可能落在您身上,而您手上幾乎沒有任何技術文件。

這是招募情境最需要注意的風險:問題不在用了 AI,而在怎麼用。

四、從台灣總部替歐洲招募,也要看 AI Act 嗎?

要。第 2 條第 1 項 (c) 款:設在第三國的提供者與使用者,只要 AI 系統的輸出在歐盟使用,就在適用範圍內。台灣總部人資用 AI 篩選歐洲據點的應徵者,篩選結果在歐盟被用來做招募決定,同樣要看高風險規則。

GDPR 也有類似的域外效力:針對歐盟境內的人提供商品服務或監控其行為時適用。招募資料的處理,同時要看 GDPR 第 22 條的自動化決策限制。

五、子公司最常犯的錯

  1. 以為「最後是人決定」就不是高風險:附件 III 第 4 點 (a) 款包括「分析與篩選」,系統先篩掉的人,根本不會到人的面前。
  2. 沒問供應商要使用說明:使用者義務以提供者的使用說明為基礎,沒有說明就沒辦法證明依說明使用。
  3. 人為監督只是形式:第 26 條第 2 項要求監督者具備能力、訓練與權限,只能按「同意」的監督不算數。

先盤點招募流程裡的 AI

同一個招募流程裡,可能有好幾個工具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哪些是高風險、哪些可以調整用法避開、供應商該補什麼文件,要看實際的流程與工具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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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用 AI 篩履歷在歐盟違法嗎?

不違法,但屬於 AI Act 的高風險用途,自 2027 年 12 月 2 日起,提供者與使用者都要符合對應義務。用 AI 推論應徵者情緒則可能觸及第 5 條的禁止行為。

招募系統是向國際大廠訂閱的,責任都在大廠嗎?

大廠是提供者,負責系統的設計、文件與符合性評鑑;您的子公司是使用者,仍要負第 26 條的義務,包括人為監督、紀錄保存與告知應徵者。

應徵者可以要求我們解釋為什麼被刷掉嗎?

第 86 條:依附件 III 高風險 AI 輸出所做、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果或類似重大影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要求使用者清楚說明 AI 在決策中的角色與決定的主要因素。GDPR 也有相關的資訊權與自動化決策規定。


下一篇預告

第九篇:「我們不是高風險」:第 6 條第 3 項的例外與證據

上一篇:第七篇:售後服務用 AI 排工程師班,可能就是高風險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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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第 2、5、16、25、26、86 條、附件 III:EUR-Lex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EUR-Lex
  • Regulation (EU) 2016/679 (GDPR) 第 3、22、35 條:EUR-Lex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1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產品之適用情形,請依實際事實與最新公報內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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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 · Regulation (EU) 2016/679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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