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系統的用途落在附件 III,第一個反應常常是:「我們的系統只是輔助,應該不算高風險吧?」AI Act 確實留了這條路,就是第 6 條第 3 項。但這條例外有明確的條件、一個不能跨越的限制,還有一套「主張了就要負責」的程序。本文說明例外怎麼成立、要留下什麼,以及主管機關怎麼檢視。
本文重點
- 附件 III 的 AI 系統,若不構成對健康、安全或基本權利的重大危害風險,包括不會實質影響決策結果,可以不被視為高風險(第 6 條第 3 項)。
- 必須符合四種情形之一:狹窄的程序性任務、改善已完成的人類活動、偵測決策模式偏差而不取代人類評估、只做評估的準備工作。
- 只要對自然人做側寫,一律是高風險,四種情形都不能用。
- 主張例外的提供者,要在上市前記錄評估、登錄歐盟資料庫,應主管機關要求提出文件;主管機關可依第 80 條重新評估,為規避要求而錯誤分類可處罰鍰。
一、第 6 條第 3 項的四種情形
| 情形 | 條文用語 | 理解方式 |
|---|---|---|
| (a) | 執行狹窄的程序性任務 | 例如把非結構化資料轉成結構化資料、分類收件、偵測重複 |
| (b) | 改善先前已完成之人類活動的結果 | 人已經做完判斷,AI 只做潤飾或補強 |
| (c) | 偵測決策模式或與先前決策模式的偏差,且不是用來取代或影響已完成的人類評估,未經適當人工審查 | 事後檢查一致性,不參與當次決策 |
| (d) | 執行附件 III 用途之評估的準備工作 | 整理、翻譯、彙整資料,供人評估 |
四種情形只是「入口」。整句的前提仍是:系統不構成重大危害風險,包括不會實質影響決策結果。符合某一種情形的文字,但實際上左右了決策,仍然不能主張例外。
二、側寫:不能跨越的那條線
第 6 條第 3 項第三段:附件 III 所列的 AI 系統,只要對自然人進行側寫,一律視為高風險。
側寫沿用 GDPR 第 4 條第 4 款的定義:以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評估個人的某些面向,特別是分析或預測其工作表現、經濟狀況、健康、個人偏好、興趣、可靠性、行為、位置或移動。
這條線對職場 AI 特別關鍵。派工、排班、績效分析、招募篩選的系統,很多本質上就是在評估人的表現或行為。第七篇與第八篇的情境,都要先過側寫這一關,才談得上四種例外。
您的系統能主張例外嗎?先問三個問題
- 系統有沒有對特定個人的表現、行為、可靠性做評估或預測?
- 系統的輸出,會不會實質改變最後的決定?
- 拿掉系統,決策結果會不會不同?
任何一題答「會」,主張例外就要非常小心。
三、主張例外,要做哪三件事?
第 6 條第 4 項與第 49 條第 2 項:
- 上市前記錄評估:提供者認為附件 III 的系統不是高風險,要在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之前記錄這項評估。
- 登錄歐盟資料庫:提供者(或其授權代表)要把自己與該系統登錄在第 71 條的歐盟資料庫。
- 應要求提出:國家主管機關要求時,提出評估文件。
換句話說,例外不是「什麼都不用做」。它把高風險的全套義務,換成一份要經得起檢視的評估與一筆公開登錄。
四、主管機關怎麼檢視?
第 80 條專門處理「提供者自行分類為非高風險」的系統:
- 市場監督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系統其實是高風險時,會依第 6 條第 3 項的條件與執委會指引重新評估;
- 評估結果是高風險,提供者要在期限內完成所有合規行動與矯正措施,逾期可處罰鍰;
- 若認定提供者是為了規避第三章第 2 節的要求而錯誤分類,提供者可處罰鍰(第 80 條第 7 項)。
執委會依第 6 條第 5 項發布了高風險分類的實務指引與實例清單,可在 AI Act Service Desk 的「High-risk AI Systems Guidelines」查詢。主管機關評估時會參考這份指引,提供者記錄評估時也應該對照。
五、主張例外最常見的三個問題
- 用產品文案取代評估:行銷資料說系統「只是建議」,但功能說明顯示它在排序、評分、篩選。預期用途的認定,也包括宣傳與銷售資料(第 3 條第 12 款)。
- 只評估一次:系統改版、新增功能、用途擴大,原本的評估可能就不成立了。
- 只看條文不看實際使用:使用者實際怎麼用系統,會影響「是否實質影響決策結果」的判斷。
評估要經得起第 80 條的檢視
例外能不能主張、評估要寫到什麼程度、改版後要不要重新評估,要看系統的功能、資料與實際使用方式。判斷錯誤的代價,是全套高風險義務加上罰鍰。
附件 III 高風險:2027 年 12 月 2 日適用。
常見問題
附件 III 的系統都是高風險嗎?
原則上是(第 6 條第 2 項),但第 6 條第 3 項允許在不構成重大危害風險、且符合四種情形之一時不被視為高風險。對自然人做側寫的系統不能適用例外。
主張不是高風險,還要登錄嗎?
要。第 6 條第 4 項與第 49 條第 2 項:提供者要在上市前記錄評估,並把自己與該系統登錄在歐盟資料庫。
執委會有沒有判斷範例?
有。執委會依第 6 條第 5 項發布了高風險分類的實務指引與高風險、非高風險用例的清單,可在 AI Act Service Desk 查詢。
例外的條件會改嗎?
第 6 條第 6 項與第 7 項授權執委會以授權法新增、修改或刪除四種情形,但修改不得降低整體保護水準(第 8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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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第 3、6、49、71、80 條、附件 III:EUR-Lex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EUR-Lex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1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產品之適用情形,請依實際事實與最新公報內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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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High-risk AI Systems Guidelines.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