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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AI 法實戰系列(七):售後服務用 AI 排工程師班,可能就是高風險 AI

AI Act 附件 III 第 4 點 (b) 款:依個人行為或特質分派工作、監控或評估工作表現的 AI 系統屬高風險,2027 年 12 月 2 日適用。本文以台灣設備商的歐洲售後服務為例,說明 AI 排班派工何時落入高風險、為什麼側寫會讓例外失效,以及 GDPR 第 22 條與員工告知的關係。

發布 2026年11月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1月4日作者 ZC 熱蘭遮管理諮詢
歐盟 AI 法實戰系列(七):售後服務用 AI 排工程師班,可能就是高風險 AI
本文目錄(8 節)
  1. 一、為什麼排班派工會是高風險?
  2. 二、「我們只是輔助排班」可以用例外排除嗎?
  3. 三、誰是提供者,誰是使用者?
  4. 四、使用者在職場用高風險 AI 要做什麼?
  5. 五、AI Act 以外,還有哪些規範?
  6. 六、ZC 實務觀察:職場 AI 最常被低估的地方
  7. 常見問題
  8. 下一篇預告

很多台灣設備商在歐洲有售後服務團隊:工程師分散在各國,每天依報修單到客戶現場安裝、保養、維修。當報修量變大,用系統自動排班、派工是很自然的事;再進一步,系統會參考工程師的證照、所在位置、過去的維修時間與客戶評分,自動決定誰去哪一單。

這樣的系統,在 AI Act 下可能就是高風險 AI。本文說明判斷的關鍵、為什麼「我們只是輔助排班」不一定能用例外排除,以及 2027 年 12 月 2 日前該注意的事。

本文的售後服務排班為台灣企業常見的典型情境示例,不是特定客戶的案例。

本文重點

  • 附件 III 第 4 點 (b) 款:用於依個人行為或特質分派工作,或監控、評估工作表現與行為的 AI 系統,屬高風險。
  • 第 6 條第 3 項的例外(狹窄程序性任務、輔助人類判斷等)有一個硬限制:對自然人做側寫 (profiling) 的系統,一律是高風險。
  • 高風險規則自 2027 年 12 月 2 日起適用;在此之前已上市的系統,之後若設計有重大變更也會適用(第 111 條第 2 項)。
  • 同一套系統還要看 GDPR 第 22 條自動化決策,以及第 26 條第 7 項:在職場使用前要告知員工代表與受影響員工。

一、為什麼排班派工會是高風險?

附件 III 第 4 點「就業、勞動者管理與自營工作的取得」有兩款:

款次用途
(a)招募或甄選:投放定向職缺廣告、分析與篩選求職申請、評估應徵者
(b)影響工作關係條件、升遷或終止的決策;依個人行為、個人特質或特徵分派工作;監控與評估工作關係中人員的表現與行為

(b) 款用的是「工作相關的契約關係」,不限於正式僱傭。售後服務的派工系統只要符合下面任何一項,就值得仔細檢視:

  • 依工程師的歷史表現(維修時間、一次修復率、客戶評分)決定誰接哪一單;
  • 依工程師的行為資料(位置軌跡、回應速度、接單紀錄)調整派工;
  • 系統產出的分數或統計,被拿來評估工程師的表現、影響獎金或續約。

相反地,只依報修單內容、所需證照與排班表做機械式配對,不涉及個人表現或行為的評估,判斷結果可能不同。

二、「我們只是輔助排班」可以用例外排除嗎?

第 6 條第 3 項讓附件 III 的系統在不構成重大風險時,可以不被視為高風險,條件包括:執行狹窄的程序性任務、改善已完成的人類活動結果、偵測決策模式偏差、或只做評估的準備工作。

但同一項的最後一段寫得很清楚:附件 III 的 AI 系統只要對自然人進行側寫,一律視為高風險。側寫的定義沿用 GDPR 第 4 條第 4 款:以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評估個人的某些面向,特別是分析或預測其工作表現、可靠性、行為、位置或移動。

依工程師的歷史表現與位置資料來派工,很難說不是側寫。這也是派工系統最容易誤判的地方:系統看起來只是「建議」,但它對人的評估本身,就讓例外失效。例外的條件與留存證據,會在第九篇說明。

您的派工系統用了哪些資料?

  • 工程師的歷史維修時間、客戶評分、一次修復率
  • 即時位置或移動軌跡
  • 系統分數會出現在績效考核或獎金計算裡

勾到任何一項,就值得在 2027 年 12 月 2 日前重新檢視系統的定位。

在法規雷達看 AI Act 時程 →

三、誰是提供者,誰是使用者?

情境提供者使用者
向軟體商購買派工系統,歐洲子公司使用軟體商歐洲子公司
台灣總部自行開發,提供歐洲子公司使用台灣總部(以自己名義投入使用)歐洲子公司
把通用排班工具加上表現評分功能,用在派工可能因改變預期用途而成為提供者(第 25 條第 1 項 (c) 款)歐洲子公司

角色判定的完整說明見第三篇。集團自行開發的情況特別要注意:總部同時是提供者,就要負擔第 16 條的全套義務,包括品質管理系統、技術文件、符合性評鑑與登錄。

四、使用者在職場用高風險 AI 要做什麼?

第 26 條對使用者的義務,在職場情境裡特別重要的有:

  • 人為監督:指派具備能力、訓練與權限的人負責監督(第 2 項);
  • 輸入資料:在可控制的範圍內,確保輸入資料與預期用途相關且具代表性(第 4 項);
  • 紀錄保存:自動產生的紀錄在可控制範圍內至少保存六個月(第 6 項);
  • 員工告知:在職場使用前,告知員工代表與受影響的員工(第 7 項),並依各國勞動法的資訊與諮詢程序進行;
  • DPIA 銜接:運用提供者依第 13 條提供的資訊,完成 GDPR 第 35 條的資料保護影響評估(第 9 項)。

五、AI Act 以外,還有哪些規範?

  • GDPR 第 22 條:完全基於自動化處理、對個人產生法律效果或類似重大影響的決定,原則上受限制,例外情形也要有人為介入等保障。
  • 第 5 條禁止行為:在職場用 AI 推論員工情緒(醫療或安全原因除外)已於 2025 年 2 月 2 日禁止。
  • 平台工作指令:如果透過數位勞動平台派工給外包人員,Directive (EU) 2024/2831 對演算法管理另有規定,各國須在 2026 年 12 月 2 日前完成轉置。
  • 各國勞動法:員工代表的資訊與諮詢權、勞動監控的限制,各國規定不同。

系統要改,還是流程要改?

同樣的派工目標,有不同的系統設計與管理方式,高風險定位與義務範圍也跟著不同。哪些功能要調整、哪些流程要補,要看系統用了哪些資料、結果怎麼被使用。

附件 III 高風險:2027 年 12 月 2 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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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ZC 實務觀察:職場 AI 最常被低估的地方

以下是 ZC 在協助企業檢視職場 AI 時反覆看到的現象,不指涉特定客戶:

  • 以為合規評估要從程式碼開始。 AI Act 的分類看的是用途與對人的影響,先要釐清系統在業務流程中怎麼被使用、輸出交給誰、誰依據它做決定。技術細節是用來驗證特定問題的,不是起點。
  • 「建議」和「決定」的界線很模糊。 系統名義上只給建議,但現場主管幾乎照單全收時,系統實際上已經在影響決策結果,第 6 條第 3 項的例外就很難成立。
  • 規格書和上線後的系統不一樣。 上線後調整過的參數、新增的例外規則、人工覆寫的頻率,常常沒有回寫到文件裡,而主管機關看的是系統現在怎麼運作。
  • 資料用途悄悄擴大。 為排班收集的位置或工時資料,後來被拿去看績效、算獎金,系統的預期用途就變了,角色與義務可能跟著改變。

常見問題

AI 排班一定是高風險嗎?

不一定。附件 III 第 4 點 (b) 款針對的是「依個人行為或特質分派工作」與「監控、評估表現與行為」。只依工作內容、證照與班表做配對的系統,判斷可能不同;但只要對人做側寫,就不能用第 6 條第 3 項排除。

派工對象是外包工程師,不是員工,也算嗎?

附件 III 第 4 點用的是「工作相關的契約關係」與「自營工作的取得」,不限於僱傭關係。透過數位平台派工的,另外要看平台工作指令。

系統 2027 年以前就上線了,也要符合嗎?

第 111 條第 2 項:在高風險規則適用日之前已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系統,適用日之後設計有重大變更時才適用(公部門使用者另有 2030 年 8 月 2 日期限)。持續改版的系統,很難一直維持「沒有重大變更」。

使用高風險 AI 一定要做基本權利影響評估 (FRIA) 嗎?

第 27 條的 FRIA 針對公法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的私人機構,以及附件 III 第 5 點 (b)(c) 款(信用評分、壽險健康險定價)的使用者。一般企業的內部派工通常不在 FRIA 範圍,但 GDPR 的 DPIA 仍可能需要。


下一篇預告

第八篇:歐洲子公司用 AI 篩履歷:使用者的義務

上一篇:第六篇:歐洲客戶來要 AI 文件,供應商該給什麼?

需要協助?

ZC Zeelandia Consulting 在阿姆斯特丹設有實體據點,可協助企業確認職場 AI 的 AI Act 定位,並銜接 GDPR 與員工告知的要求。

法源與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第 5、6、25、26、27、111 條、附件 III:EUR-Lex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EUR-Lex
  • Regulation (EU) 2016/679 (GDPR) 第 4、22、35 條:EUR-Lex
  • Directive (EU) 2024/2831 on improving working conditions in platform work:EUR-Lex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資訊更新至 2026 年 11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產品之適用情形,請依實際事實與最新公報內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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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 AI Act 整合版條文(2026 年 7 月 27 日) · Regulation (EU) 2016/679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 Directive (EU) 2024/2831 on improving working conditions in platform work.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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