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chmark ESG D…

基準 ESG 說明規章

Regulation (EU) 2020/1816
現行有效Delegated Regulation永續金融

本法旨在補充2016/1011號規則,規定基準管理者必須在基準聲明中說明環境、社會及治理(ESG)因素如何反映在提供及公布的各項基準或基準家族中。該規則制定了統一的說明模板,確保不同基準間具可比性,並針對基準涵蓋資產之類型規定具體的揭露要求。特別是針對氣候轉型基準、巴黎協議一致基準及重大股債基準設定額外揭露規範,以配合《巴黎協議》減排目標及歐洲綠色政綱之實現。

時程

  1. 2020.12.23
    環保、社會及治理因素揭露要求(一般基準
  2. 2021.12.31
    重大股票及債券基準與氣候轉型基準及巴黎協議一致基準之《巴黎協議》一致性揭露: 本規則生效日期應立即適用,但自

基本資料

法規編號
Regulation (EU) 2020/1816
通過日期
2020.09.17
公告日期
2020.12.03
狀態
現行有效
主題
永續金融
相關產業
金融服務業

主要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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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修正自2016/1011號規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關於用作金融商品、金融契約基準或投資基金績效衡量指標之指數的規則)。特別補充第27條第2b款之要求。同時與2020/1817號及2020/1818號委任規則相關,分別規定環保、社會及治理因素在基準方法中最低內容及氣候轉型基準與巴黎協議一致基準之最低標準。

官方資源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0/1816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6/1011 as regards the explanation in the benchmark statement of how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factors are reflected in each benchmark provided and published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2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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