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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R 授權代表要取消了嗎?歐洲議會與理事會 2026 年 10 月立場一次看懂

還沒有。PPWR 第 45 條第 3 項的 EPR 授權代表義務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照常適用。歐洲議會 10 月 20 日、理事會 10 月 21 日各自通過立場,只放寬歐盟境內的生產者,台灣直接出貨的公司不在其中。

發布 2026年11月4日最後查核 2026年11月4日作者 ZC 熱蘭遮管理諮詢
EPR 授權代表要取消了嗎?歐洲議會與理事會 2026 年 10 月立場一次看懂
本文目錄(6 節)
  1. 這次在改的是哪一條?
  2. 三個版本差在哪?
  3. 台灣企業對號入座
  4. 三個常見誤解
  5. 接下來怎麼走?
  6. 常見問題

EPR 授權代表要取消了嗎?還沒有。 截至 2026 年 11 月,包裝法規(PPWR)第 45 條第 3 項的 EPR 授權代表義務,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照常適用。歐洲議會在 10 月 20 日、歐盟理事會在 10 月 21 日各自通過立場,接下來要進入三方協商;兩邊版本差很多,最終條文還沒出來。

對台灣企業更重要的一點是:執委會、議會、理事會三個版本放寬的,都是「設立在歐盟境內」的生產者。 您從台灣直接賣給歐盟終端用戶,授權代表的規定沒有變。

重點整理

  • 現行規定照常適用:PPWR 第 45 條第 3 項、電池法規第 56 條第 3 項都沒有暫停。
  • 歐洲議會:只讓歐盟境內的小型與微型企業不用指定授權代表,期限到循環經濟法生效或 2035 年,以先到者為準。
  • 理事會:看各國包裝量,每年少於 1 公噸才適用,期限到 2032 年。
  • 歐盟以外的生產者(例如從台灣直接出貨)三個版本都維持現行規定。
  • 暫停的只有「指定授權代表」,註冊、申報、繳費照舊。

這次在改的是哪一條?

EPR(延伸生產者責任)要求生產者在每個銷售國註冊、加入回收體系、申報並繳費。生產者直接賣給另一個會員國的終端用戶、在當地卻沒有據點時,法規要求以書面委任一位當地的 EPR 授權代表,代為履行這些義務。EPR 的基本架構可以先看 EPR 是什麼?歐盟 EPR 註冊指南。

2025 年 12 月 10 日,執委會在環境簡化方案(Environmental Omnibus,Omnibus VIII)中提出兩個暫停案:

提案程序編號涵蓋
規則 COM(2025) 9822025/0395(COD)電池法規 (EU) 2023/1542 第 56 條第 3 項、包裝法規 (EU) 2025/40 第 45 條第 3 項
指令 COM(2025) 9832025/0396(COD)廢棄物(紡織品、鞋類)、廢電子電機設備(WEEE)、一次性塑膠的 EPR 授權代表規定

執委會的版本是:歐盟境內的生產者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指定授權代表,暫停到 2035 年 1 月 1 日;設立在第三國的生產者,因為不在會員國的執法範圍內,維持現行規定(COM(2025) 982 立法理由第 6 點)。

這個提案一度卡關:理事會在 2026 年 6 月表示,因多數會員國有疑慮,暫不繼續處理這兩案。10 月議會與理事會先後提出範圍更小的版本,才又重新啟動。

三個版本差在哪?

執委會提案(2025-12-10)歐洲議會立場(2026-10-20)理事會立場(2026-10-21)
誰可以不指定所有歐盟境內生產者只有歐盟境內的小型與微型企業(員工少於 50 人,年營業額或資產負債表低於 1,000 萬歐元)歐盟境內生產者,不論規模,但在某個會員國每年投放的包裝少於 1 公噸
判斷標準是否設立在歐盟企業規模各國每年的包裝量
暫停到何時2035-01-01循環經濟法生效或 2035-01-01,以先到者為準2032-01-01(執委會須在 2030 年底前檢討)
已公布的範圍電池、包裝;紡織品、鞋類、WEEE、一次性塑膠兩案都通過(616 票對 9 票、612 票對 8 票)包裝
歐盟以外的生產者維持現行規定維持現行規定維持現行規定

議會另外強調:暫停只免除「指定授權代表」這件事,廢棄物減量、繳費等其他 EPR 義務不受影響;同時要求各國加強資訊交換、建立可互通的數位系統,並統一企業的申報要求。理事會版本則加了防弊條款:被暫停的生產者若違反 EPR 義務,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它指定授權代表。

台灣企業對號入座

情境一:台灣公司直接賣給歐盟的消費者或企業終端用戶(跨境電商、自有網站、從台灣直送) 您是設立在第三國的生產者。三個版本都維持現行規定,這次的討論與您無關,該指定的授權代表照樣要指定。

情境二:透過歐盟進口商或經銷商銷售 在當地第一個把產品投放市場的人,通常是進口商,EPR 義務在他身上。若您的進口商再把貨直接賣到其他會員國,這次的結果會影響他,連帶影響您們之間的合約與資料提供。

情境三:台灣集團在歐盟設有子公司(例如在荷蘭的 B.V.),由子公司直接賣到其他會員國 這是最需要盯的情境,因為兩個版本的結果剛好相反:

  • 議會版看企業規模。若最終沿用歐盟中小企業定義(Recommendation 2003/361/EC),集團內關係企業的人數與營業額要合併計算,大集團的子公司通常不算小型企業。
  • 理事會版看各國包裝量。只要在某個國家每年少於 1 公噸,不論集團多大都可能適用。

您是哪一種生產者?

授權代表的義務先看「誰是生產者」,再看「生產者設在哪裡」。花三分鐘確認:

  • 歐盟的客戶是終端用戶,還是會再轉賣的進口商?
  • 出口時的貿易條件,誰是歐盟的進口人?
  • 集團在歐盟有沒有子公司,子公司有沒有跨國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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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常見誤解

誤解一:「EPR 暫停了」 暫停的只有「指定授權代表」這一項。各國註冊、加入回收體系、申報包裝重量與繳費,在任何一個版本都照舊。

誤解二:「議會已經通過,所以可以先停掉授權代表」 議會與理事會的立場都不是法律。要等兩邊對同一份條文達成協議、刊登在歐盟官方公報後才生效。在那之前,PPWR 第 45 條第 3 項與電池法規第 56 條第 3 項都照現行條文適用。

誤解三:「我們是中小企業,一定適用」 議會版只適用「歐盟境內」的小型與微型企業;台灣的中小企業從台灣直接出貨,不在範圍內。理事會版看的則是包裝量,不是企業規模。

接下來怎麼走?

  1. 三方協商:理事會輪值主席國表示會儘快與議會展開協商,目前沒有公布日期。兩邊在「看規模還是看包裝量」「到 2032 年還是 2035 年」上差距明顯,最終版本可能是折衷。
  2. 循環經濟法(Circular Economy Act):執委會預計在 2026 年稍晚提出,可能進一步整併各國 EPR 制度。議會版的暫停期限就和這部法連動。
  3. 各國執行:罰則由各會員國自訂,同一件事在不同國家的處理方式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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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代表要怎麼安排,沒有標準答案

同樣賣到五個國家,有人每國各委任一位代表,有人透過進口商處理,有人調整出貨模式後就不需要。哪一種適合您,要看客戶結構、各國出貨量和合約條件,而且協商結果出來後可能要再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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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PR 授權代表是什麼?

生產者直接把產品賣到另一個會員國的終端用戶、在當地卻沒有據點時,必須以書面委任的當地代表,代為履行該國的 EPR 義務(註冊、申報、繳費等)。包裝規定在 PPWR 第 45 條第 3 項,電池規定在電池法規第 56 條第 3 項。

EPR 授權代表的義務取消了嗎?

還沒有。歐洲議會(2026 年 10 月 20 日)與理事會(2026 年 10 月 21 日)只是各自通過協商立場,要等三方協商完成並刊登公報才生效。目前現行規定照常適用。

台灣公司可以不指定 EPR 授權代表嗎?

從台灣直接賣給歐盟終端用戶的公司,屬於設立在第三國的生產者。執委會、議會與理事會三個版本都維持現行規定,這次的暫停不適用。

理事會版本的 1 公噸怎麼算?

依理事會 2026 年 10 月 21 日公布的立場,是以「每個會員國、每個日曆年」投放的包裝量計算,少於 1 公噸才適用。最終門檻以協商後的條文為準。

下一步:ZC 可以怎麼協助

ZC 在荷蘭可協助台灣企業安排各國 EPR 授權代表,並追蹤這次協商的最新條文。詳見 EPR 註冊與授權代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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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European Parliament press release, 20 October 2026: Waste: MEPs back simplified rules for small businesses · Council of the EU press release, 21 October 2026: Council agrees negotiating stance to cut red tape for small packaging producers · 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al COM(2025) 982, 10 December 2025 · Legislative Observatory 2025/0395(COD) · Legislative Observatory 2025/0396(COD). 本文整理自 EUR-Lex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資料,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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